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身智能(Embodied Intelligence)作为人工智能与机器人学融合的战略制高点,正通过“物理身体-环境交互”范式重塑产业竞争力。在政策强力驱动与资本密集涌入的双重加持下,行业迎来规模化拐点。然而,技术路线的多元性、知识产权的复杂性等因素,使具身智能企业在投融资与IPO进程面临多重法律挑战:高校老师兼职合规性、竞业禁止边界界定、合作研发知识产权权属划分、数据采集与算法备案合规性、外资准入及安全审查等问题交织,既关乎具身智能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更可能成为IPO进程中的“合规红线”。
本文立足具身智能技术演进与产业生态,系统剖析政策驱动下的资本布局特征,聚焦投融资及上市环节的法律热点与风险痛点,为行业参与者提供合规路径与风险应对思路,助力具身智能产业在创新与规范的平衡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概念定义与技术演进
具身智能是人工智能与机器人学交叉的前沿领域,指具有物理实体形态,能够通过多模态传感器感知环境并在真实世界中执行动作的智能系统(如人形机器人、手术机器人、自主作业机械)。具身智能强调智能体通过身体与环境的动态交互实现自主学习和进化,其核心在于通过感知、控制和自主学习来积累知识和技能,形成智能并影响物理世界的能力。简单而言,就是智能行为需要通过物理身体与环境的交互来实现,而不仅仅依赖“大脑”的运算,主要挑战在于硬件性能、算法泛化能力与系统集成水平[1]。
相比非具身智能,具身智能体实现了“感知—认知—行动”的闭环,通过物理反馈持续修正认知;而非具身智能(Disembodied Intelligence)则仅处理符号或数字信息,缺乏物理层面的行动和反馈机制。
具身智能的两个核心技术为物理仿真器(Physical Simulator)和世界模型(World Model)。物理仿真器能模拟真实世界中发生的机器人的驱动、碰撞检测以及发生碰撞后产生的响应。例如Genesis、Gazebo、MuJoCo、IsaacGym(目前使用的主流物理仿真器)为机器人训练提供了一个虚拟的环境。使用物理仿真器来训练,其代价仅为现实训练的1/100[2]。世界模型能够理解并预测物理世界的动力学和空间属性,使得机器人学会在行动前思考后果,进行规划决策,而无需每次都依赖真实交互。
具身智能包括感知模块、交互模块、运控模块。其中,感知模块是基础,通过交互与运控模块提供信息,并实时反馈,以便机器人感知外部环境和物体、调整运控规划[3]。
核心子系统与代表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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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 |
功能 |
关键技术/工具 |
感知模块 |
环境信息采集与处理 |
多模态传感器融合、SLAM定位 |
交互模块 |
人机指令解析与情感反馈 |
NLP大模型、情绪识别算法 |
运控模块 |
动作规划与执行 |
强化学习控制、仿生关节驱动 |
仿真系统 |
虚拟训练环境构建 |
NVIDIA IsaacGym、MuJoCo、Gazebo |
世界模型 |
物理规律预测与行动预判 |
神经辐射场(NeRF)、扩散策略、因果推理 |
具身智能行业的产业链覆盖核心零部件制造、软件开发,到产品实际应用的各个层面。
上游 核心零部件 |
中游 整机研发制造、系统集成 |
下游 终端应用 |
芯片 传感器 控制器 电机 通信模组 能源管理 |
AI算法 操作系统 中间件 云服务 |
主要产品:人形机器人、非人形具身智能产品 |
应用场景:工业制造、医疗康复、交通出行…… |
二、政策驱动与资本布局
(一)政策助力具身智能落地发展
工信部印发《人形机器人创新发展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整机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实现批量生产,培育2-3家全球生态型企业。2025年,“具身智能”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北京、上海、苏州、深圳等城市相继发布产业扶持政策。北京提出“万台机器人落地、千亿产业集群”目标;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原则同意实施具身智能“模力聚申”行动计划,打造产业发展高地。具有代表性的相关产业政策如下:
序号 |
政策名称 |
主要内容 |
1. |
《人形机器人创新发展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23〕1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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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器人+”应用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联通装〔2022〕1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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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2025年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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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北京具身智能科技创新与产业培育行动计划(2025-2027年)》京科信发〔2025〕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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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海市促进智能机器人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沪经信制〔2023〕9