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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海法律实务之美国CPSC召回制度探析及应对
2025年08月15日侯陆军 | 黄子勤

近期以来,中国企业出口美国产品召回事件频发。2025年6月6日,国内某大型家电制造商因窗式空调易滋生霉菌,在美国和加拿大召回170万台产品。6月12日,某领先的消费电子品牌企业宣布在美国召回110万个存在起火风险的移动电源。6月18日,深圳某公司也因电热毯过热起火风险,同样宣布召回超8500件输美产品。[1]而在这一系列召回事件中,有一个共同的参与机构——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United States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下称“CPSC”)。CPSC是美国专门管理消费品质量安全的政府职能部门,主导着大多数缺陷产品的召回工作。对于出海企业而言,输美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依据法律要求和CPSC相关指引完成召回至关重要,这关乎着企业能否守住在美国市场的合规经营红线。本文将以这些缺陷产品召回事件为切入点,深入剖析CPSC主管的缺陷消费品召回流程,并结合团队经办CPSC召回案件的经验,为出海企业提供应对输美缺陷产品召回的建议,助力企业持续合规运营。

 

一、CPSC召回制度概述

 

(一)美国消费品监管体系

 

美国对于产品召回采用分类管制,即不同主管机关分管不同类型产品。相较于我国的绝大多数市场流通产品和消费品(药品除外)的召回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美国在产品主管机关的划分上更为详细。例如,美国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负责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召回,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 NHTSA)负责机动车辆的召回,美国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负责杀虫剂、灭鼠剂、杀菌剂等产品的召回,美国海岸警卫队(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 USCG)负责船只召回。而市场上流通的与日常生活相关的主要消费品更多属于CPSC的管辖范围。各类具体分类产品及对应监管机关如下表:

 


(主要流通产品的中美主管机关对比)

 

(二)美国产品质量监管和产品法律制度及体系

 

1. 《消费品安全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CPSA)

 

1972年10月27日美国国会通过《消费品安全法》,其后经过多次修订,该法律成为美国消费品安全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立法之一。《消费品安全法》确立了CPSC工作总则及其地位,明确了其基本职权并授权该机构制定标准和禁令,赋予CPSC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召回和禁销产品的权力。

 

2. 《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CPSIA)

 

《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是美国近几十年来最全面、最严格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改革法案。它是在2007年一系列儿童玩具产品问题(包括含铅涂料、磁铁脱落等)和其他儿童产品的大规模召回事件的背景下,由美国国会两党压倒性支持通过,并由前总统布什于2008年8月14日签署成为法律。《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在《消费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对涉及儿童用品的化学物质含量、包装等内容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并且扩大了CPSC的管辖权和召回权,还大幅提高了对违反《消费品安全法》等法律行为的民事罚款上限,且设定了更高的单次违规罚款上限,并强化了刑事处罚措施。

 

除上述法律外,美国消费品监管及召回制度方面的立法还包括《联邦危险物质法》(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s Act, FHSA)、《易燃织物法》(Flammable Fabrics Act, FFA)等十几部法律。[2]这些法律共同构建了美国的消费品监督管理及召回制度的基础,并赋予了CPSC相应的执法权限和裁量标准。

 

(三)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成立于1972年,是依据《消费品安全法》设立的专门管理消费品质量安全的政府职能部门。CPSC是联邦独立机构,直接向美国国会和总统报告,不隶属于联邦政府的任何其他部门或机构。该机构保护公众,避免超出合理范围的消费品致伤隐患,帮助消费者评估消费品的相对安全性。

 

CPSC主要职责是对消费产品使用的安全性制定标准和法规并监督执行,其责任是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减少消费品存在的伤害及死亡的危险来维护人身及家庭安全。CPSC负责进行美国境内自制或进口销售产品的品质安检,管辖超过15000种消费品,包括家用电器、衣服、儿童用品(玩具)、家具、户外产品以及其他用于家庭、体育、娱乐和学校的消费品。[3]

 

