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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专项整治落地:互联网平台涉跨境证券业务合规实务指引
2026年06月26日苏莉 | 韦婉

2026年5月9日,证监会、工信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证监发〔2026〕28号,简称《整治方案》),经国务院同意启动为期两年(2026年5月—2028年5月)的集中整治工作,明确“坚决取缔非法、稳妥清理存量”两大核心目标,标志着我国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监管正式进入全链条覆盖、穿透式执法、多部门协同的新阶段。

 

本轮整治不再局限于境外展业机构本身,而是将境内互联网平台、自媒体、技术服务商、营销中介等全链路主体纳入监管范畴,以往被视作“灰色地带”的内容推介、流量导流、技术运维、客户服务等行为,均被划定清晰法律红线。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监管口径与行业实操规则,从政策溯源、监管红线、违规行为、法律风险、合规误区、整改方案六大板块展开深度解析,为各类涉及跨境证券业务的互联网平台、自媒体、金融科技企业等市场运营主体提供体系化合规指引。

 

一、政策溯源:跨境证券监管整治框架与发展脉络

 

本次专项整治并非短期监管动作,而是监管部门总结多年治理经验,整合金融、网信、公安、外汇、市场监管等多领域规则,补齐监管短板形成的系统性、常态化治理安排。《整治方案》上位法依据涵盖《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洗钱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多部核心法律法规,构建起权责清晰、执法闭环的综合规制体系。

 

(一)监管范围与整治对象全覆盖

 

《整治方案》明确三类核心整治对象,实现业务全链路无死角监管,所有参与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的主体均在查处范围内:

 

  1. 境外经营机构: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境内开展证券、期货、公募基金经营活动的境外券商、资产管理机构、交易场所等主体;
     
  2. 境内合作与中介主体:为境外机构提供获客引流、开户协助、交易指令处理、资金划转、技术开发、客户运维的境内企业、团队及个人,以及以招揽投资者开户牟利的非法中介;
     
  3. 互联网平台与自媒体:网站、移动端APP、社交社群、公众号、短视频账号、直播账号等,凡发布境外证券期货基金开户教程、引流信息、投资推介内容的平台及个人账号,均纳入整治清单。

 

(二)监管演进脉络与核心变化

 

梳理监管发展脉络,可清晰看出监管重心从“风险提示”转向“全链条闭环执法”(如下图所示),监管力度与覆盖范围持续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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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阶段(2021年之前):风险提示与窗口指导

 

本阶段境外机构逐步通过互联网渠道渗透境内市场,监管以官方风险警示为主要方式,重点提示境外投资不受境内法律保护、跨境资金流动存在重大风险[1]。此阶段执法重心偏向投资者教育,境内流量平台、自媒体导流行为未成为核心查处对象。

 

2. 第二阶段(2021年-2025年):定性明责与个案查处

 

本阶段监管正式从“风险提示”转向“主动执法”,监管部门开展高管约谈、个案专项整治,明确禁止境外机构新增境内客户、开立新账户。同时出台配套规章,划定无牌跨境展业的法律红线,开始溯源查处为境外机构提供协助的境内中介与合作主体,2023年实施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进一步明确境外机构不得通过关联方在境内开展营销、开户等活动。

 

3. 第三阶段(2026年至今):全链整治与执法闭环

 

2026年5月,八部门《整治方案》落地后,多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全面启动,监管覆盖营销、开户、交易、资金、技术、客服全业务环节。网信、公安、外汇、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将非法经营、外汇违规、网络违法、数据安全、反洗钱等关联问题一并整治,实现从制度规则到行政执法、刑事追责的完整闭环。

 

(三)专项整治目标与执行导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局长丁向群在2026年6月5日党委扩大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深入整治金融领域无序竞争,推动由追求速度和规模向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转变,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此次跨境金融乱象整治,正是落实这一监管导向的重要举措。

 

结合“取缔增量、清理存量”原则,《整治方案》设置明确的过渡期与执行标准,所有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 增量全面禁止:自方案实施之日起,全面禁止境外机构及境内合作方发展境内新投资者、开立新账户、开展新的营销推介活动;
     
  2. 存量有序清理(2026年5月-2028年5月,两年过渡期):存量账户实行“只出不进”规则,仅允许投资者卖出持仓资产、转出账户资金,严禁买入资产、转入资金、新开交易仓位;
     
  3. 全面清退(2028年5月后):境外机构必须全面关停面向境内用户的网站、交易APP、境内服务器及配套服务,彻底退出境内市场。

 

同时,监管明确引导境内投资者通过港股通、QDII、跨境理财通等官方合规渠道参与境外投资,从源头压缩非法跨境业务生存空间。

 