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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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市具身智能机器人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5-202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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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形机器人治理导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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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本推动具身智能规模扩张
近期,互联网大厂及传统制造企业巨头纷纷瞄准多家具身智能初创公司,通过投资为其提供进一步发展的战略资金。根据中国商业和金融媒体《易财》报道,根据市场研究公司ITJuzi的数据,2025年前五个月,具身智能领域记录了114笔投资交易,融资总额为232亿元人民币(32.3亿美元),超过了2024年全年的总额[4],具身智能领域正经历前所未有的资本聚集与规模扩张。
投资机构纷纷选择具身智能公司进行投资的原因如下:一是国家和地方层面均出台多项政策和指导性文件,明确了具身智能的发展前景和发展目标,为资本提供清晰的产业地图,增强了投资机构投资具身智能的信心;二是具身智能自身因为科技含量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投资后未来成长空间较大,投后估值增长较大;三是由于具身智能技术逐步成熟,具身智能产业链涉及到的上下游产业越来越多,技术转变商业落地化程度将会越来越高;四是随着老龄化和用工缺口情况的加剧,对具身智能替代劳动力的需求已成为刚需,拥有广阔的消费市场,市场潜力巨大。
资本投资具身智能行业显示出的特点如下:
1. 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尚未形成共识
尽管资本密集涌入具身智能赛道,但由于具身智能仍处于兴起并不断发展阶段,市场上的具身智能公司在选择各自技术发展路线上也呈现出了不同的选择。例如谷歌(SayCan)、智元机器人(AgiBot)、杭州宇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宇树科技”)等公司采取分层大模型的技术路线,更加关注感知、决策、控制分层处理;而英伟达(VIMA)、智元灵犀X2等公司则采取的为视觉-语言-动作模型(VLA)的技术路线,能够融合语言、图像与动作指令,支持自然语言交互。
在商业层面,由于现阶段各投资方对具身智能公司进行投资时仍处于“前置押注”的阶段,各投资方在进行投资时采取的商业模式也不尽相同。
2. 一个融资轮次拆分成多次成为具身智能领域融资的共性特征
针对现阶段各投资方对具身智能公司投资的情况,不论采取的是VC还是PE融资形式,融资轮次基本上的共识是:种子轮一般是概念期,天使轮要产出原型,A轮产品基本成型,B轮产品量产,收入利润规模达到一定增量后,后面视情况进行后续轮次融资及资本市场的操作。但如前文所述,具身智能领域尚未形成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的共识,开发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反复,因此在A轮融资时大量具身智能企业尚未完成原型研制,只能一个融资轮次拆分成多次融资,才有继续试错的资本。例如,2025年上半年,星海图在3个月内连续完成A轮3亿元、A2轮、A3轮合计3亿元的融资,三笔融资分别对应“统一大模型→多构型适配→场景PoC订单”三个技术-商业节点,通过同轮次多笔打款的模式,使得每笔投资对应可验证技术-场景,把投资带来的长周期风险切成可观察、可熔断的小段。于此同时,具身智能公司本身也靠持续PR和高频小额融资维持热度、换取试错时间。
3. 互联网大厂和传统制造巨头作为产投和领投方
2025年上半年,京东、美团等互联网大厂和宁德时代、TCL等传统制造巨头均作为产投和领投方下场加入具身智能行业,投资对象大多为星海图、智元机器人等具身智能行业的头部公司。一方面,互联网大厂可以将自身场景资源与被投企业技术能力深度耦合,形成从研发到量产的协同链条。例如,美团与银河通用合作推出“机器人智慧药房”,在北京7家药店实现24小时无人值守,计划2025年推广至100家门店,形成“场景开放-数据反馈-技术迭代”闭环;京东将众擎机器人接入京东物流仓储系统,承担分拣任务,实测效率达人工2.3倍。另一方面,向头部企业聚拢的投资态势也将会影响具身智能行业新创业者的融资与发展。
4. 资本市场提前布局
在具身智能投资热潮下,众多具身智能头部公司也希望借引入互联网大厂和传统制造巨头的投资为后续企业上市构建基础。今年7月,行业巨头智元机器人以21亿元对价收购科创板公司上纬新材66.99%股权,实现控股但不直接注入资产,被市场视为“曲线借壳”的关键落子。尽管智元机器人否认借壳定义,但上纬新材股价在10日内飙涨250%,市值从32亿跃升至112亿元。与此同时,智元机器人的竞争对手宇树科技于7月18日在浙江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辅导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市辅导备案报告,辅导工作安排分为四个阶段,辅导时间将从今年7月持续到12月。但面对当前估值高涨下的上市潮,我们仍需注意公司的商业化与营收能力是否能匹配上“百亿估值”与“十亿收入”的上市标准。
三、法律监管与风险挑战
(一)高校老师对外兼职
具身智能作为技术密集型领域,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高度依赖前沿技术研发,因此不少企业的创始人或核心团队成员源自高校相关科研领域的老师。例如,上海穹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由非夕科技CEO王世全以及上海交通大学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卢策吾教授担任联合创始人,北京银河通用机器人有限公司创始人王鹤担任了北京大学计算机学院前沿计算研究中心担任助理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星动纪元科技有限公司由清华大学交叉信息研究院孵化,也是唯一一家清华大学占股的人形机器人企业,目前清华大学通过华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星动纪元超6.22%的股权。但需注意的是高校教师这类特殊主体的对外兼职需同时满足高校内部管理规范与资本市场相关要求,其合规性是后续企业融资及上市等资本运作中的重要审查点。
