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是中国的重要贸易伙伴,也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热门目的地之一。中韩两国地理位置相近,文化相通,加上韩国拥有发达的科技产业、成熟的制造业基础,还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此外,中韩已签署多项促进贸易与投资便利化的协定,比如《自由贸易协定》《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这些因素使得韩国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中的重要一环。
值得一提的是,韩国与世界多个主要经济体建立了自由贸易关系。截至目前,韩国已与59个主要经济体签署了21个自贸协定[1],这意味着在韩国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可以享受较低的关税甚至零关税待遇进入这些市场。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通过在韩国设立生产基地或与韩国企业合作,可以有效地绕过一些贸易壁垒,减少因贸易摩擦带来的成本增加和市场准入限制,从而更好地拓展全球市场。因此,对于寻求全球市场扩张的中国企业来说,韩国无疑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选择。
目录
一、韩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概述
二、行业准入与限制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四、运营阶段的法律合规
五、争议解决
六、数据保护与合规
七、实用信息源
一、韩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概述
韩国构建了一套全面且细致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和促进外商投资活动。这一体系涵盖了多个关键领域,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法律保障。以下是韩国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
(一)主要法律法规
1.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是韩国外商投资领域的基本法律,该法对外商投资的定义与范围、投资保护与自由化、投资程序、投资支援、外商投资地区、投资事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下位法包括《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规则》,以及各类单项行政规则。(以下所介绍的法律均有与之配套的下位法,受篇幅限制,本文中不逐一展开罗列。)
2. 《商法》
韩国并没有单独的《公司法》,而是通过《商法》中的“公司编”来全面规范公司的设立、组织、管理、解散,以及股东、董事等的权利与义务等各个方面。因此,《商法》是规范韩国商业活动和公司运营的基础性法律,适用于所有公司,无论是内资企业、外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
3. 《劳动基准法》
《劳动基准法》是韩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该法对劳动条件、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工时制度、劳动保护、工伤补偿、员工规章制度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韩国雇佣员工时,外国投资者需要提前了解《劳动基准法》,以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
4. 《外汇交易法》
《外汇交易法》主要规范外汇交易行为和国际金融活动。外国投资者在进行货币兑换、跨境支付、资本流动等外汇相关业务时,要遵守《外汇交易法》的相关规定。韩国政府通过企划财政部(MOEF)和韩国银行(BOK)对外汇交易进行监管。
(二)外商投资的支援政策
韩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来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投资企业(韩国法律术语,为便于阅读,本文统一称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二、行业准入与限制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等相关法律,韩国已建立起开放且透明的外商投资准入体系。截至目前,绝大部分行业向外国投资者全面开放,投资者仅需进行申报,无须另行取得政府的前置审批。这种“申报制”模式大幅简化了外国投资者在韩国设立企业的程序。
在开放的总体格局下,韩国政府亦出台多项政策鼓励外国投资者投向高附加值与战略性行业,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与现代服务业领域给予重点扶持。例如,半导体、信息通信技术(ICT)、生物科技、新能源等行业,不仅享有税收、用地、研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还可能获得地方政府的专项补贴或入驻特定经济区的优先权。同时,跨境电商、金融服务等服务业也被纳入鼓励投资范畴。
尽管如此,出于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考量,韩国对部分行业仍设有投资禁止或限制。例如,邮政服务、中央银行、年金业务、金融市场管理、立法机构、宗教与政治团体等8个领域(61个行业)明确禁止外国投资。此外,包括新闻出版、电力传输在内的30个行业被划为限制类,需取得特定许可,或受到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外资进入这些领域前建议提前评估准入资格,并事先与主管行政机关沟通许可条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在韩国投资时,首先需要根据自身的投资规模、经营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投资主体形式。
(一)投资主体类型
在韩国,外国投资者可选择的投资主体形式丰富多样,主要分为外商投资企业、分社(分公司)和联络办事处(代表处)。
1. 外商投资企业
(1)组织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很多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株式会社(类似于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会社(类似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以株式会社和有限会社的形态设立。其中,株式会社是最常见的类型,优势在于股权转让自由,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另一方面,相较于株式会社,有限会社的设立程序和组织结构相对简单,适合初创企业,或股东人数少、业务相对简单的企业。
(2)最低投资金额要求
株式会社和有限会社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是,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额在1亿韩元(约合人民币53万元)以上,且获得具有表决权的10%以上的股份时,方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3)法律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商业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分社(分公司)