二、核心监管红线:三类禁止行为与底层法律依据

 

针对境内平台或中介等机构与个人,本轮监管秉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无论业务载体是传统网页、APP、社群等形态,均以业务实质判定合规性。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突破以下三大红线,同时相关行为均有明确法律条款作为处罚依据。

 

(一)三类禁止行为

 

1. 禁止境内开展营销招揽行为

 

严禁以任何形式在境内宣传、推介境外股票、ETF、期货、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具体包括:运营境内网站/交易软件、发布营销资讯、推送投资内容;设置拉新返利、佣金奖励、社群推广;制作传播“境外开户攻略”“低佣金交易”等引流内容;通过直播、短视频、图文、社群等方式诱导境内投资者参与交易。

 

2. 禁止境内提供交易配套服务

 

不得协助境外机构为境内投资者办理开户、身份核验、风险测评;不得通过境内或跨境服务器接收、处理、转发交易指令(下单、撤单、融资融券等);不得搭建、提供境内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离岸账户等跨境资金划转、入金出金通道。

 

3. 禁止境内提供技术与运维支持

 

禁止为境外非法机构开发、运营、维护交易类软件、APP、官方网站;禁止使用境内服务器开展数据托管、存储、技术运维;禁止提供客户咨询、投资顾问、账户风控、纠纷处理等配套服务。

 

(二)底层法律依据

 

本次整治适用三重持牌规则,无对应资质开展相关业务即构成违法,监管可实行“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人员追责”的顶格处罚模式:

 

  1. 证券业务: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证券经纪、融资融券业务必须取得证监会牌照,无牌开展即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2. 基金业务: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公募基金销售业务实行严格持牌管理,无牌销售属于违法行为;
     
  3. 期货业务: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三条,期货经纪业务需经监管核准,变相开展期货经纪活动将被依法查处;
     
  4. 处罚规则: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等规定,对违法主体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高额罚款;对直接负责人、核心管理人员同步追责,实现单位+个人双罚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规行为认定:互联网平台四类常见多发违规行为

 

结合《整治方案》、监管答记者问及证券、公安等部门一线执法口径,当前互联网平台、自媒体涉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的违规行为可划分为内容推介、流量导流、商业合作、配套服务四大类。并且执法机关在执法时,适用穿透式原则,不被“科普分享”“技术服务”等表面形式迷惑。

 

(一)内容推介类

 

常见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平台、账号运营者通过图文、短视频、直播、专栏、社群推文等形式,发布境外证券、期货、基金的开户教程、入金流程、交易技巧、收益测评、产品对比、投资推荐等内容。并且监管部门强调从严打击利用AI非法荐股、造谣传谣、违法交易等乱象。[2]并且,无论推介的内容上是否标注“经验分享”“公益科普”,只要内容客观上具备引导境内用户参与境外投资的效果,即可能被认定为违规发布跨境金融营销信息。

 

(二)流量导流类

 

常见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依托公众号、官网、短视频、微信群、私信、评论区等场景,放置境外机构网址、二维码、APP下载链接、专属注册入口,直接引导用户跳转、注册、开户、入金、交易。此类行为是监管重点打击对象,属于非法交易链条的核心落地环节,监管关注程度较高。

 

(三)商业合作类

 

常见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平台、自媒体与无牌境外机构、中介达成商业化合作,模式包括广告投放、KOL推广、内容联名、用户拉新、佣金返利、长期流量分成等。此类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作行为,一旦查实,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按共同犯罪从重处理。

 

(四)配套服务类

 

针对长期为境外非法金融业务提供用户答疑、开户远程指导、入金出金协助、交易实操教学、社群日常运维、系统技术支撑、售后协调等服务的行为,过往部分观点主张“技术中立”,《整治方案》现明确:为非法跨境经营提供技术、客服等实质性协助,一律纳入违规范围。

 

四、风险深度拆解:民行刑三重风险与全链条追责

 

参与涉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相关活动的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个人,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呈现多层次特征。换言之,上述主体可能同时面临投资者的民事索赔、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及在情节严重时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类风险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相互独立、可叠加适用。

 

(一)民事法律风险:投资者索赔与避风港原则适用边界

 

若平台违规推介、导流行为促成投资者参与非法境外交易,后续出现本金亏损、资金无法提现、平台失联等问题,投资者有权依据《民法典》向平台或相关主体主张侵权赔偿或违约责任。[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避风港原则”为平台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权利人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避风港原则”存在严格适用前提:平台不知情、未主动参与违规行为,且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违规内容、断开链接。并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红旗原则”,对于平台上的明显违法违规内容,平台还负有主动审查和事先拦截的法定义务。若平台主动编辑、置顶违规内容,与境外机构存在商业合作,或收到监管整改通知后拒不处置,则“避风港原则”完全失效,平台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二)行政法律风险:全链条双罚制追责