从法律法规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指出鼓励高校与企业开展人员交流合作,支持高校老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指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校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且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从事兼职工作并获取合法收入。法律法规层面的支持,使越来越多的高校老师成为具身智能公司创始人或核心团队成员成为可能。众多高校依据这些上位法制定了本校的具体规定,为高校老师对外兼职敞开开口,但同时对开展兼职高校老师提出了严格要求,例如清华大学《清华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活动管理规定》规定了,教职工可从事校外兼职活动,但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一天,全年累计不超过二十二天。因此,高校老师应注意,在具身智能企业兼职时应务必严守学校及法律红线,避免因兼职活动冲击学校正常教学科研任务,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从监管关注重点来看,结合高校教职工投资并任职于上市公司的诸多代表性案例中的约定及审核实践,监管机关在上市审核等场景中,首要关注的是高校教职工对外兼职及投资持股行为是否符合所在高校的具体管理规定。这其中包括该教职工是否就兼职及持股事宜履行了高校要求的申请与审批程序,是否按规定签署了兼职协议(若高校有明确要求),相关信息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公示,以及是否完成了校内备案等手续。此外,还需明确该教职工的职务性质,若其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则需遵守相关规定中关于不得持股任职的要求,此类身份的教职工若存在对外持股或任职行为,将面临较高的合规风险。
在高校老师委托他人代持股份方面,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代持股协议效力予以明确,一般情况下,若无《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对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可依协议要求名义股东交付公司收益。其次,基于境内上市监管的要求,无论公司未来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的任一板块上市,股权代持安排均构成上市实质性障碍,需要在上市申报前进行代持还原。以下是高校教师持股上市科技公司或对外兼职的相关案例:
公司 |
具体内容 |
某高端半导体装备制造上市公司 |
经访谈清华人事处了解,清华无关于普通教职工对外投资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根据清华出具的《关于三位教师在某高端半导体装备制造上市公司投资及任职情况的说明》:“三位教师均为清华教师,不属于本校党政领导干部,三位教师因科技成果转化在某高端半导体装备制造上市公司投资、兼职及办理离岗创业的情况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校有关规定。我校对三位教师在某高端半导体装备制造上市公司投资行为及在该公司任职情况无异议。” 根据清华天津高端装备研究院出具的《关于路某投资及任职情况的说明》:“本院不属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亦不属于党政机关,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路某亦不属于本院全职在编人员,其对外投资行为及在企业任职情况不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和本院有关员工投资及在企业兼职的限制性规定,本院对其投资行为及在企业任职情况无异议。” |
某医疗器械上市公司 |
崔某在校期间历任清华材料学院副教授、教授职务,未担任行政职务,不属于清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故崔某对外兼职并且投资的行为,不涉及违反国家关于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相关规定。崔某以自行研发的非专利技术及自有资金出资取得发行人股权,不存在利用清华教学资源兴办企业的情形。 崔某在清华任职期间对外投资某医疗器械上市公司并在某医疗器械上市公司兼职,未依照清华的相关规定履行清华内部关于校外兼职的审批程序,不符合《清华关于教师校外兼职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依据该规定,“如果兼职教师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或者有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本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清华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对于违纪教职工,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崔某在清华工作期间工作尽职尽责,完成了清华及学院规定的科研及教学工作,历年考核均为合格,未受到过清华及学院的任何纪律处分,退休后亦不存在与清华之间的法律纠纷。 