近年来,医保基金监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在立法层面,2026年2月12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对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个人等的欺诈骗保情形作出了明确界定。在执法层面,国家医保局多次发文强调对欺诈骗保等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严厉打击。2026年2月2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2026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巩固基金监管高压态势”,精准打击倒卖回流药、串换医保药品、空刷套刷医保凭证、超量开药等涉药违法违规行为,并新增了眼科、口腔、普通外科、神经内科4个重点整治领域[1]。2026年4月1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持续开展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在此前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内分泌、精神医学2个重点整治领域。此外,医保执法也体现了事件驱动的特征。近年来哈尔滨药店假处方事件、某产品医保追溯码重复事件、湖北部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违规收治患者事件、近期湖南及河南药店串换药品事件等,均引起了舆论关注,并进而引发全国性的调查与整改工作,无不表明医保基金安全已成为舆论与监管的双重焦点,相关领域的全面排查正在加速推进。
就药品而言,涉及骗保风险较高的产品往往是技术较先进、临床价值高、价格昂贵、患者需要长期使用的药品,例如肿瘤靶向药、免疫治疗药品等(以下统称“高值药品”)。此类药品多通过国家医保谈判纳入报销范围,患者需求强烈,但支付压力大,因此成为骗保行为的高发地带。对医药企业而言,尽管医药企业不是医保支付环节的直接参与者,法律也未规定骗保的单位犯罪或者企业的行政责任,但医药企业一旦卷入骗保案件,仍可能面临严重后果,包括:区域业务团队多人涉案导致业务中断;中层或高层管理者因教唆、授意行为被追究个人刑事责任;负面舆情引发品牌声誉受损;以及产品被医保部门或医疗机构从严审核、甚至医院对该等产品大面积停药等。因此,医药企业有必要建立常态化的医保合规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识别并管控相关风险。
然而,实践中企业识别医保合规风险面临天然障碍:骗保行为多发生于企业监管体系之外,由个别员工私下实施,相关沟通亦不经过公司系统;加之企业并非诊断、处方、取药及医保报销环节的直接参与方,难以及时察觉异常。因此,除了一般的合规政策发布与培训教育,企业更需要从产品特性、医保支付政策、市场策略、合作项目、销售指标设定等前端因素入手,系统性地识别潜在风险点。本文立足于医药企业视角,从医保骗保的底层逻辑出发,构建医保合规风险的全景分析框架。我们将从产品适应症、医保报销政策、企业商业化策略三个维度展开剖析,梳理各环节的风险成因与表现形式,并结合实务经验提出风险排查要点与防控建议,以期为医药企业法务及合规团队开展自查与风险评估提供可落地的参考。
一、风险的“基因”:产品适应症维度的客观基础分析
为了控制医保支出,医保部门会为药品设置限定支付范围。由于高值药品价格昂贵,存在患者有用药需求但无法获得医保报销的情况。不法分子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或者患者为了减轻治疗负担,都可能产生骗保行为。此外,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对于部分药品适应症的解读可能存在模糊地带,进而影响执法口径。因此,无论从风险评估还是潜在抗辩的角度,医药企业都有必要全面搜集产品的境内外说明书、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及细则、相关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专家共识、临床试验结果、医学文献以及相应的流行病学统计数据等,对产品适应症进行全面分析。实践中企业可以寻求医学部的支持,或者通过社交媒体、患者群了解患者的真实反馈。下文将梳理从产品适应症切入的主要分析维度。
(一)适应症获批及纳入医保的维度
药品研发周期通常较长且需要投入巨大的研发成本,从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获批上市到进入医保目录往往会经历较为漫长的过程,后续扩展适应症也会重复同样的过程。在适应症扩展过程中,首先可能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小部分的超说明书用药行为,只有经过大规模临床试验验证安全性有效性之后才可以获得药监局的批准上市,而能否纳入医保目录,则需要进一步考虑其药物经济学价值。因此从产生临床需求到获批上市,再到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存在一个时间差。这个时间差可能成为发生骗保的“诱因”,尤其是当流行病学数据显示该部分无法报销的患者数量较大时,企业更需要引起警惕。上述流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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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
超说明书用药 |
适应症获批 |