 

行政查处是本轮整治适用范围最广、执法频次最高的惩戒手段,监管穿透业务表象,只要客观上协助境外无牌机构开展跨境展业,即可作出处罚:

 

  1. 处罚范围:覆盖平台主体、合作中介、账号运营者、核心管理人员;
     
  2. 处罚方式: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大额罚款、责令停业整改、关停违规账号、下架违规应用、约谈警示等;
     
  3. 追责延伸:行政追责适用延长追诉时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

 

(三)刑事法律风险:多罪并立的追责体系

 

当违规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可能触发刑事追责,目前平台涉跨境证券相关违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虚假广告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四个罪名。

 

1. 非法经营罪

 

如平台不仅发布违规引流内容,还协助用户完成开户资料审核、代收代转入金款项、代为处理交易指令,甚至以平台名义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那么它实质上承担了本应由持牌机构履行的核心职能,超出“营销导流”的范畴,进入“变相经营证券业务”的实质层面,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外,即便平台没有参与资金通道链条,只要平台发布内容中包含诸如“如何绕开5万美元额度”“如何使用境外银行卡入金”等规避外汇监管违规教程,且用户据此操作实施变相买卖外汇、非法结售汇行为,则平台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参照两高《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如平台与境外机构存在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如存在紧密业务协作、投资资金往来等[4])的,按照关联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罚,换言之,在上述场景下平台或相关主体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例如,宁夏证监局发布的一则警示案例中,代理商非法招揽1200余名客户投入资金开展国际期货交易,最终被以非法经营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

 

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罪系兜底性高频适用罪名,平台为非法活动提供引流、技术支持、社群运维、链接跳转等帮助,即便与境外机构无直接通谋,也可能构成本罪,因此,本罪是当前打击网络非法金融的主要抓手,也是互联网平台、自媒体、技术服务商面临的首要刑事风险。

 

本罪规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从罪状来看,发布引流内容、提供跳转接口、搭建交流社群、运维用户群体等行为,均可能被纳入本罪规制范围。具体而言,内容引流型表现为批量发布开户教程、入金攻略,引导用户点击链接注册,按注册人数结算佣金;技术支持型表现为境外机构搭建引流网站、开发开户跳转接口、提供服务器运维支持;社群运维型则表现为维护微信群等社群,定期发布开户链接、入金指引,安排专人答疑,按月结算服务费。

 

司法实践中,针对本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司法机关可能会结合合作模式、发布内容、行业常识等综合判断。在罪名区分上,若平台与上游境外机构无事前通谋,仅提供中立技术、流量服务,一般单独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例如某股评界知名网红在短视频平台直播时为虚假投资平台引流,被司法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刑[6];若双方存在紧密业务协作、长期利润分成,则司法机关可能按照非法经营罪共犯论处。

 

3. 虚假广告罪

 

本罪适用于发布“保本高收益”“零风险”“稳赚不赔”等虚假宣传金融业务内容、虚构机构资质、伪造盈利截图的场景。

 

本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范围有所交叉但侧重点不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打击的是“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而虚假广告罪打击的是“广告内容本身的虚假性”。即便上游主体尚未被认定为犯罪,只要平台发布了虚假广告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平台本身即可单独构成虚假广告罪。如行为人同时实施两罪行为可数罪并罚。例如,在上海徐某案中,徐某作为坐拥400万粉丝的财经“大V”,明知其发布的广告链接是诈骗信息仍然继续发布,且为非法期货交易平台宣传推广,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并与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258万元。[7]

 

4.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本罪专门用于打击规模化建群、建站、批量发布违规引流信息的行为,即便未实际引导用户开户交易,只要专门为违法活动搭建传播渠道,即可入罪,实现“打早打小”。

 

本罪典型场景是:注册多个微信公众号专门发布开户链接、建立多个微信群分类管理潜在用户、批量发送引流信息。本罪侧重打击规模化线上违法信息传播行为。若主体专门搭建引流社群、批量发布境外证券期货推介信息,以信息传播为核心作案方式,尚未深度参与开户、交易等环节,司法机关一般以此罪名定罪处罚。例如,湖北襄阳刘某案中,刘某统筹相关人员组织群聊,提供境外平台账号、境外流量卡等犯罪工具和技术帮助,开展为“杀洋盘”引流的犯罪活动,违法所得数十万元,被判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8]

 

(四)行刑衔接追责机制

 