2020年8月,崔某向发行人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如因其个人在清华任职期间对外兼职并且投资的行为,被清华给予任何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其将相应承担和接受学校给予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如因上述行为给某医疗器械上市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其愿承担全部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0年10月,清华材料学院出具《崔某在职情况说明》:“崔某在清华任职期间,不属于清华的校管干部、校级干部、副处级以上干部,亦未担任任何行政职务。崔某在本单位工作期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清华的内部规章制度,工作尽职尽责,完成了清华及本单位规定的科研及教学工作,历年考核均合格,未受到过清华及本单位的任何纪律处分,退休后亦不存在与清华及本单位之间的法律纠纷。 鉴于崔某在本校任职期间对外投资创业、在某医疗器械上市公司担任董事和总经理的职务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有关教职员工校外兼职的限制性规定,未侵害国家、本校、校内外组织机构和他人的权益,且崔某已于2011年自本单位退休,本单位对崔某在本校任职期间对外投资创业并担任职务事宜未履行书面审批程序的行为不予追究,不存在异议。” |
(二)竞业禁止
在具身智能企业的运营及人员流动过程中,竞业禁止是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因为即便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产品在类型定义、产品形态及应用场景上均存在差异,且双方的客户群体也不存在重合,但由于部分竞业禁止协议中对竞业义务的约定范围过于宽泛,未对业务范围进行精准界定,例如协议中约定“不得从事与智能机器人相关的任何业务”,那么相关主体仍可能面临违反竞业义务的风险。在实践中,如前文所述宽泛界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并不少见,一旦引发纠纷,无论是原企业还是公民个人以及新入职企业可能需投入大量精力应对诉讼或仲裁,同时可能面临法院对竞业义务约定是否有效的认定风险。因此,需关注具身智能企业是否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与前单位的竞业禁止协议签署与履行情况,具体参考案例如下:
公司 |
具体内容 |
某工业机器人及工业焊接领域上市公司 |
西某来自于另一家机电公司,根据该机电公司出具的关于西某任职情况的询证函,该机电公司关于西某离职后的任职情况不存在约束,西某未与该机电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西某等研发人员在发行人处任职,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该机电公司相关规定的情况。 另外四名日本籍研发人员上述原单位均为与该机电公司无关联的外部单位,且均不存在竞业禁止或签署保密协议的情况。 |
从法律层面而言,竞业禁止的核心在于防止劳动者或相关主体利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核心技术等不正当竞争优势从事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进而影响原企业自身的发展和在市场上的占比。对于具身智能企业而言,由于行业技术门槛高、核心技术迭代快,核心团队成员往往掌握着企业的关键技术或商业资源,因此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应尽量明确竞业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及期限,避免约定过于模糊宽泛难以追责。例如,可明确约定“不得在具身智能领域内从事人形机器人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相关业务”,而非笼统地限定为“不得从事智能领域相关业务”。同时,企业还应按规定向承担竞业义务的主体支付合理的竞业补偿,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从源头降低相关主体违反竞业义务的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知识产权
具身智能作为融合人工智能、机器人学、传感技术、认知科学等多领域的前沿技术,依赖算法(如多模态感知、运动控制、环境交互)、硬件设计(机械结构、传感器集成)、软件系统(决策引擎、人机接口)等创新。这些技术成果多以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形式存在,构成企业最核心的资产。因此,在具身智能企业的投融资及IPO进程中,知识产权是监管机构关注的核心要点之一,其权属清晰性、技术独立性以及潜在纠纷风险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合规性与持续经营能力。
1. 权属界定
在智能企业蓬勃发展的进程中,技术创新是核心驱动力,而与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业开展合作研发成为获取前沿技术、提升创新能力的常见路径。通过合作,各方整合资金、人才、技术资源,加速创新成果产出,推动智能技术在产品、服务中的应用与升级。然而,伴随着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权属不清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此类纠纷不仅可能引发诉讼,更可能导致企业被监管部门质疑其核心技术独立性、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影响企业上市进程。
(1)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带来的纠纷
在合作研发中,若研发人员来自高校或企业内部,其身份的多重性易引发职务发明认定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5],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权利归单位。若高校科研人员在合作期间利用高校实验室设备、数据等资源完成发明,且该发明与高校本职工作相关,高校通常会主张其为职务发明。而企业可能认为,科研人员在合作项目中有独立创新贡献,应将成果部分或全部归属于合作项目,由此会导致该发明的权属纠纷。一旦高校成功主张职务发明,企业可能丧失对该知识产权的控制权,无法将其用于产品开发、市场竞争,前期投入的研发成本也可能付诸东流。