适应症进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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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主体 |
医疗机构 |
国家药监局 |
国家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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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维度 |
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 |
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靠性 |
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 |
结合产品的作用机制和研发策略,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时间差产生的深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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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病种作用机制:在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等领域,一个药物靶点可能对应多个病种。例如同一个靶点常见于乳腺癌、肺癌、胃癌等多个癌种;同一机制的药品可以广泛调控同一个疾病通路,可能适用于该通路下多种疾病。在药品研发过程中,企业通常先申报其中的一个发病率高的适应症(获取更大的市场)或者罕见病适应症(享受优先审评审批政策,并且可以在同靶点市场较为饱和时进行差异化竞争),再逐步扩展适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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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病种后线到前线: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抗肿瘤药物基于后线研究数据开展前线适应症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中提及,传统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通常遵循从“后线治疗向前线治疗逐步推进”的研发路径。这一模式来源于细胞毒性化疗药物的研发逻辑——在药物安全性与有效性尚未明确时优先纳入既往治疗失败、缺乏有效治疗选择的后线患者,既体现了以患者获益为核心的基本考量,也利于逐步构建药物获益-风险证据链。因此,企业通常选择先在经过多线治疗失败后无药可用的末线患者中证明疗效和安全性,随后逐步向二线、一线、术后辅助、术前新辅助扩展适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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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病种扩大人群范围:部分药品在研发过程中,通常会优先选择干扰因素较少、安全性风险更可控、医学背景更单纯的患者人群进行临床验证,在获得充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数据后,再逐步向更复杂或更特殊的人群拓展适应症。例如,从成人银屑病向儿童银屑病扩展,或从治疗绝经后乳腺癌向治疗绝经前乳腺癌扩展。
随着我国药品审评审批制度以及医保谈判准入改革的推进,药品获批以及纳入医保的速度越来越快,上述风险也在逐渐减小。据公开数据,在2014-2016年和2017-2021年,与进口药在境外首个获批时间相比,在我国批准的进口新药的中位滞后时间从7.2年缩短到5.0年。[2]2025年以来,部分跨国药企产品实现全球同步开发甚至“中国首发”,新药中外上市“同频”趋势渐显。[3]根据国家医保局2024年7月发布的数据,新药从获批上市到进入目录的时间,从原来的5年多缩短到现在的1年多,80%的创新药在上市后两年内进入医保药品目录。[4]
(二)适应症认定标准的维度
由于医学的专业性、复杂性,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适应症仍可能存在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进而引发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或医保诈骗的潜在风险,这需要监管部门和医学专业人士的进一步解读判断。实践中,部分地区医保部门可能会进行细化规定,但相关规定通常不会公开,且医学文献、指南、专家共识中的标准,不同地区、医院之间的判断标准可能松紧不一、难以统一,已有标准也并不一定完全贴合患者实际用药需求。常见的医保适应症范围的认定难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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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疾病程度相关:部分药品限“轻度”“中度”“重度”使用,而临床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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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药时机相关:例如“限出血时使用”,通常被解读为开具药品时患者正在出血,但也可能被解读为允许提前开具药品用于在患者出血时使用。