《整治方案》强调多部门协同与行刑衔接。2024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整治方案》进一步细化了这一机制,要求“中国证监会牵头开展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综合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公安部负责“查处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活动”。

 

上述民、行、刑三类法律责任相互独立、互不抵扣、可叠加适用。平台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不能免除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监管机关作出罚款、整改等行政处罚后,投资者仍有权继续主张民事赔偿;案件一旦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司法机关可同步抄送监管部门启动行政惩戒,投资者民事诉讼也可能同步推进。

 

五、合规误区解析:跨境证券业务经营活动常见认识盲区

 

下文采用问答形式,结合监管问询、行政处罚案例与司法判例,梳理行业内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

 

Q1:非盈利性科普、公益分享,不收取任何费用,是否属于合规行为?

 

A1:存在被认定为违规的风险,不因“非盈利”而当然免责。监管认定违规的核心标准是行为本身是否协助非法展业,而非是否盈利。《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规制的是“持牌行为”本身而非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即便不收取任何费用,只要发布开户教程、入金攻略、境外产品推介等内容,客观上降低非法机构获客门槛,依然构成违规。刑事层面,为三家及以上非法机构提供引流支持,且满足其他入罪条件后,无盈利也可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

 

Q2:不放置链接、二维码,仅分享交易经验、市场观点,不属于违规?

 

A2:存在被认定为变相违规导流的风险。从行政监管角度看,《整治方案》禁止“在境内发布营销信息、推送投资资讯”,执法采用实质穿透原则,“营销推介”不以是否附带跳转入口为唯一标准。通过话术暗示、持仓晒单、经验种草等方式,引导用户自行检索、寻找境外交易渠道,属于间接推介,已被列为重点整治行为。

 

Q3:平台仅零星发布内容、少量引流,未规模化运营,是否无需担责?

 

A3:存在被累计追责的风险。从行政监管角度看,《整治方案》明确对全周期违规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单次违规虽轻微但累计后仍可能达到行政处罚的标准。从刑事风险角度看,根据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立案标准规定,发布金融营销相关违法犯罪信息100条以上即可启动该罪名刑事追责程序。

 

Q4:历史存量内容、旧导流行为已停止运营,是否不会被倒查追责?

 

A4:存在被倒查追责的风险。相关违规行为只要未超过追诉时效,均存在被追责的可能。从行政追责角度看,如前所述,涉及金融安全且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五年内均可被倒查追责。从刑事追责角度看,追诉时效根据行为人涉嫌罪名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非法经营罪最高追诉时效为15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追诉时效则为5年。监管机关已明确传递“倒查存量”的信号。2026年5月证监会对多家境外机构及其境内协助主体的处罚,即是对其多年非法跨境展业行为的全面清算,并非仅针对当下行为。此外公安部经侦局近期发布的案例警示也体现了即使更换APP运营,行为人系列相关行为仍可能被刑事追责。[9]

 

Q5:仅提供开户、交易跳转通道、技术接口,不做营销宣传,是否属于技术中立服务、合规无责?

 

A5:存在较高的违规风险,属于本轮重点整治的协助行为。《整治方案》明确禁止“为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提供网站、交易软件开发运营、客户服务等支持服务”。提供跳转通道、下载入口,属于协助非法经营的核心环节,而非“中性技术服务”。从刑事风险角度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确将“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列为帮助行为,一旦“明知”他人从事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相关犯罪活动,技术服务提供者同样可以入罪,“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理由难以成立。

 

六、风险缓释与整改方案:自查、处置、长效风控全流程指引

 

结合平台所处不同风险阶段,建议将整改工作划分为风险萌芽期与风险暴露期两大模块,明确各协作部门职责,配套常态化风控机制、危机处置方案,形成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整改的完整闭环。

 

(一)风险萌芽期:主动自查与全面整改

 

以下方案适用于暂未收到监管约谈、核查通知、用户大规模投诉的平台,由法务、合规、内容运营、技术、市场等部门联合推进。

 

1. 全平台内容排查与清理

 

在存量风险排查与清理方面,重点关注用户认证资质合规以及发布内容合规问题。平台应对营销用户主体资质进行核验,对资质不合规的用户及时采取暂停提供相应领域信息发布服务、关闭相关账号等处置措施,严禁无资质“大V”或自媒体违规导流。平台可对全平台历史发布内容进行检索,检索可围绕境外证券、期货、基金的开户教程、注册指引、入金攻略;境外投资产品的收益测评、投资推荐、产品对比;带有境外机构链接、二维码、下载入口的历史文章、视频、直播回放;持仓晒单、盈利截图等带有隐性诱导性质的内容;以及社群聊天记录中的开户指导、入金答疑等内容展开。排查方式可采用关键词筛查与人工复核相结合,关键词可包括“美股开户”“港股入金”“跨境理财”“境外券商”等,如发现违规内容应立即停止信息发布服务,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2. 技术通道封堵