《消费品安全法》授权CPSC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由该机构负责识别有缺陷或潜在危险的产品,并确保它们从市场上被移除或得到修复;此外,根据法律的授权,CPSC有权要求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召回对消费者构成重大风险的产品。

 

二、CPSC下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召回流程

 

美国消费品召回方式分为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两种,以主动召回为主,强制召回为辅。前者指生产商、进口商、分销商或零售商等主体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后,主动向CPSC报告,召回该产品,或者CPSC发现缺陷产品后建议召回产品,相关主体接受建议并主动进行召回;后者指CPSC经过调查评估,认为消费品存在安全隐患,相关主体应当召回消费品而未主动召回的,由CPSC或法院发布强制召回令,责令其召回缺陷消费品。

 

CPSC下的缺陷产品召回流程主要包括缺陷产品的发现与报告、产品缺陷的识别与分类、制定产品召回方案、发布产品召回信息并监督召回程序,以及结束召回程序等步骤,如下图所示。

 

 

图片

 

(一)缺陷产品的发现与报告

 

1. 商家主动发现和报告

 

根据《消费品安全法》第15条的规定,当满足以下条件时,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必须立即通知CPSC:

 

① 产品未满足适用的消费品安全规定或CPSC制定的自愿性消费品安全标准;

 

② 产品未满足《消费品安全法》或CPSC执行的任何规定、条例、标准或禁令;

 

③ 产品具有足以对公众造成重大致伤隐患的产品缺陷;或

 

④ 产品存在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不合理风险。

 

CPSC要求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必须立即将此类违规、缺陷或隐患情况通知CPSC,除非该商家明确知道CPSC已经充分了解该情况。

 

实践中,多数的缺陷产品召回是通过主动召回的方式完成,其原因在于美国法律规定,如果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在发现消费品存在缺陷、危险、伤害和有消费者诉讼的情况时未能主动向CPSC报告,将面临经济处罚;此外,如果缺陷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将承担巨额赔偿甚至刑事责任。因此,出于避免造成更大经济损失和刑事处罚的考量,商家往往能够在发现产品缺陷时主动报告CPSC。

 

2. 其他途径

 

在美国,除了由商家主动发现并报告外,还有CPSC主动监管、社会监督、第三方检验机构等途径发现缺陷产品[4],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法律支持并鼓励广大市场主体监督和发现流通中的缺陷产品并向CPSC报告。

 

CPSC主动监管——CPSC在日常执法过程中通过线上监管和线下监管两种方式对消费品的市场流通实施管理:线上监管主要指CPSC工作人员检查网络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应标准以及是否存在销售被召回的产品等;线下监管主要指CPSC对市场进行检查,法律授权CPSC工作人员进入工厂、仓库、商店、运输工具等场所,检查商家是否能够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记录产品检测、销售等数据。

 

社会监督——消费者、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社会群体在质量监管中也发挥重要作用。美国于1989年颁布的《吹哨人保护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建立了吹哨人制度,即公民有权利揭露私人或公共组织中任何被认为非法的、违反道德的和不正当的行为或信息。就产品安全领域而言,法律鼓励公民和组织举报质量违法行为,在对举报者的人身安全予以保障的同时,举报者也有机会获得案件罚款金额一定比例的现金奖励,以此激励公众参与监督[5]。

 

(二)产品缺陷的识别与分类

 

CPSC在综合考量缺陷模式、市场缺陷产品数量、风险严重性、伤害可能性及其他相关数据后,会依据特定评估模型测定产品可能存在风险,并确定产品的风险等级。一旦CPSC决定启动召回程序,将正式通知制造商、进口商和经销商等相关方。

 

(三)制定产品召回方案

 

在公司做出启动产品召回行动的决策之前,应当制定一份详尽的召回计划。召回计划应涵盖多个关键要素,包括明确存在缺陷的产品所带来的具体危险情况、准确列出涉及召回的产品型号、统计已售产品数量以及当前库存数量。此外,召回计划还应包括召回信息的发布方式、召回工作的实施途径(包括具体的物流安排、回收渠道等)、负责产品召回的工作人员及其相应职责,以及确定针对缺陷产品的补救措施,如产品维修、更换、退款等具体方案。