(2)被认定为共有知识产权带来的纠纷
部分合作研发项目因合同条款不完善,未清晰界定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范围、后续改进成果归属等关键问题,如合同中笼统地规定“合作研发成果由双方共享”,但对于“共享”的具体方式,如是否可单独许可他人使用、如何分配许可收益、软件升级后知识产权归属等未作明确规定,也为纠纷埋下隐患。这就要求企业在合作研发之初,必须通过详尽、严谨的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
案号 |
裁判观点 |
(2022)最高法知民终1344号 |
1. 王某辉对涉案专利技术的研发是其个人行为,还是其作为上海某某大学教研人员的履职行为。 在参与相关项目建设的过程中,王某辉及其研究团队的出差费用、研发经费等均由上海某某大学承担,山东某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王某辉支付过任何费用和报酬。山东某某公司代持王某辉在福某某公司的股份,其对应的技术服务与涉案专利无关;并且,山东某某公司与王某辉已终止股权代持协议,山东某某公司也未向王某辉支付任何款项。因此王某辉对涉案专利技术的研发是其作为上海某某大学教研人员的履职行为。 2.上海某某大学与山东某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合作研发关系。 (1)山东某某公司与上海海洋国家大学科技园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由山东某某公司设立上海分公司,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之后,山东某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泓某某公司在上海设立。王某辉在泓某某公司发送的《工作联系单》中,均是在“海大意见”一栏“代表签字”处签名。(2)王某辉在泓某某公司主办的研讨会上作报告《“蟹龙宫”养殖系统技术试验初步报告》,该报告表明,山东某某公司与上海某某大学之间存在水产养殖设备研发的合作。(3)山东某某公司在其冷水鱼孵化盒产品上标注“上海某某大学上海泓循环科联合研发”,可以视为山东某某公司对其与上海某某大学合作研发水产养殖设备这一事实的确认。山东某某公司并未提交可以推翻“联合研发”这一事实的证据。因此,上海某某大学与山东某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作研发关系。 |
2. 技术独立性
监管机构在IPO审核时,会着重评估企业对合作研发成果的依赖程度,以判断企业是否具备可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若企业核心技术过度依赖外部合作,可能会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核心技术不稳定,不符合“技术独立性”要求,且可能导致企业未来经营面临重大不确定性,无法保证持续盈利能力,监管层可认定企业不符合IPO上市要求。
因此,具身智能企业应通过持续的自主研发投入,构建起自主可控的技术体系。一方面,要加大在关键技术领域的研发力度,形成自身独特的技术优势;另一方面,对于合作研发成果,应积极进行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将其转化为企业自身的技术实力,降低对外部合作的依赖。
3. 员工离职引发的专利权属争议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员工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于原单位。这里的“有关”并非简单的字面理解,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采用“实质关联性”标准进行判断。参考案例如下:
案号 |
裁判观点 |
(2022)最高法知民终2538号 |
1. 林某在杭州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岗位职责和分配任务为医疗机械及设备的设计与研发,具体来说,使用脉冲消融技术的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实验属于林某的职责范围。林某在杭州某生物科技公司可直接接触、获取、控制与脉冲消融技术研发密切相关的技术信息。 2. 涉案专利申请与林某在杭州某生物科技公司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且直接相关。 本案是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涉案申请是林某在杭州某生物科技公司离职1年内作出的,本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涉案申请与林某在杭州某生物科技公司本职工作或工作任务的关联性,并非是对涉案申请与杭州某生物科技公司相关专利在技术方案上是否存在区别进行审查,更不能因涉案申请系林某研发,其技术方案与杭州某生物科技公司的专利技术不同,从而否定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关性审查标准。 3.林某未能对涉案申请的研发过程或者技术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
“实质关联性”标准包含多方面考量因素,包括但不局限:(1)离职员工在新单位研发的技术成果的技术领域、应用场景是否与原单位的主营业务、核心技术方向存在直接或紧密关联。若原单位长期致力于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研发与产业化,而离职员工离职后短期内研发的技术成果恰属于该领域,且与原单位的技术布局形成延续或互补,则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实质关联性;(2)离职员工在新单位形成的技术方案的研发思路、核心技术特征是否源自原单位未公开的技术秘密或处于研发阶段的技术成果。若该技术方案是对原单位已启动但未完成的研发项目的继续推进,或其关键技术节点、解决方案与原单位的未公开技术信息存在实质性重合,则可能被认定为与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具有关联;(3)离职员工在研发过程中,实际使用了原单位的专用设备、未公开的实验数据、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且该等物质技术条件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到了实质性作用,则即便技术方案本身存在一定创新,仍可能因对原单位资源的依赖而被认定为“有关”。