(1)组织形式
分社类似于中国的分公司,是境外总公司在韩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分社在运营过程中主要负责境外总公司在韩国的业务拓展和运营管理。
(2)最低投资金额要求
无。
(3)法律责任
分社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境外总公司承担。这意味着总公司需要对分社的经营活动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债务、法律纠纷等。
3. 联络办事处
(1)组织形式
联络办事处类似于中国的代表处,只能从事非经营活动,主要用于收集市场信息、开展联络和宣传等工作。联络办事处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
(2)最低投资金额要求
无。
(3)法律责任
作为分支机构的一种,联络代表处从属于境外总公司,因而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境外总公司承担。
(二)出资要求
注册资本可以通过现金、实物或知识产权出资。
现金出资是最常见的出资方式,具有简单、直接的特点,能够迅速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
实物出资则是指投资者以设备、房产等实物资产作为出资,这些实物资产必须经过专业评估,以确定其真实价值,确保出资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投资者以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出资,这种出资方式在科技型企业中较为常见,能够充分发挥投资者的技术优势,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在进行实物或知识产权出资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确保出资资产的合法转移和公司对其的合法占有。
(三)设立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流程与内资企业大致相同,多出外商投资申报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两个程序。整个设立流程大约需要2周时间。
1. 外商投资申报
外商投资申报是在韩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首要环节。申报部门为韩国外商投资综合行政服务中心(KOTRA)和外汇银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韩国对“实质受益人”实施穿透式核查,即需要查明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以防止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投资者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主管机关的核查工作。
2. 投资款汇入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将投资款从韩国境外汇入韩国临时账户,或者直接携带外汇入境(若携带入境,必须向海关申报所持有的外汇,并取得《外汇申报完毕证明》)。考虑到汇率波动的影响,汇入投资款时建议适当留出汇率波动缓冲资金,以免因汇率波动导致资金实际到账金额与预期不符。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款必须以外币(非韩币)标价汇入,汇款目的应写投资。
3. 法人设立登记
投资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后,即可在法院登记所完成法人设立登记手续。此时,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律上正式成立,具备了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的资格。
4. 政府审批
若公司从事特定行业,例如化妆品、食品、医疗器械、通信业等,需获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这些行业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各不相同,投资者需深入了解目标行业的具体要求,提前准备相关材料,按照规定流程申请许可。
5. 税务登记
完成法人设立登记后,应在营业开始之日起20日内,需要在税务署(税务所)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事业者登记证》。《事业者登记证》是企业在韩国从事经营活动的重要凭证,其作用类似于中国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可能会面临罚款等处罚。
6. 开立法人银行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银行开立法人银行账户。
7.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在完成全部设立手续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最初申报机构(KOTRA或外汇银行)进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出资完毕后,需要在60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
四、运营阶段的法律合规
在韩国投资设立公司后,进入运营阶段,企业需要面对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合规问题。这些问题涵盖劳动用工、税务、外汇管制等多个重要领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仅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良好商业声誉的关键。下面我们将详细阐述运营阶段各方面的法律合规要点。
(一)劳动用工
1. 雇佣合同
在韩国雇佣员工,签订书面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法定要求。雇佣合同的内容必须严格符合韩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如《劳动基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雇佣合同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对劳动权益保护、工作条件、社会保险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企业在制定雇佣合同时,应确保合同条款与法律规定一致,不得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条款。雇佣合同中应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息休假、退职金(员工离职时支付的一种法定补偿)等重要事项。
2. 工时制度
韩国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 40 小时,一般情况下,员工每天工作 8 小时(不包括休息时间),每周工作 5 天。若因业务需要安排员工加班,企业需遵守相关规定。加班时间每周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韩国允许企业在符合《劳动基准法》的条件在实施弹性工作制。韩国的弹性工作制类似于我国的综合计时工时制。企业实施弹性工作制时,仍要遵守每周平均不超过40小时(不含加班时间)的规定。
3. 最低工资标准