 

召回方案的适当性与产品的风险等级存在着紧密的关联。具体而言,产品的风险等级越高,所要求采取的召回方案就应当越完备、越详细,以确保能够有效控制风险、降低危害。

 

(四)发布产品召回信息并监督召回程序

 

CPSC鼓励企业创造性地采用多种方式,传播消费品召回信息,并鼓励消费者对召回信息作出回应,以求最大程度取得召回计划的预期效果。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召回信息,例如电视、报刊杂志、新闻发布会、海报、等传统媒体,又如电子邮件、电商平台、公司网页、社交媒体等在线传媒。不论采用何种传媒,召回信息都应当满足“醒目、简明、准确、充分”的要求,最好包括产品名称、照片、型号、条形码、危险种类等内容。

 

产品召回程序启动后,CPSC和产品召回主体应监督召回程序进展状况。任何销售、许诺销售、以盈利为目的制造、销售或许诺销售,并进口到美国境内的行为等都被视为非法。因此,CPSC要求产品召回主体按月向其提交进度报告,以此监督产品召回效果;此外,CPSC还不定期地进行产品召回核实检查和走访零售商,如涉及销毁处理程序,工作人员还将到场监督缺陷产品销毁过程。

 

(五)结束召回程序

 

在美国,如果召回产品数量达到95%,则通常视为召回工作完成[6]。如未达到前述数量标准,但产品召回主体认为已经尽最大努力实施了产品召回,并达到了召回效果,其可以向CPSC提出最终的进度报告,请求CPSC允许其停止产品召回活动。CPSC将进行检查活动,以决定是否同意召回公司停止召回活动。

 

二、违反CPSC产品召回要求的法律后果

 

CPSC召回制度植根于美国严格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和全面成熟的缺陷产品管理机制,无视其召回制度的相关程序要求将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及严厉的处罚措施,并可能因产品安全事故导致额外的民事赔偿、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 民事责任[《消费品安全法》第20条]

任何人违反《消费品安全法》第19条的规定,即从事该条文所明令禁止的行为,其每次违法行为将处以不超过100,000美元的民事罚款。

 

如存在以下行为,生产商及销售商将就所涉及的每件消费品构成单独的违法行为,但任何相关的系列违法行为的最高民事罚款不得超过15,000,000美元:

 

1. 销售、许诺销售、制造,或进口《消费品安全法》禁止的物品;

 

2. 销售、许诺销售、制造,或进口CPSC已通知公众采取自愿性纠正行动的产品、具有迫在眉睫的危险的消费品、构成“重大产品危险”的产品,或《联邦危险物质法》规定的违禁危险品;

 

3. 未能将消费品的违规、缺陷或隐患情况通知CPSC;

 

4. 未能遵守CPSC针对产品缺陷向生产商或销售商发出的命令,包括停止销售及分销缺陷产品、将产品缺陷情况通告公众等;

 

5. 未能提供证书或提供假证书;

 

6. 违反CPSC关于禁止生产商囤积消费品的命令;

 

7. 消费品生产商未能根据CPSC要求向其提供与产品性能和安全有关的性能和技术数据;

 

8. 违反《消费品安全法》关于纤维素绝缘材料安全标准的规定;

 

9. 将不符合《消费品安全法》安全规定的产品出口至美国境外前,未能提前30日向CPSC报告产品出口情况;

 

10. 未能依据《消费品安全法》规定向CPSC提供缺陷消费品所涉民事案件的资料。

 

此外,在缺陷产品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法院有权决定由任何故意违反消费品安全规定或CPSC命令的主体就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作出赔偿,以及承担诉讼费、合理的专家证人费用及律师费等费用。

  • 刑事责任[《消费品安全法》第21条]

任何人违反《消费品安全法》第19条的规定可以受到下述惩罚:

 

1. 故意和蓄意违反该条法律,处5年以下徒刑;

 

2.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关于犯罪和刑事诉讼程序)第3571条处以罚款,即对个人犯罪而言,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0至25万美元的罚款;对单位犯罪而言,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0至5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行为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得经济利益,或者犯罪行为导致他人遭受经济损失,则可被处以不超过总利益两倍或总损失两倍的罚款;或

