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围绕社会组织治理与反腐的监管动作十分频繁:2024年,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纪学习教育专题辅导报告会明确提出“行业协会商会不是纪外之地、法外之地”,释放出国家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重要信号;同年,民政部便发布了行业协会商会、学术类社会团体自身建设指南。2025年,中央社会工作部出台《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进一步加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随后多地开展了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集中整治行动;同年,中央社会工作部又召开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调整优化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相关试点工作将于2026年逐步全面推开。尤为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1月召开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学会协会”首次被列入全国七个反腐重点领域之一,与金融、国企、能源等传统重点反腐领域并列,充分体现出国家对社会组织领域反腐工作的高度重视。据不完全统计,2026年初以来,已有多个医药学协会的主要管理人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揭开了本年度社会组织反腐行动的序幕。目前,多地亦已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社会组织乱象整治工作。
上述一系列监管举措表明,我国社会组织监管体系正在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会组织自身及与其合作密切的企业均需重视并主动适应监管环境变化。在此背景下,2026年1月16日,民政部对《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2026年办法》”),新办法已于2026年3月1日生效。本次修订距上一版《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1年办法》”)生效将近15年,期间我国社会组织数量快速增长,由2010年底的44.6万个增加到2025年4月的87.3万个[1],日益庞大的社会组织群体对评估工作的精细化与科学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新的发展形势与监管需求下,《2026年办法》在保留原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评估规则进行了进一步优化,本文拟对《2026年办法》进行解读,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一、社会组织评估的核心意义
国务院与民政部早于2007年便提出建立社会组织综合评估体系与机制,并率先对全国性社会组织启动了评估工作。《2011年办法》的实施则标志着评估工作在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全面展开。结合新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与地方实践,社会组织评估的主要内容涵盖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维度,本质上是对社会组织综合能力的评估。以医药企业合作比较多的学术类社团和基金会为例,这类组织的评估内容中不乏与医药企业关注的社会组织合规水平、专业水平直接相关的部分,例如学术类社团评估考察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经费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账务处理、投资管理、支出管理;举办学术会议情况(会议次数、出席人员情况、论文交流情况、会议影响力等);书刊、课题研究、科普活动(次数、方式、影响力);国内外交流合作情况等。基金会评估除关注资金使用合规之外,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管理和项目内容的公共利益属性[2]。上述考察内容是社会组织对学术活动、公益捐赠、患者援助等项目的整体合规管控水平的重要体现。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目的在于“以评促建”,即通过评估标准和指标的引导,推动社会组织在参评过程中,全面梳理自身合规运行情况,促进其自身建设。为实现该目的,一个规范化、科学化并有效运行的评估机制必不可少。在这样的评估机制下,评估等级越高的社会组织,其综合服务能力、合规管理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往往越高,这既是社会组织自身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也可成为企业筛选优质合作伙伴、降低合作风险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二、《2026年办法》修订亮点解读
(一)政策激励大方向保留,未来的地方激励政策可能更为多样
《2026年办法》延续了《2011年办法》“自愿申请”的原则,保留了对较高等级社会组织政策激励的大方向。但不同的是,《2011年办法》明确规定对3A以上等级社会组织给予“三个优先”激励,即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优先获得政府奖励;而《2026年办法》简化为“支持和鼓励”3A以上等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未再提及政府职能转移、政府奖励。此外,《2026年办法》也未再规定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内容。
不过,《2026年办法》还规定了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具体实践制定实施细则,这为地方延续并拓展多种类型的激励措施提供了依据。从过往地方实践看,有些省市已出台了比《2011年办法》更丰富的激励政策,例如优先获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优先考虑各类评优评先等,未来这类延伸激励措施仍有望在地方推广。新办法颁布之后,有地方民政部门已建议在各类评优评先方面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给予优先考虑,并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补贴等[3]。