 

在技术通道方面,平台可对后台进行全面排查,考虑删除或关闭境外机构链接、二维码、APP下载入口、开户及交易跳转端口,屏蔽站内搜索、私信、评论区中的相关引流关键词,以及关闭专门用于非法跨境金融引流的社群、账号、频道。

 

3. 商业合作梳理与终止

 

在商业合作方面,平台可梳理全部对外合作协议,核查是否存在与境外证券、期货、基金机构的广告投放、流量分成、KOL合作、内容联名等合作,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中介或个人名义间接承接境外机构推广业务的情况,如发现违规跨境证券宣传合作情形,应立即停止合作。

 

4. 搭建长效合规机制

 

在长效合规机制搭建方面,平台可考虑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在内容发布系统中嵌入敏感词过滤规则,对相关关键词进行实时拦截,并建立用户举报快速响应通道。同时,平台也应及时审看公众号、直播、短视频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账号,并建立月度自查、季度排查、年度审计制度,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监管部门查验。此外,平台可通过站内信、公告栏、入站弹窗等显著方式,向用户展示跨境金融营销产品营销的核查要点与风险特征,做好常态化风险提示,帮助用户自主识别并远离非法金融活动。

 

(二)风险暴露期:专项应对与危机处置

 

以下方案适用于已收到监管约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或面临舆情发酵以及诉讼程序的主体,核心原则:积极配合、固定证据、分步处置。

 

1. 民事纠纷应对

 

针对投资者投诉、调解、民事诉讼,平台可梳理风险提示记录、内容审核日志、用户操作留痕等证据,评估过错比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妥善运用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同时切实防范用户舆情风险。

 

2. 行政处罚应对

 

收到监管相关文书后,平台应尽快梳理审核制度、并积极主动纠错说明、并详尽记录风险处置情况,依据监管机关要求开展整改工作,主动提交长效合规方案;安排专人对接监管部门,配合现场检查、资料调取;同步评估处罚对企业信用、招投标、行业资质的衍生风险影响,提前制定应对预案。

 

3. 刑事风险应对

 

在刑事风险应对方面,平台需依法配合侦查,委托专业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与证据固定,调取运营数据、导流记录、合作协议、资金流水等资料开展刑事风险筛查,对平台的业务模式、合作链条、人员分工进行系统性梳理,识别可能构成“明知”或“应知”的关键环节,评估可能的入罪风险,提前准备应对预案与证据说明。同时,应全面排查平台内仍存续的违规内容与通道,切断与无资质境外机构的业务联系,防止风险持续蔓延。

 

4. 舆情危机处置

 

在危机事件处置方面,针对涉嫌违规引发的舆情发酵、用户信任危机,平台应统一对外回应口径,适时通过官方渠道发布事实声明与整改承诺,并向公众清晰传达已采取的具体处置措施。同时,设立专门渠道受理用户问询与诉求,避免因信息真空引发次生舆情。事件平息后,应启动内部复盘机制,全面溯源违规成因,据此修订内控制度,防止同类问题再度发生。

 

结语

 

《整治方案》落地后,我国将迎来跨境证券期货基金业务常态化全面治理的新时代,监管触角穿透境外机构,直抵为其提供营销、导流、技术支撑的境内合作网络,形成了对任何“助攻”行为的法律威慑与执法闭环。面对跨境证券监管范式的迭代,互联网平台及各类市场主体唯有将合规内化为核心竞争力,筑牢风险防线,方能于行业变局中行稳致远。

 

注释:

[1] 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s://www.csrc.gov.cn/csrc/c106299/c1600712/content.shtml

[2] 中国证券报,https://mp.weixin.qq.com/s/5H_F-7GvJC9cQ3E7SZgJkQ

[3] 参见张某与项某莉、马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豫01民终16418号。

[4]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郭某钊等人非法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5] 宁夏证监局官网,http://www.csrc.gov.cn/ningxia/c104435/c7593792/content.shtml

[6] 证券时报网,https://stcn.com/article/detail/1321463.html

[7] 上海法治报,http://www.shfzb.com.cn/shfzb/h5/html5/2023-05/26/content_150411_679256.htm

[8] 凤凰网,https://hb.ifeng.com/c/8tcbD7nluso

[9] 公安部经侦局,https://mp.weixin.qq.com/s/U6XNbCyk8irjkza6hNbpNg?scen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