韩国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所有在韩国工作的劳动者,包括外籍劳动者。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雇佣劳动部每年调整。韩国最低工资标准连续多年增长,在2025 年首次突破每小时1万韩元,达到10,030 韩元(约53元人民币),较 2024 年的9,860韩元上调约1.7%。
4. 社会保险
企业需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韩国称之为“四大保险”,包括雇佣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国民年金(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在韩国雇佣外籍劳动者时,原则上同样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除工伤保险和健康保险以下,雇佣保险和国民年金在符合条件时可以豁免。比如,中国与韩国已签署社会保障协定,中国籍劳动者可凭《参保证明》申请免除国民年金和雇佣保险。
(二)税务
税务法律合规是企业运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财务成本和法律风险。韩国的税务体系涵盖多个税种,根据税收权的主体可以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国税包括法人税(企业所得税)、附加价值税(增值税)、综合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等,地方税包括购置税、财产税、地方所得税等。此外,中韩税收协定也为跨境投资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和便利。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准确了解和遵守这些税务规定,合理规划税务策略,以确保税务合规并降低税务成本。
1. 法人税(企业所得税)
韩国法人税税率根据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而有所区别。
2. 附加价值税(增值税)
韩国的附加价值税标准税率为10%,适用于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进口以及提供劳务等行为。对于出口商品和劳务,实行零税率政策,即出口企业不仅无需缴纳增值税,还可申请退还其在国内采购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
3. 财产税
企业拥有的土地、建筑、住宅、飞机、船舶等5种财产需缴纳财产税。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为财产的评估价值,税率根据财产类型和所在地区不同而有所区别。
4. 中韩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具有与韩国税法相同的法律效力,在税收协定与韩国税法发生冲突时,税收协定优先于韩国税法。根据中韩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股息征税税率降至5%,但需满足持股25%以上条件;持股比例不足25%时,税率为10%。企业在进行跨境投资和利润分配时,应充分利用税收协定的优惠政策,降低税务成本。
5. 转让定价风险
跨国公司应注意韩国税务机关对母子公司间关联交易的价格安排具有严格审查权力。根据韩国《国际税收调整法》,企业如未保存转让定价文件,可能面临处罚与利润调整,影响税收负担。建议外资企业按年度编制主文档(Master File)、本地文档(Local File)及国别报告(CbCR),以备查验。韩国通常在企业税务稽查时要求回溯3-5年资料。
(三)外汇管制
韩国实行相对宽松的外汇管制政策,外国投资者原则上可以自由将资金汇入和汇出韩国。在资金汇出方面,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如股息、资本利得等均可汇出,但必须先完成相应税务申报及纳税义务,汇出前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完税情况,外汇银行会对相关凭证进行审核。若企业拟撤资,资本金的汇出要依据原始投资时的报告编号,由外汇银行审核后向韩国银行备案。
五、争议解决
在韩国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企业难免会遭遇各类纠纷。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合同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劳动争议等多个常见领域。面对这些潜在的争议,了解并运用有效的法律途径进行解决至关重要。
(一)纠纷解决机制
韩国拥有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主要包括法院诉讼和仲裁两种途径,每种途径都有其独特的程序和特点。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在韩国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1. 法院系统
韩国的法院系统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大法院三个层级。地方法院作为基层法院,负责审理各类一审案件,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等。此外,地方法院还设有支院以及专门法院,例如家庭法院、行政法院等,以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
当事人对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依法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高等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二审审理,可以作出维持原判、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判决。
如当事人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仍不服,并且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上告事由(如法律适用错误或重大程序违法),则可向大法院提起上告。大法院是韩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主要职责是统一法律解释、裁决法律上的重大争议问题。大法院原则上不对事实问题进行重新审理,仅对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2. 仲裁机构
大韩商事仲裁院(Kore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Board, 简称 KCAB)是韩国最具代表性的仲裁机构,在解决商业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大韩商事仲裁院提供包括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在内的多种争议解决机制,并设有专门负责国际案件的国际仲裁中心(KCAB INTERNATIONAL),以处理涉及跨国当事人的国际仲裁案件。
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高效、保密、专业性强等优点,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灵活且具有可执行力的纠纷解决机制。与法院诉讼相比,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自行约定仲裁员的选任方式、仲裁地点、适用的仲裁规则等事项,从而更好地满足其商业需求。