(四)潜在制裁风险
随着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加剧,美国商务部实体清单的制裁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在人工智能、机器人和半导体等战略关键技术领域。一旦被列入实体清单,企业将面临技术禁运、供应链中断、融资受限等多重打击,对企业上市及投融资活动产生深远影响。2025年3月25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将来自中国、阿联酋、南非等地的80家企业列入实体清单,其中包括了6家具身智能关联企业,分别为北京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重庆西南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科天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6]。
在中美科技竞争常态化的背景下,具身智能企业的合规管理能力已成为投资机构估值体系中的关键指标。具身智能企业在筹划投融资及上市过程中,需重点核查以下法律风险维度:(1)制裁状态:确认企业及其关联方是否已被列入各类制裁清单。如已被列入,需论证该等制裁不构成对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利影响;(2)供应链安全:核心芯片的技术参数是否属于出口管制范围,境外供应商合作关系的稳定性评估,关键物料的库存保障及替代方案(包括国产化替代进度);(3)贸易环境:主要出口市场与中国是否存在贸易摩擦,地缘政治因素对业务连续性的潜在影响。
(五)外资准入及安全审查
具身智能所涉及的人工智能核心算法,宛如智能体的“大脑”,决定着其决策与行动逻辑;高精度传感器则如同智能体的“感官”,负责敏锐捕捉外界信息。这些技术资源是国家战略性技术储备的重要构成,关乎国家的科技安全与战略竞争力。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国具身智能专利申请量超21.99万件,位居全球第一,占全球申请量约26.45%,足见其战略价值。
由于具身智能涉及人工智能核心算法、高精度传感器等关乎国家战略的技术资源,外资介入时需警惕安全审查风险。根据《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7]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四条[8]规定,当外国投资者计划投资这类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且意图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时,就会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程序。这一审查不仅关乎投资项目的进展,更直接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一旦在审查中被认定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比如涉及核心技术数据违规出境,后果将极为严重:不仅正在推进的融资计划可能被迫终止,企业还可能根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十条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面临一系列限制投资的处罚,这对企业的市场布局和资金链都会造成沉重打击。
虽然具身智能企业在接受外资投资时可能面临安全审查,但这并不意味着外资进入该领域是完全禁止的红线,而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规范和监管。对于具身智能企业而言,如果外资投资能够符合国家的安全审查要求,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如核心技术数据的违规出境等问题,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被允许的。目前实践中部分具身智能企业也成功吸收了外资。例如2025年8月1日,LG电子(LG Electronics)、韩国未来资产集团(Mirae Asset)联合领投智元机器人。
(六)AI与数据合规
具身智能的特点是能够像人一样在感知、理解周围环境的基础上与环境实时进行交互,并根据环境的变化自主作出相应的决策和行动。虽然具身智能具有对其周围环境的感知、理解和操作能力,但不可忽视的是其处理信息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基于大模型和算法,不论使用VLM或VLA,其训练与交互时可能会涉及大量的数据处理。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如果企业提供的服务中涉及算法服务、深度合成服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同时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企业需要完成算法备案和大模型备案/登记。
另外,具身智能安全和隐私保障能力是具身智能成功应用和推广的关键,具身智能系统在真实世界中执行任务时,不但需要保护用户隐私不受侵犯、确保用户的数据安全以及系统可靠运行,还要遵守道德规范。在隐私保护方面,如产品或服务涉及真实数据收集的,需要注意过程中要做好个人信息的脱敏和匿化处理,并制定清晰透明的隐私政策,让用户了解系统如何收集、使用和保护他们的数据。在数据安全方面,应当依法采取适当的数据加密和隐私计算技术,保障数据在存储、传输、使用以及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性。在道德规范方面,具身智能系统的设计和应用需要遵循伦理原则,以保障其行动不会对人类产生任何的不利影响。