 

3. 上述两种惩罚并用。

 

一家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故意和蓄意地授权、命令或实施任何完全或部分违反《消费品安全法》第19条的行为,都应根据上述规定受到惩罚。

 

除上述刑事责任外,相关惩罚还包括没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产。

  • 行政责任

除以上所列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外,CPSC及司法部长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并由该法院采取以下行动:

 

1. 限制任何违反《消费品安全法》第19条的行为;

 

2. 限制任何人生产销售、许诺销售、通过商业渠道分销、或向美国进口违反CPSC根据《消费品安全法》第15(d)条发出的命令的产品。

 

3. 限制任何人通过商业渠道分销不符合消费品安全规定的产品。

 

此外,行政责任还包括销毁未获入境许可的产品,以及支付因产品未获入境许可而产生的费用等。

 

三、企业应对CPSC产品召回的实操建议

 

需要明确的是,不论作为生产商还是销售商,二者均负有发现产品缺陷向CPSC报告并实施召回的义务。为避免疏于召回或者召回应对不当的情况出现,建议企业在日常运营中构建完善的内部合规机制,具体如下:

 

第一,制定并维护一份详尽的召回应急预案是必不可少的。该预案需要清晰地界定核心团队的成员构成、各自的职责范围、决策的流程以及具体的操作步骤。通过定期开展模拟演练,对预案进行检验和优化,确保在真正面临召回情况时能够有条不紊地实施。

 

同时,完整的记录保存系统是召回成功的基础保障。企业必须做到产品从源头到消费者手中的全程可追溯,这就要求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细致记录。具体而言,要系统化地记录和分析所有消费者投诉信息、伤害事故报告、各类测试检验数据以及与安全相关的沟通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迅速、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建议企业主动开展持续的市场监控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于早期发现潜在的产品隐患至关重要。企业应密切关注客户反馈意见、产品退货数据以及公开的伤害数据库等多渠道信息,建立起一套能够快速评估潜在风险的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三,一旦启动召回程序,与CPSC保持开放、诚实且具有建设性的合作态度成为基本要求。企业需要积极配合CPSC的调查工作,秉持透明的原则披露相关信息,并与CPSC共同协商制定科学合理的召回策略。在执行召回的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一份有效的召回沟通计划是联系消费者的关键手段。企业应充分利用多种渠道,例如与CPSC联合发布的新闻稿、公司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直接联系消费者以及销售点的通知等,向消费者清晰、准确地传达产品的详细信息、存在的缺陷风险、可供选择的补救措施(诸如退款、维修、更换等)以及具体的操作指引。同时,要确保整个流程简便易行且无需消费者承担额外费用。在操作层面,企业需要高效地控制库存,立即停止产品的销售活动,妥善处理消费者的退货,并且安全地处置存在缺陷的产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造成危害。在召回启动之后,持续监控召回的有效性同样不可忽视。企业要关注召回的回收率、沟通的效果等方面,深入开展彻底的根本原因分析,制定并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以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按照CPSC的要求,定期向其提交召回工作的进展报告,直至整个召回工作圆满完成。

 

基于前述建议,生产商与销售商还需分别关注以下重点:

  • 对生产商而言

1. 设计安全优先:在产品设计阶段就将安全作为核心要素,遵循或超越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充分的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

 

2. 供应链管理:对供应商进行严格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具备提供安全合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能力,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性证书和测试报告。

 

3. 加强制造过程控制:实施严格的生产过程监控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生产一致性。

 

4. 强化测试与认证:根据产品类别和适用标准,进行充分的内部测试和/或委托第三方实验室测试。

 

5. 建立更强大的可追溯系统:作为产品源头,生产商的可追溯系统必须是最详尽和可靠的,能精确到最小批次甚至单品(尤其对于高风险产品)。

 

6. 主动进行市场后监督:不仅依赖投诉,而应主动设计并执行市场监督计划,收集产品在真实使用环境中的表现数据。

 