仲裁裁决通常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根据《纽约公约》在大多数缔约国申请承认与执行。
3.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为10年;若因商业交易产生的债权(商事债权),适用韩国《商法》规定的5年时效。此外,部分特定类型债权(如工资、利息、运费、住宿费等)适用更短的1至3年时效。
通常情况下,诉讼时效自债权可行使之日起算;当出现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强制执行措施或债务人承认债务等法定事由时,时效发生中断,且自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此外,若存在法定障碍,如权利人为未成年人、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等情形,诉讼时效暂时中止,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企业在韩国开展经营活动时,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等情形,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预警机制,避免因超过法定期间而丧失权利救济的机会。
4. 外国判决等的执行
在韩国,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依据韩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须满足若干条件,包括判决已生效、外国法院具有正当管辖权、程序公正、判决内容不违反韩国公共秩序,并且两国间存在“互惠”关系。该互惠性原则具有一定审查空间,若与韩国无司法协助条约或对韩国法院判决不予承认的国家,其法院判决在韩执行可能面临障碍。但是,值得关注的是,已有韩国法院承认中国判决的成功案例,执行具有一定可行性。
相较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在韩国更具可行性。韩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原则上承认并执行符合该公约规定的外国仲裁裁决。只要仲裁程序公正、裁决不违反韩国公共政策,韩国法院通常不会实质审查裁决内容。因此,在跨境交易中,如希望在韩国顺利实现裁判结果,建议优先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以提高执行效率。
六、数据保护与合规
(一)立法情况及适用范围
1. 立法情况
韩国是全球最早实施全面数据保护法规的国家之一,其数据保护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以下简称“PIPA”)、《信用信息使用和保护法》(Credit Information Act)、《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和信息保护法》(Network Act)。
韩国的PIPA于2011年正式生效,成为韩国数据保护法律框架的核心法律文件。该法旨在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防止个人信息的违法收集、泄露、不当使用与滥用,并适用于处理个人信息的任何实体。2025年2月24日,韩国通过PIPA修正案,完善海外企业在韩指定国内代理人制度。此外,韩国还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执行令》(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等配套法规,对PIPA的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
2. 适用范围
管辖对象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PIPA)不仅适用于韩国法人、组织或个人在韩国境内处理韩国国民或韩国个人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还适用于以下情况:
(1)海外法人、组织或个人在韩国境外处理韩国国民或韩国个人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2)韩国或外国法人、组织或个人在韩国境内处理外国个人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3)受PIPA保护的对象为韩国国民和韩国境内外个人信息主体。
(二)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
PIPA规定了7项数据使用者在处理个人数据时需要遵守的数据处理原则:
1. 合法、公平、透明原则
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并在实现其目的所需的最低限度内合法正当地收集个人信息。
2. 目的限制原则
个人信息控制者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且处理个人信息应限于为实现其处理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不得超出该目的使用个人信息。
3. 最小化原则
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并在实现其目的所需的最低限度内合法正当地收集个人信息。
4. 准确性原则
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在实现个人信息处理目的的必要范围内保障个人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和最新性。
5. 存储限制原则
个人信息控制者在个人信息因保留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假名化信息处理期限届满等原因变得不再必要时,应当毫不延迟/立即地销毁个人信息;但若其他法律或法规要求必须保留该个人信息的情况除外。销毁个人信息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恢复和复原;如有义务保留而非销毁个人信息时,相关个人信息或个人信息档案应与其他个人信息分开存储和管理。
6. 完整性原则
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确保以安全的方式处理个人数据,包括使用适当的技术或组织管理措施,防止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以及意外丢失、破坏或损坏。
7. 可追责原则
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遵守并履行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努力获得信息主体的信赖。
(三)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基础
1. 处理一般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控制者方可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在其收集目的的范围内使用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① 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
② 法律特别规定或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
③ 公共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
④ 为与个人信息主体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必需;