再比如“限择期行手术”,随后患者因故未实施手术,是否还符合该条件,可能存在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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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检测方法相关:部分药品限定具体的基因突变或者检测结果,但未明确具体的方法,实践中可能存在多种检测方法以及判定检测结果的标准,也可能存在组织、血浆等不同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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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药线数相关:部分药品限定一线二线用药或者初始治疗,实践中对于因疾病进展换药、因不耐受换药是否认定为线数增加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一点已经在不同地区的司法判决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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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法用量相关:例如,用药剂量存在较大的浮动空间(例如根据患者可能出现的血液学毒性等情形,最低给药剂量和最高给药剂量之间存在数倍差异)、说明书中没有明确的用药时长限制(例如“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无法耐受的毒性”)、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及地方医保政策并未对用量作出具体限制(如仅规定年报销上限)等。因此,实际上开药量主要取决于医生处方,也可能为超量购药提供潜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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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病特殊情形:部分疾病存在共病情形,即患者同时患有药品的A适应症(纳入医保)和B适应症(未纳入医保),两个适应症认定标准、用法用量存在差异,此时会存在更加复杂的情形:例如按照A适应症报销,按照B适应症用量,是否属于超量用药?主要患B适应症,是否符合A适应症存在争议,按照A适应症报销是否构成超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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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用药情形:联合用药过程中可能存在与说明书或医保支付范围不一致的问题,例如,实际联合用药方案比说明书适应症或医保支付范围中的用药方案多一种药、少一种药或换一种药等情况。
对于医保报销适应症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的情形,按照一般法理,行政执法及司法裁判时通常应当采用“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不宜简单认定为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或骗保。国家医保局对此采取“充分尊重医生的临床诊疗自主权”的态度。实践中,医保部门在存在争议空间时,会充分听取医疗机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具体而言,国家医保局于2022年3月发布《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管理办法(试行)》,于2023年5月发布《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框架体系(1.0版)》,明确对于药品合理使用类[5]问题,在智能审核的基础上,医保部门需要充分听取医药机构申诉意见后确定是否支付[6]。其后,国家医保局进一步发布了八批智能监管“两库”的具体规则和知识点,并相应出版了《医疗保障基金智能监管规则库、知识库(2025年版)》,涵盖智能监管规则88类,知识点24.7万条。
2026年4月17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药服务管理司关于医保目录内部分药品支付范围论证结果的函》,进一步强调了对医生临床诊疗自主权的尊重,明确“医保支付范围界定的是医保基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支付,不是限制医师临床用药”,并且,对于地方医保部门及医疗机构反映的对医保目录内部分药品支付限定条件的理解不一致、执行尺度存在差异的问题进行了回应,例如针对特定药品支付范围中“二线治疗”及“中度至重度”如何认定。同时,对于联合用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与说明书或医保支付范围不一致的问题,国家医保局指出,由于临床情况的复杂性,不同药品、不同疾病之间差别很大,无法对所有情况均做出统一规定,后续将针对具体情况组织专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形成统一意见后指导各地执行。
二、风险的“空间”:医保报销政策维度的外部环境分析