对医药企业而言,最直接相关联的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规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在2020年出台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评估等级3A以上是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前提条件之一,对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该规定目前依然有效,即便《2026年办法》未单独列明该条款,基于财政部的上述要求,3A以上评估等级仍是社会组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核心门槛。如此而言,医药企业在开展公益捐赠、患者援助项目时,选择3A以上等级社会组织合作,才能依法取得捐赠票据,实现税前抵扣,降低捐赠成本,同时有助于保障捐赠行为的合规性。
(二)扩大参评范围,鼓励更多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2026年办法》从正面准入和负面禁入两个维度扩大了参评范围,既是落实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等五部门于202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广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动员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评估”、“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参评比例”的具体举措,客观上也有利于扩大企业可以合作的优质社会组织的范围。
1. 正面准入
《2011年办法》仅允许2类情形申请评估,即:(1)取得登记证书满2年且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2026年办法》新增了“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距有效期满不足1年”的情形,避免了社会组织到期申请与重获评级之间的时间空档。同时,申请重新评估时限大幅放宽:《2011年办法》规定重新评估需在有效期届满前2年内申请,《2026年办法》则将时限扩展至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结合新增的“有效期内距有效期满不足1年可以申请评估”的条款,相当于赋予社会组织在5年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均可申请再次评估的权利,更能真实反映社会组织的动态发展情况,也有助于鼓励社会组织持续提升综合水平,追求更高等级。此外,《2026年办法》明确在有效期的前2年申请重新评估的,可以适当简化实地评估的程序和内容,进一步降低社会组织申请重新评估的成本。
2. 负面禁入
《2026年办法》调整或删除了《2011年办法》中三种不予评估的情形,一是将“上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调整为“未按照规定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从对年检结果的要求转为对履行义务行为的要求,增加了社会组织的可控性;二是删除“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因被立案调查不直接等同于存在违法行为,且调查时间难以预计,该等调整给予了相关社会组织整改提升、参与评估的机会;三是删除“受到罚款以下(不含罚款)的轻微行政处罚(即警告)”的情形,对从事轻微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网开一面”。同时,《2026年办法》还删除了被降低和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一年期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的禁止情形,进一步扩大了参评范围。
上述调整让更多中小规模、发展初期的社会组织可参与评估,一方面,更多的社会组织可通过参评检视自身,提高综合水平;另一方面,多样化的社会组织也有助于企业针对自身需求选择更具针对性、更贴近目标人群的社会组织合作,提升合作项目的精准度。
需要强调的是,参评范围的扩大不等于对社会组织能力要求的放宽。如后文所述,《2026年办法》对评估人员、评估流程及结果做出了更严格的规范,同时加强了民政部门对评估工作的监管,以期评估工作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社会组织的真实水平。
3. 优化评估工作程序,规范评估权力
《2026年办法》结合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评估工作程序进行了优化,核心为整合评估机构、强化人员管理、规范权力运行,确保评估结果的专业性与公正性。
核心修订亮点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2026年办法》将复审委员会整合进评估委员会,明确审核评估等级、处理复核申请和投诉举报的主体均为评估委员会,同时规定另行组织评估专家组开展复核工作,既优化评估程序,提高决策效率,也一定程度上兼顾复核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2026年办法》将审核与复审合并在一个委员会内进行,势必要求加强对评估委员会成员的管理,《2026年办法》为此重点新增了对评估委员会委员行为的约束机制:
(1)提高评估委员会委员准入门槛
《2011年办法》仅要求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熟悉社会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以及公正廉洁等品行方面要求;《2026年办法》新增“应当具备评估评价的相关知识或者经验”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评估工作的专业性,避免因委员专业不足导致评估结果失真。
(2)完善人员培训与行为规范
《2026年办法》新增民政部门对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培训管理要求,持续提升其专业能力;除要求评估委员会和评估专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估工作纪律、客观公正等行为基本原则外,明确要求其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社会组织其他敏感信息严格保密,并禁止五类影响公正评估的行为,包括接受参评社会组织或有关人员宴请、馈赠、私下与参评社会组织或者有关人员不当接触等,针对性回应评估实践中评估专家不专业、不客观,“派系林立”等问题与不良风气。
上述优化措施有利于加强评估工作的专业性与公正性,促使更多有能力的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评估,提升评估等级的公信力。企业在考察社会组织专业度与合规水平时也可更多地参考评估等级,减少核查成本。
4. 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动态评估机制
新增动态评估机制是《2026年办法》颇具突破性的修订,打破《2011年办法》中的“一次评估管五年”的管理模式,实现对社会组织评估后的全周期监管。
核心修订围绕“跟踪评估”和“核查评估”两大机制展开:
(1)新增“跟踪评估”机制