⑤ 为保护个人信息主体或第三方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利益免受迫在眉睫的危险所必需;
⑥ 为了实现个人信息控制者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且这种利益明显优于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开展数据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处理仅限于实质上与个人信息控制者的合法利益相关,并且不超过合理范围;
⑦ 为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情况下所必需。
2.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
个人信息控制者不得处理由韩国总统令规定的任何信息(以下简称“敏感个人信息”),包括思想、信仰、加入或退出工会或政党、政治观点、健康状况、性生活以及其他可能显著威胁个人信息主体隐私的个人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中除外:
(1)个人信息控制者告知个人信息主体以下事项,并获得个人信息主体对处理其他个人信息之外的敏感信息的单独同意;
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告知以下内容:
① 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的目的;
② 收集的个人信息详情;
③ 个人信息的保存和使用期限;
④ 个人信息主体所拥有的拒绝的权利以及因拒绝个人信息收集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告知以下内容:
① 个人信息的接收方;
② 个人信息接收方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
③ 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详情;
④ 个人信息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保存和使用期限;
⑤ 个人信息主体所拥有的拒绝的权利以及因拒绝个人信息收集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2)其他法律要求或允许处理敏感信息。
3. 处理特殊类型个人数据/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合法性基础[3]
原则上,个人信息控制者不得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用于识别个人的信息(以下简称“个人身份识别信息”),除非:
(1)个人信息控制者通知个人信息主体相关事项,并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
(2)其他法律法规特别要求或允许处理个人身份识别信息。
如果处理的是居民登记号码,个人信息控制者仅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方可处理:
(1)法律、总统令、国会条例、最高法院条例、宪法法院条例、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或审计监察院条例特别要求或允许处理居民登记号码;
(2)在为了保护个人信息主体或第三方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利益免受迫在眉睫的危险的情况下,明显有必要处理可识别个人信息;
(3)在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通知规定的第1款和第2款情况下,不可避免地需要处理居民登记号码。
个人信息控制者以电子方式保存居民登记号码的,应当采取加密措施。
(四)数据主体的权利
根据PIPA的规定,个人信息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1. 访问权/知情权
个人信息主体在其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有权获知其个人信息的处理情况以及确认个人信息是否被处理,并请求查阅及传输该个人信息。
2. 更正权
个人信息主体在其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有权请求修改该个人信息。
3. 删除权/被遗忘权
个人信息主体在其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有权请求删除和销毁该个人信息。
4. 限制处理
个人信息主体在其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有权选择和决定是否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以及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范围,并有权请求暂停处理该个人信息。
5. 不受仅基于自动化决策约束的权利
个人信息主体在其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有权拒绝接受通过全自动化的个人信息处理所作出的决定,或请求对此作出解释。
6. 拒绝处理/选择退出权
个人信息主体在其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有权请求暂停处理、修改、删除和销毁该个人信息。
7. 可携带权
个人信息主体在其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有权确认个人信息是否被处理,并请求查阅(包括提供副本)及传输该个人信息。
8. 撤回同意权
个人信息主体可以请求相关个人信息控制者暂停其个人信息的处理,或撤回其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在此情况下,若个人信息控制者为公共机构,个人信息主体可以请求公共机构暂停处理其包含在应登记的个人信息档案中的个人信息,或撤回其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
9. 免受歧视权
个人信息控制者不得因个人信息主体未同意选择性同意事项,或未获取相应的同意,而拒绝向其提供商品或服务。
10. 获得救济权
个人信息主体在其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有权在因处理个人信息遭受损失时,以快速、公正的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
(五)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的义务
除了响应个人信息主体对应的权利外,个人信息控制者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1. 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建立内部管理计划,保存访问记录等确保安全性所需的措施;
2. 指定隐私官:个人信息控制者应指定一名隐私官,负责监督和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相关工作;但若个人信息控制者的员工人数、营业额等符合总统令规定的标准,则无需指定隐私官。
3. 指定国内代理人:在韩国无住所或营业场所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如果其销售额、所持有的个人信息规模等因素符合总统令规定的标准,则应指定一名作为代理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国内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国内代理人应以书面形式指定:
(1)履行隐私官的工作;
(2)进行通知和报告;
(3)提交相关材料,如文章和文件。