高值药品的医保报销往往较为复杂,并且有特殊的流程。医保政策可能对医保风险的分布以及主要的行为模式有一定的影响(例如代购类和伪造材料类),并且,医保政策的监管薄弱环节可能导致骗保行为有隙可乘。因此,企业在进行某一区域的医保合规风险评估时需要重点关注当地的医保报销政策。由于各地医保政策差异较大,并且更新较为频繁,在实务中通常需要仔细检索当地医保局、医院的官方信息,有时也可以借鉴社交媒体上患者的分享。此外,企业的政府事务等部门也可能会搜集此类信息。
需要提示的是,尽管严格的医保报销流程可以避免造假,但过于严苛的报销流程又有可能导致部分患者的合理需求无法满足。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地探索和优化,大部分的漏洞或不合理的政策都已经得到了修补,故关注医保政策更多是对于既往案件风险的评估。下文将具体介绍医保政策的主要关注点以及常见的情形。
(一)门特政策
为便利患者在门诊享受与住院相当的高报销比例,各地普遍将高值药品的门诊报销纳入特殊的目录(简称“门特政策”,各地表述和要求不一,如高值药品认定、特殊药品使用备案、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单行支付药品认定),患者需要额外完成申请/备案流程方可报销[7]。一般由医生根据相关材料签字确认、提交申请,并由医保办进行审核,需要提供病情诊断证明书、病史资料、影像报告、病理报告、基因检测报告等完整的医学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的情况可以反映不同的风险类型,例如院内系统出具的证明材料(如影像报告、病理报告等)只有在医生协助下才可能被篡改或冒名使用,例如此前轰动全国的无锡某医院编造影像检查案[8];而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证明材料可能在流转过程中被检测公司、医药企业工作人员或患者篡改。此外,不同类型的医学文书的篡改难度存在差异,复杂的涉及影像的文书伪造难度更大,而内容简单的文书(例如以阴阳性或者数值为结果)的文书则更容易篡改。
(二)双通道政策和“三定/五定政策”
根据2021年5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高值药品大部分实行“双通道”供应,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患者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然而由于各地发展情况差异,谈判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9]例如,部分地区医院可能因药占比、内部考核、药品品种数量限制以及药事会周期等原因,导致高值药品进院情况存在差异(例如临时采购、正式进院、正式进院但存在限额等)。再如,对于注射类的药品,不同医院的注射要求可能也存在差异(例如要求住院注射或有日间输注中心,是否接受外配药品等差异)。这些情况都会影响当地患者的实际诊疗购药路径,从而影响医保风险的分布。
在门特申请/备案过程中,部分地区会限定患者就医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责任医师等,通常称为“三定/五定政策”,一般指需要固定由某位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开具药品处方,且在固定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购药报销。一般在一个治疗评估周期内均延续该等要求,一个治疗评估周期届满后由责任医师重新评估是否继续治疗/更换药物(各地对于重新评估周期、变更难度、定点机构数量要求存在差异)。
“三定/五定政策”严格限定了患者购药报销的医疗机构/药店,在保障参保患者用药和医保基金安全的同时,也会导致患者购药流程拉长、购药灵活性降低。[10]实践中,由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责任医师的数量较为固定和有限,可能会导致患者客观上存在购药困难(如患者因更换住所导致购药不便、县域患者周边医院未被列入定点医院等),患者可能将医保卡交由医药代表保管并开药后邮寄给患者,可能诱发冒名超量购药的情况。
(三)药品外配处方政策
双通道政策下,还会产生外配处方流转、零售药店购药审核等问题。据观察,各地对于处方形式(电子流转、机打纸质、手写纸质)、是否盖章、是否可以扫码验证等要求不一,实践中存在医药代表可以获取空白纸质处方、参与填写纸质处方等情况,可能滋生骗保风险。例如,医药代表可以通过药店/医生/患者的配合,用伪造的虚假处方开具药品,或者利用药品用法用量不固定等因素伪造处方超量购买药品用于转卖。2024年10月,央视报道了哈尔滨市4家药店存在大规模伪造特药处方等情况,涉及上万张手写假处方,总计金额过亿元。其中部分虚假处方为医药代表提供。[11]
2024年10月1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提及要加大对纸质处方的查处力度,做到“纸质处方使用量大的必查,单个处方开药剂量大的必查”。近年公开的多个药企员工涉案的案件均与伪造处方相关,因此企业有必要了解当地外配处方落地情况。实践中,企业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对开展的创新支付项目材料进行审计来间接判断某区域的处方风险。
(四)长处方政策
2021年,国家卫健委和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明确对于符合条件[12]的慢性病患者,可以开具长期处方,处方量在4周-12周[13]。长处方政策在方便慢性病患者的同时,也因其“长周期、高金额”的特点,可能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产生超量购药等情形。企业可以了解当地长处方政策执行情况。
(五)医保报销比例差异
