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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个税:90天窗口期申报指南
2026年07月30日马晓煜 | 王立宇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21号公告”)。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配套征管文件《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15号公告”),就21号公告的实施细节予以明确。

 

作为新规中备受存量信托关注的制度安排,21号公告第十七条为历史存量信托设置了90天的申报窗口期:对于自2023年以来设立的信托或2026年前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信托收益,纳税人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即2026年10月22日之前)完成补申报并纳税的,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从法定申报期届满次日起追溯加收滞纳金(日万分之五,年利率18.25%),并可能基于已掌握的CRS数据、跨境资金数据、公开资料等启动正式稽查程序,届时纳税人可能面临进一步的税务处罚风险。

 

本文结合现行规则及此前处理涉及离岸信托核查的实务经验,梳理90天窗口期内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核心事项、争议边界与行动路径,为存量离岸信托提供可行的申报指引。

 

一、窗口期适用规则概览

 

 

注:上述非居民个人主要包括外籍个人,以及取得境外身份(包括护照、绿卡、永居)等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个人。

 

二、如何界定“装入”行为?

 

21号公告将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根据21号公告第二条,“装入”实质上等同于“转移”。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若个人通过其他个人(如代持人)或组织(如个人实际控制的境外公司)转移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财产,视作该个人将财产装入信托。

 

实践中可能存在争议的是,此处的“装入”是否包括增资、是否包括保险金信托受益人的更改等,这些都缺乏明确的界定。此外,上述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装入资产的视同条款具有明显的反避税色彩,如何认定和证明财产“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等,也可能成为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三、何种类型的信托需要申报?

 

21号公告在适用对象上未对信托类型作出区分。在判断不同类型的信托是否需要申报,可能产生争议。

 

首先,无论是可撤销信托还是不可撤销信托,均被统一纳入监管范围。这种“一刀切”的认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征管逻辑,提升了征管效率,但也忽视了不同类型信托在财产权利归属、控制力程度及经济实质上的显著差异,在法理与实践层面均存在商榷空间。

 

其次,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保险金信托、员工股权激励信托等特殊目的信托,其设立目的、财产性质与受益安排与传统的家族财富传承信托存在根本性差异。例如,以境外的人身保险金为信托财产来源的保险金信托,不持有境内资产,其是否可以归入受到金融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进而作为广义信托的例外情况,值得探讨。

 

四、向谁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产属地为主、经常居住为辅”的原则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 装入境内企业股权或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以企业的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也是税务机关在今年年初对信托进行大规模风险排查与补税的重点。如果装入多家境内公司,原则上需要向各境内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然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对21号公告的解读可能存在口径差异,如何确定主申报的税务机关尚需进一步观察与沟通。
     

  • 装入境内房产或其他资产的:以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由于境内房产过户的税负成本较高,一般而言,由境外信托直接持有境内房产的情况较少。
     

  • 当财产属地原则无法适用时(如装入财产均为境外资产):以纳税人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管辖。对于高净值个人而言,若其在境内多处拥有房产且居住时间分散,可能需结合户籍登记、常住地等因素综合判断。

五、如何申报?

 

1. 申报截止日期:2026年10月22日之前。

 

2. 逾期申报的后果:

 

逾期未完成申报的,纳税人可能面临三个层面的法律责任:

 

  • 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年化利率约为18.25%。
     

  • 行政罚款:若税务机关在后续稽查中认定纳税人存在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或拒不申报等情形,除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外,可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至5倍的罚款。
     

  • 刑事责任:对于偷税,如果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正式税务处理或处罚决定书,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不会产生逃税罪的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如果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洗钱、逃汇等其他违法行为,且情节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有义务将案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3. 申报方式:

 

纳税人在窗口期补税,主要是通过自查补税的方式进行。在这一过程中,纳税人有机会以相对合理且风险可控的方式清理历史税务问题。

 

如果纳税人未能按期完成申报,参考对纳税人境外收入的核查,税务机关后续可能首先通过风险提示或通知书的方式,提示纳税人通过“自查”或“自我评估”的方式申报补税;如果纳税人拒不配合,或者税务机关发现相关人士可能存在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可能会正式立案稽查,届时,除了税款和滞纳金外,可能还会产生额外的罚款。

 

4. 申报时提交的材料

 

根据 15 号公告第四条,窗口期补申报属于首次申报范畴,需提交基础表单与专项资料两类文件,均需提供中文文件或中文翻译件:

 

(1)核心纳税表单

  • 居民个人: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 表)》,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及离岸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
     

  • 非居民个人: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附报上述两张明细表;
     

  • 居民个人作为受益人:仅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 表)》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以及与取得分配所得相关的佐证资料。

(2)首次申报专项资料(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

  • 离岸信托协议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
     

  • 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明细清单;
     

  • 离岸信托组织架构等信息;
     

  • 税务机关要求的离岸信托相关的其他信息。

5. 补税的方式:

 

鉴于离岸信托涉税事项具有高度的复杂性,部分交易安排的法律定性与税务处理仍存在较大争议,且税款计算涉及多环节的收益确认、税基抬高、汇率换算等复杂规则,申报材料诸多,目前税务机关尚未开通线上申报渠道,纳税人可携带完整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线下办理补申报手续。建议相关纳税人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所需材料清单与办理流程,预留充足的资料准备与现场办理时间,以避免因材料不全或流程不清而错过90天的窗口期限。

 

六、在信托存续期间,身份变化怎么办?

 

(一)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

 

21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离岸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该居民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为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次月15日内。

 

(二)“有住所”的居民个人

 

21号公告第十一条明确,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的居民个人。这一条款不仅扩大解释了上位法,且未结合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tie-breaker rule)进行综合分析,实践中极易引发争议。详见我们的文章《CRS的尽头:税收居民认定——以内地与香港双城生活为例》

 

(三)追溯期内身份变化的处理

 

对于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发生身份变化的纳税人,首先仍需判断税收居民身份是否发生变化。其次,才是如何申报的问题。由于税收居民身份的判断涉及复杂的分析,且身份转化“当日”如何判断等实操细节问题目前皆缺乏明确的制度指引,我们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的意见。

 

七、行动建议

 

(一)尽快启动评估

 

距离2026年10月22日截止日期已不足90天。凡涉及中国居民个人作为委托人或受益人,或涉及中国境内资产的离岸信托,应立即全面梳理,确认是否属于21号公告适用范围及是否产生应税义务。以下信托尤应抓紧利用窗口期:

  • 2023年之后设立的信托;
     

  • 2023年之后注入资产的信托;
     

  • 2021年之后设立或注入资产的信托,且涉及应纳税款初步评估在10万元以上的;
     

  • 2023 年之后信托产生过收益、发生过信托收益分配的。

(二)风险敞口测算

 

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测算装入环节和存续期间可能产生的税款金额,评估整体的现金流压力,以及缴税金额的来源。

 

(三)确定沟通策略

 

根据信托的具体情况和风险敞口,制定与税务机关沟通的策略,亦建议在熟悉离岸信托制度的税务律师专业指导下提前决策,避免导致更大的合规风险。

 

(四)确需申报的,主动开展申报

 

考虑到窗口期过后将加收滞纳金,且可能面临罚款甚至刑事责任,建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主动在窗口期内完成申报,以最大限度降低合规成本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