根据2025年的PIPA修正案,如果个人信息控制者在韩国设立了当地实体,则应当指定该当地实体为国内代理人,并且需要管理和监督国内代理人的履职情况。此外,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在其隐私政策中披露国内代理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4.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可以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和保护个人信息的措施是否符合本法进行认证。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三年一次)检查符合标准[4](考虑到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型和数量、员工人数、销售额等因素)的个人信息控制者是否已按照规定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数据跨境传输合规要求
1. 数据跨境传输
除非符合以下条件,个人信息控制者不得跨境提供(包括查询)、委托处理或存储个人信息:
(1)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
(2)在法律、韩国缔结的条约或其他国际公约中有关于允许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特别规定;
(3)在以下任一情况下,为了与个人信息主体订立和履行合同,有必要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并保留该个人信息:
① 在隐私政策中披露下文所列事项;
② 通过总统令规定的方式(如电子邮件)将事项告知个人信息主体;
(4)个人信息的接收者获得由保护委员会确定并公开通知的认证,如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并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① 为保护个人信息和保障个人信息主体权利所需的安全措施;
② 在个人信息将被转移的国家实施认证事项所需的措施;
(5)个人信息控制者在跨境传输个人信息前,应事先告知个人信息主体以下事项:
① 将要转移的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
② 个人信息将被转移的国家、转移日期和方式;
③ 个人信息接收者的名称(如果接收者是法人,指法人名称和联系信息);
④ 个人信息接收者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以及个人信息的保留和使用期限;
⑤ 拒绝转移个人信息的方法和程序,以及拒绝的影响。
2. 暂停跨境传输
(1)在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正在进行或将要进一步进行的情况下,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可以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命令个人信息控制者暂停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
① 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跨境传输;
② 接收个人信息的实体或接收个人信息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未能提供与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相当的保护,导致个人信息主体受到损害或极有可能受到损害。
(2)收到暂停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命令后,个人信息控制者可以在收到命令之日起七日内向保护委员会提出异议。
(七)监管机构
韩国主要的数据保护机构是: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IPC),负责实施和执行PIPA,其职能包括制定指引和法规、处理投诉和纠纷,以及对违规行为作出行政罚款和处罚。其他特定领域监管机构包括韩国通信委员会(KCC);韩国互联网与安全局(KISA);金融服务委员会(FSC)。
(八)法律责任
1. 处罚:
以下情况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1)以干扰事业单位个人信息处理业务为目的,更改、删除事业单位处理的个人信息,造成事业单位业务暂停、瘫痪等严重干扰的;
(2)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或方法获取第三方处理的任何个人信息并为营利或不正当目的提供给第三方,以及教唆或安排此类行为。
未经同意将个人信息转让给第三方或未经他人同意处理敏感信息时,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以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或获得同意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因未实施保护措施而违反个人数据安全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最高可以处罚销售额的3%以下的罚款。
2. 个人责任:
对于数据控制者违法处理行为,在业务中违反规定的法人代表、代理人、雇员可能也会受到处罚,最高罚款为7000万韩元。
3. 没收违法所得:
数据控制者可能会被没收违法所得。
七、实用信息源
韩国投资促进局(Invest Korea):
https://www.investkorea.org
韩国贸易投资振兴公社(KOTRA):
https://english.kotra.or.kr
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MOTIE):
https://english.motie.go.kr
韩国交易所(KRX):
https://english.krx.co.kr
韩国银行(BOK):
https://www.bok.or.kr/eng
韩国统计局(KOSIS):
https://kosis.kr/eng
韩国国家法律信息中心(英文法律库):
https://elaw.klri.re.kr
韩国法律信息中心:
https://law.go.kr/LSW/eng/engMain.do
韩国国税厅(NTS):
https://www.nts.go.kr/eng
韩国雇佣劳动部(MOEL):
https://www.moel.go.kr/english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IPC):
https://www.pipc.go.kr/eng/index.do
注释:
[1] 数据来源:https://www.fta.go.kr/main/situation/fta/ov/
[2] 为了鼓励特定行业的发展和吸引外国投资,韩国建立了一系列招商引资重点区域,其中包括外国人投资地区、自由经济区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选址,因其设立目的各异,在入驻资格、鼓励投资行业、投资优惠政策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3] 参见韩国PIPA第24条。
[4] 符合标准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包括:
1. 处理至少10,000名个人信息主体的个人身份信息的公共机构;
2. 保护委员会综合考虑违反法律的历史、违法行为的内容和程度、处理个人身份信息的风险等,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公共机构;
3. 处理至少50,000名个人信息主体的个人身份信息的个人(公共机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