由于经济发展程度、医保用量等原因,各地医保报销的起付线、报销上限、报销比例存在差异,同一地区的职工、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也存在差异,产生了潜在的“套利”空间,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企业可以特别关注报销比例较高或较低的区域。此外异地报销政策、药品代购政策也是常关注的点。
结语
除产品适应症和医保报销政策两个维度外,实践中,企业在商业化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动作也需要引起关注。这些管理动作通常在商业上是中性的,例如销售指标与奖金设置、市场策略制定、合作项目开展等。但是,在特定语境下,这些行为可能被解读为骗保的教唆授意行为。例如,不合理的销量指标与奖金模式(如设置过高的、难以达成的销量指标,或单纯将绩效奖金与销量挂钩)可能被认定为是医药代表实施骗保行为的诱因。因此,企业在风险评估时,有必要与市场部、销售部、医学部等部门共同审视企业的商业化策略中是否存在可能被误解,或者执行中可能变形的风险点。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对其的监管力度之强、覆盖之广、追责之严,标志着监管工作已进入常态化高压新阶段。对于医药企业而言,医保合规不再是法务或合规部门的“孤岛作业”,而应成为贯穿产品全生命周期,融合医学、市场、销售、准入等多职能的系统性工程。本文系统梳理了医保合规风险的“全景图”,并提出了相应建议:在源头上,建议企业审视产品特性与医保限定之间的“缝隙”,预判可能的解读偏差;在流程上,建议企业深入理解各地医保政策的执行细节,关注门特、双通道、外配处方等环节的监管薄弱点;在执行中,建议企业审慎制定市场策略与销售指标,确保商业目标与合规边界清晰分离,避免“策略变形”引发法律风险。另外,如有员工涉及到骗保案件中,建议企业及时开展内部风险评估、合规访谈、数据回溯与政府沟通,必要时引入专业法律支持,做到早识别、早处置、早隔离风险。
医保合规,不是限制企业发展的枷锁,而是保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石。当骗保的“捷径”被一一堵死,唯有真正以患者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企业,才能在合规的窄门中,走出一条长远而宽广的道路。
注释:
[1] 2024年4月2日,国家医保局、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2024年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包括虚假诊疗、虚假购药、倒卖医保药品等欺诈骗保违法犯罪行为,并将聚焦骨科、血透、心内、检查、检验、康复理疗等重点领域。2025年1月,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新增了肿瘤、麻醉、重症医学3个重点领域。
[2] Su, L., Liu, S., Li, G. et al. Trend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New Drug Approvals in China, 2011–2021. Ther Innov Regul Sci 57, 343–351 (2023). 转引自DIA资讯公众号:《十年之路—从2011到2021,我国新药审评审批的趋势分析》,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bPuXhumL7w3iTJCiB_69CQ。
[3] 参见《从治疗领域、创新质量、获批时差看2025中美上市新药格局变化》,载医药经济报公众号,2026年3月3日,https://mp.weixin.qq.com/s/YwfJFH5uTQOcKgJ9Hmv2qQ?from=industrynews&color_scheme=light。
[4] 参见《医保目录多久“扩”一次?——医保药品目录“极简史”(三)》, 载国家医保局官方公众号,2024年7月11日,https://mp.weixin.qq.com/s/pWYBOtyoZ-ahGh4FZJUv4g。
[5] 指依据疾病诊疗规范等,对医保药品临床使用合理性进行判定。
[6] 参见《<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框架体系(1.0版)>政策解读》,载国家医保局官网,2023年5月15日,https://www.nhsa.gov.cn/art/2023/5/15/art_105_10612.html
[7] 中国医疗保障:《受益者变为“套利者”,惠民政策不应成为“唐僧肉”》,载中国医疗保障公众号,2025年11月26日,https://mp.weixin.qq.com/s/QwIwBBYDJgoaVc7nnF0vTg
[8] 参见《关于江苏省无锡虹桥医院飞行检查情况的通报》,载国家医保局官网,2024年10月8日,https://www.nhsa.gov.cn/art/2024/10/8/art_14_14102.html
[9] 申远等:《我国公立医疗机构国家谈判药品采购使用现状:基于13个地区的实证数据分析》,载《中国卫生资源》2022年第3期。
[10]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工作委员会(RDPAC):《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现状和地方实践经验研究报告》,2024年1月,第2页。
[11] 参见《新闻1+1丨欺诈骗保,药店、医药代表动了什么“歪心思”?》,载央视网,2024年10月15日,https://news.cctv.com/2024/10/15/ARTIhnZrPZMu6N5DCxp1XCjW241015.shtml。
[12] 《长期处方管理规范》第二条:“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13] 《长期处方管理规范》第十一条:“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