《2026年办法》赋予民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抽选评估等级4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对其进行跟踪评估的权力。对监管部门而言,跟踪评估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等级较高的社会组织的发展变化情况;对社会组织而言,获得较高级别也不再是有效期内“一劳永逸”,需持续维持自身规范水平,有助于防范“评估时合规、评估后松懈”的问题。如果发现社会组织对应相关评估标准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当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进行调整。
(2)优化“核查评估”机制
《2011年办法》已对社会组织评级后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核查做出规定,《2026年办法》进一步进行了优化,在触发核查的相关情形、规范逻辑和后果方面均有所调整,更具科学性与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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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情形:《2026年办法》删除了“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增加了“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触发核查情形,与前文中关于不予评估的情形的调整逻辑保持一致,不再将年检结果与评级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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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逻辑:将《2011年办法》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兜底条款,调整为“其他能影响评估等级的情形”,理顺触发核查评估的核心逻辑在于这些情形可能会影响评估等级,避免条款过于宽泛导致实践中难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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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2011年办法》明确存在该等情形即“降低或情节严重下取消评估等级”,《2026年办法》则未规定必然降低评估等级,而是与“跟踪评估”采取统一的处理方式,即“社会组织对应相关评估标准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当对社会组织等级进行调整”。等级评定是综合事项,部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可能未必影响评估等级,该项调整更合理。
5. 强调民政部门的参与,压实监管责任
相比于《2011年办法》,《2026年办法》进一步强调了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评估中的主导地位,压实其监管责任,主要表现为:
(1)明确主导权责:措辞上,将民政部门从《2011年办法》中的“领导”部门调整为“负责”部门;日常工作方面,将原由评估委员会(委员包括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士)下设评估办公室承担调整为由民政部门内设部门或直属单位承担,同时明确民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辅助性工作,但核心工作与主导权始终收归民政部门。
(2)新增培训管理责任:如前文所述,《2026年办法》明确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委员会和评估专家的培训与管理。
(3)新增动态监管责任:如前文所述,《2026年办法》新增民政部门应抽取一定比例的4A以上社会组织进行跟踪评估,强化对高等级社会组织的持续监管。
(4)明确投诉举报处理权责:《2026年办法》新增可直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的规定,拓宽了监督路径,便于及时纠正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新增追责机制:《2026年办法》新增对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追责规定,为评估工作的规范开展提供保障。
总结
在国家对社会组织不断加强监管、反腐常态化的大背景下,社会组织评估作为衡量社会组织综合能力、规范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被监管部门寄予厚望。此次《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时隔15年的再次修订,核心目标仍是“以评促建”:一方面,通过政策激励、扩大参评范围等举措,吸引更多的社会组织主动参评,推动社会组织通过评估检视自身,提高服务与合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通过优化评估程序、规范评估权力、增加动态评估、强化民政部门监管责任等方式,提高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公正性,让评估等级更充分、客观地反映社会组织的真实情况。
从企业合作视角来看,扩大参评范围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优质合作伙伴选择空间;评估机制的优化有助于提高评估的专业性、公正性以及公信力,企业可重点关注、优先考虑与高等级(3A以上)的社会组织合作,持续跟踪合作对象的等级变化,并提前准备应对措施。
注释:
[1] 数据来自民政部《2010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转引自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官网https://caoss.org.cn/news/html?id=11890,以及中共中央社会工作部官网:https://www.zyshgzb.gov.cn/n1/2025/0416/c460386-40460956.html
[2] 参考自2026年及2025年民政部发布的《全国性学术类社团评估指标》、《基金会评估指标》,上海市民政局发布的《上海市社会组织评估指标(2025年版)》。
[3] 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6年浦东新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浦民发〔2026〕10号)及《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的通知(浦民发〔2025〕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