1. 备案与安全评估
(1)算法备案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要求,算法服务提供者、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以及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如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当依法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完成算法备案,并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我们理解具身智能在感知、决策等模块会涉及使用算法,如果企业服务本身满足上述属性的,则需要在服务上线前完成相应的算法备案。
目前,实践中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理解较为宽泛,聚焦到具身智能的应用场景下,如果企业通过网站、APP、小程序、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或通过本体搭载的软件系统向不特定群体提供上述服务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聚焦到具身智能的应用场景,如涉及向C端用户提供服务的,需要特别注意是否已经涉及“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例如提供多模态交互功能的教育机器人等产品。
(2)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大模型备案)
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具有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履行大模型备案义务和开展安全评估的义务。实践中对于通过API接口或其他方式直接调用已备案模型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由地方网信办开展登记。已上线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应在显著位置或产品详情页面公示所使用已备案或登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情况,注明模型名称、备案号或上线编号。截至2025年6月30日,累计有439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完成备案,233款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完成登记[9]。
如果具身智能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涉及自研大模型或者调用其他大模型能力来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相关服务的,应按照法规要求完成大模型备案或登记义务。
2. 个人信息保护
具身智能产品已经开始从最初的工业纯2B场景向商用及家用等2C场景演进,该趋势会导致具身智能企业运营过程中收集和处理C端用户的个人信息,例如在用户注册时收集用户的邮箱、手机号等普通个人信息,或通过本体收集用户人脸、声纹、步态、指纹、虹膜、连续精准定位轨迹信息和人员连续的活动轨迹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安全要求》(GB/T 45574-2025)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来完成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的保护与合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前的对个人信息主体的充分告知并取得明确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采取技术和制度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加密传输、权限管控、隔离存储、去标识化展示、个人信息保护的审计、评估及记录等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不涉及向个人用户提供服务的具身智能企业,其训练数据来源之可能有自采集的真实数据。如果真实数据中涉及个人信息,需要在采集之前完成告知同意。如还将个人信息用于模型训练的,需要一并告知个人信息主体。如模型训练无法获得个人明确同意的,建议将个人信息彻底匿名化后再用于训练。
3. 网络与数据安全
除了个人信息保护外,企业还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以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合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完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加强网络数据安全防护,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加密、备份、访问控制、安全认证等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数据免遭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完成数据分类分级,完善数据安全于网络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处置网络数据安全事件,防止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等。
4. 科技伦理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订)》要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第二条要求开展以下科技活动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科技伦理审查:
(一)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包括以人为测试、调查、观察等研究活动的对象,以及利用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数据等的科技活动;
(二)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
(三)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后附的《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包含以下内容:
1. 对人类生命健康、价值理念、生态环境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新物种合成研究。
2. 将人干细胞导入动物胚胎或胎儿并进一步在动物子宫中孕育成个体的相关研究。
3. 改变人类生殖细胞、受精卵和着床前胚胎细胞核遗传物质或遗传规律的基础研究。
4. 侵入式脑机接口用于神经、精神类疾病治疗的临床研究。
5. 对人类主观行为、心理情绪和生命健康等具有较强影响的人机融合系统的研发。
6. 具有舆论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程序及系统的研发。
7. 面向存在安全、人身健康风险等场景的具有高度自主能力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的研发。
企业可以结合目前业务和产品的现状和研发潜在方向判断如果可能涉及上述任何一个场景的科技活动,应及时与主管部门沟通,确认是否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工作,如有需要则应按要求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为委员会的履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等条件,有序开展伦理审查工作。
5. 其他合规提示
目前,具身智能企业的训练数据来源主要有三种:自采集的真实数据、仿真数据及公开视频数据。自采集真实数据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问题已经在上文做了提示,此处还要提示的是公开数据采集的合规提示。采集公开的视频数据过程中需要注意也未对他人著作权作品或商业秘密的尊重与保护,并严格遵守Robots协议及相关授权许可,保持公开数据采集活动的合规性,防范不正当竞争风险,也避免陷入任何侵权纠纷或受到监管处罚。
另外,提醒相关的具身智能企业在模型训练过程中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四、结语
具身智能作为引领未来产业变革的战略性领域,其投融资与上市进程的合规性不仅关乎企业个体的资本路径,更深刻影响行业生态的健康构建。从政策驱动下的资本聚集到技术落地中的法律博弈,具身智能企业需直面多重挑战:既要通过严谨的协议设计厘清高校兼职、竞业禁止、知识产权共有等核心权属关系,筑牢技术独立性基础;也要建立覆盖数据采集、算法备案、供应链安全的全链条合规体系,应对数据监管与地缘政治风险。
未来,随着“人工智能+”行动的深入推进与上市审核标准的精细化,具身智能企业的合规能力将成为资本估值的核心指标。唯有将法律风险防控嵌入技术研发、商业模式设计与资本运作全流程,在政策框架内平衡创新与规范,才能实现从技术突破到商业成功的跨越,最终推动具身智能产业从“政策红利驱动”迈向“合规创新双轮驱动”,真正释放其在实体经济中的赋能价值。
注释:
[1] 张钹,“开卷知新 | 张钹院士:具身智能——人工智能与机器人发展的重要推力”,微信公众号:人民日报文艺,https://mp.weixin.qq.com/s/Rwv7ZG50ak6LL8skcJXjLA(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8日)
[2] “具身智能-学术界的10年:从物理仿真到世界模型”,微信公众号:智猩猩Robot,https://mp.weixin.qq.com/s/WcGyotr-BVYu9TMGC_B4Lw(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8日)
[3] “人形机器人大脑:具身智能--行业全解析(附核心标的)”,微信公众号:Aiden的硬科技行研,https://mp.weixin.qq.com/s/pCk9ACf7pwTpvHKFA3RZGA(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8日)
[4] China’s internet giants intensify efforts to advance embodied AI, racing to boost productivity,https://en.people.cn/n3/2025/0723/c90000-2034387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8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6] 李鑫,“突发!除智源研究院、浪潮信息外!中国又有5家具身智能关联企业被列入美国实体清单!”,微信公众号:具身智能大讲堂,https://mp.weixin.qq.com/s/Ku-tjzzcq0r4gd9ubmVY0g(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8日)
[7] 《外商投资法》 第28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8]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4条 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
(一)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
(二)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9] “关于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已备案信息的公告(2025年4月至6月)”,微信公众号:网信中国,https://mp.weixin.qq.com/s/bqflkA60ypyZRjMVhwxckQ(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