7. 与销售商紧密合作:为销售商提供明确的产品信息、安全数据、培训支持,并在召回时提供详细清单和强有力的后勤支持。

  • 对销售商(如跨境电商卖家)而言

1. 尽职调查筛选供应商和产品:选择信誉良好、合规记录佳的生产商和供应商,要求并审核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性证明文件;对高风险产品(尤其是儿童产品)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2. 合同条款保障:在采购合同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对产品安全的责任、报告义务、召回时的配合与赔偿条款(赔偿、成本分担)。

 

3. 加强进货检验:建立适当的收货检查程序,核对产品标识、认证标记、警告标签是否齐全合规,对高风险产品可考虑抽样检测。

 

4. 维护自身可追溯性:建立系统,清晰记录产品从哪个供应商进货、进货批次/日期、销售给了哪些下游客户(分销商)或具体门店/时间段(零售商)。这对快速定位和通知至关重要。

 

5. 积极响应消费者反馈:认真对待消费者关于产品安全或故障的投诉、询问,并迅速反馈给供应商和生产商。

 

6. 积极应对境外采购方有关质量问题的反馈:接到境外采购方有关质量问题的反馈后,第一时间与采购方召开会议沟通了解质量问题实际情况,及时聘请第三方质量鉴定机构以及生产方或制造商对质量问题进行研判鉴定,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对于采购方提出的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诉求,根据质量问题的不同情况第一时间给出维修、更换或退货的方案,如达成解决方案(和解方案)的,聘请专业律师起草和解协议,以明晰责任分担。

 

7. 快速响应召回指令:一旦收到生产商或CPSC的召回通知,立即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售并下架——第一时间在所有门店、仓库、在线平台停止销售并将产品下架、隔离;通知下游客户——迅速通知从你处采购了该产品的零售商;配合通知消费者——在门店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通过会员系统、收据信息等主动联系已知购买者,在公司网站和社交媒体发布召回信息;提供便捷退货点——作为消费者最直接的接触点,确保退货流程简便、免费;管理退货库存——妥善处理、保管退回的产品,并按生产商或CPSC要求进行后续处理(退回给供应商或销毁)。

 

8. 与生产商/CPSC保持沟通:及时向生产商反馈召回执行情况(如下架进度、消费者反应、退货数量),配合CPSC的监督和检查。

 

四、总结

 

有效管理输美产品召回风险,企业必须将合规作为底线,将产品质量和安全置于核心地位。严格遵守法定报告义务是避免严重后果的关键,制定、维护并演练召回预案则是应对危机的基础保障。同时,建立贯穿供应链的强大可追溯能力,是成功召回的生命线。在整个过程中,与CPSC保持开放、诚实、积极的合作关系至关重要。此外,清晰、广泛且易于执行的召回沟通,是接触和影响消费者的决定性因素。对于生产商而言,需从产品设计源头狠抓安全,严格管控供应链和制造质量;销售商则需严控进货来源,确保自身可追溯性,并在召回时发挥快速响应、高效执行的关键作用。

 

遵循这些原则和行动指南,不仅能帮助出海企业降低法律、财务和声誉风险,更是履行对消费者安全承诺、赢得市场长期信任的必由之路。在处理复杂的召回过程中,寻求经验丰富的消费品安全法律顾问的专业指导始终至关重要。

 

注释:

[1] 以上召回案例详见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官网https://www.cpsc.gov/Recalls

[2] 《美国消费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概述》,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网站https://www.cnis.ac.cn/bydt/kydt/202308/t20230801_5578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6月29日。

[3] 维基百科- U.S.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https://en.wikipedia.org/wiki/U.S._Consumer_Product_Safety_Commission。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6月29日。

[4] 马进、宋广三、徐春华:《美国消费品召回制度及其特点研究》,载《标准科学》2019年第1期

[5] 臧陆宁、王连修、孙忠锋、刘吉洲:《美国质量治理体系研究》,载《标准科学》2022年第1期

[6] 臧陆宁、王连修、孙忠锋、刘吉洲:《美国质量治理体系研究》,载《标准科学》202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