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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监管全域落地:国资多层架构、关联交易、境外国资法律风险全景研判与合规整改指引
2026年08月25日王铼 | 苏莉 | 韦婉

2026年国务院国资委穿透式监管工作会议明确,穿透监管已从阶段性专项检查升级为常态化核心国资治理手段,监管模式完成根本性迭代。以往依靠法人层级、第三方主体、离岸持股架构隔离监管的操作方式,在多部门数据互通、数字化稽查体系落地后已不具备隐蔽空间。当前国资监管形成国资委智能监管平台、公安“金析为证”资金分析系统、交易所财务舞弊预警平台联合稽查工作机制,实现股权、组织、业务、资金、责任全维度穿透核查,配套《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国资委46号令”)搭建行政、纪检、刑事一体化终身追责体系。

 

从一线合规实操来看,城投平台、产业国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涉外央企普遍存在历史遗留多层嵌套股权、隐蔽关联资金往来、离岸资产管控缺位等问题,在大数据常态化筛查下持续暴露违规线索,一旦查实将同步面临绩效扣减、政务处分、证监会罚款乃至职务类刑事处罚。本文立足国资委本次会议官方部署,结合近年国资委、证监会、纪委监委公开可查处罚判例,依托国企合规一线长期实操经验,系统拆解三大高频风险场景下监管识别逻辑、法定违规情形,配套可直接落地的标准化自查表格与分阶段闭环整改方案,面向法务、风控、内审、产权条线从业人员提供体系化实务研究成果,助力企业主动适配全域穿透监管新常态,实现从被动迎检到前置合规治理的转型。

 

一、穿透式监管政策顶层框架与监管模式变革

 

(一)国资委穿透式监管会议核心工作部署

 

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召开全国穿透式监管专题工作会议,会议由总会计师孙玉权主持,党委委员、副主任尚锐作专项工作部署,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各央企、各省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全员参会。会议同步解读穿透监管配套制度规范,航天科技集团、中国石化、河南省国资委分享落地实践经验。结合监管态势可明确穿透监管将纳入国企年度经营考核与干部终身履职评价体系,不再作为短期专项工作推进。

 

会议明确四项核心工作安排,搭建完整监管实施框架:

 

1. 全面建设集团级智能化国资穿透监管平台

 

要求各级国资主体搭建一体化监管平台,打通产权、投资、财务、资金、工程、境外资产六大业务底层数据通道,实现底层经营数据直报监管机构,依托数字化手段实现风险动态识别、线上处置闭环。

 

2. 划定十大常态化监管领域,锁定三大年度整治重点

 

会议明确将投资管控、产权管理、关联往来、资金担保、工程建设、境外资产、混合所有制改革、融资贸易、薪酬管理、内控整改纳入日常穿透检查范围,多层股权无序嵌套、隐蔽关联交易、境外国资失管列为年度专项整治核心内容,要求各级国企完成全覆盖自查自纠。

 

3. 构建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监管闭环

 

穿透审查嵌入全部业务前端决策环节,形成风险识别、现场核查、责任认定、分级整改、复盘优化完整工作链条,所有违规行为对应国资委46号令追责条款,同步对接行政处分、纪检调查、司法移送三类处置路径。

 

4. 压实集团总部主体管控责任,搭建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

 

压实各级国企集团对下属全层级企业的穿透管控主体责任,设立产权、法务、内审跨部门联合协同机制,常态化开展穿透监管政策、典型违规案例警示教育,夯实国资、证券、涉外、数字化复合型合规人才储备。

 

(二)国资行业监管底层变革背景

 

过去十余年间,城投平台、产业国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涉外央企基于融资拓储、项目落地、混改合作、海外布局等经营诉求,大量搭建四级及以上多层持股平台;混改合作中通过多层民企夹层弱化国有股东管控权限;资产购销、项目合作借助第三方拆分交易规模规避分级审批;海外投资批量设立离岸SPV形成资产信息孤岛。在传统纸质报表、人工抽查的监管模式下,上述架构存在短期规避监管的操作空间。

 

自202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多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国资委、公安经侦、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建立常态化跨部门联合稽查机制,持续加大国企关联交易舞弊、体外资金、隐匿股权类案件查办力度。公安部在全国推行“金析为证”资金分析鉴定标准化工作机制,配套完整鉴定工作规范,可通过银行调取企业、董监高、财务负责人全周期对公、个人账户流水,完整还原多层中转、拆分支付等隐蔽资金链路。传统年度内审仅依靠企业自行提交账面资料,无法穿透至高管、第三方私人账户,早年搭建的体外资金池、过桥关联交易等历史舞弊线索均可完整固定证据,以往“先开展业务、事后补充审批材料”的纸面应对方式已完全失效。

 

表1 传统静态监管与数字化全域穿透监管核心差异对照表

 

(三)穿透监管底层变革:三大核心转变

 

1. 监管理念转变:由“单一法人静态监管”转向“以资本为核心实质监管”

 

传统监管以独立法人单位作为最小核查单元,仅审核单户账面经营数据;现行穿透监管不受工商登记层级限制,向上追溯实际控制人、向下穿透项目与离岸载体,核心核查资产真实归属、业务实际目的;

 

2. 监管手段转变:由年度书面审计转向数字化驱动动态监测

 

过往监管依赖年度进场核查、纸质凭证翻阅;当前国资智能平台可实时抓取全维度经营数据,自动标记无息体外拆借、超长股权层级、非公允收支等异常信号,实现风险前置预警,大幅压缩隐蔽违规的生存空间;

 

3. 追责机制转变:由阶段性局部问责转向全链条终身追责

 

依据国资委46号令相关规定,管理人员在职期间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无论后续调离、退休、离职,均持续追究经营、纪律责任;稽查过程中一旦查实资金侵占、财务造假、利益输送线索,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落实“一案双查”工作要求。

 

(四)两大核心数字化监管稽查工具实操说明

 

1. 工具一:国资委一体化智能穿透监管平台

 

该系统为国资系统统一部署官方数字化工具,所有央企、地方国资集团强制上线运行,核心实操功能包含五项:

 

一是股权图谱自动生成:录入集团母体后系统自动绘制完整股权谱系,标记四级以上冗余主体、连续三年无经营空壳企业并推送整改预警;

 

二是关联交易智能匹配:抓取采购、资产转让合同数据,比对股权、高管亲属任职信息识别隐性第三方关联往来;

 

三是集团资金池实时监测:归集全部对公账户收支数据,对长期无担保无息跨主体大额划转设置预警阈值;

 

四是境外国资台账自动归集:离岸股权、年度分红、外汇收支按月汇总,缺失备案材料实时提示企业补正;

 

五是问题整改线上闭环:所有巡察、自查问题建立电子台账,整改材料线上归档,未完成事项持续督办。

 

2. 工具二:公安“金析为证”资金大数据研判系统

 

“金析为证”全称为资金分析成果证据转化,公安机关依托《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构建司法机关联合应用的资金证据分析机制。近年来,多起企业利益输送、财务舞弊案件借助“金析为证”完成证据固定并实现定案,该资金大数据分析系统的研判逻辑具体如下:

 

一是全量资金流水调取:通过银行调取企业、董监高、财务负责人全周期对公、个人账户流水;

 

二是资金链路自动梳理:算法可梳理“国企—第三方中介—自然人”完整资金流转闭环,精准识别拆分多笔小额转账、体外资金池掩盖利益输送、虚增营收等舞弊行为;

 

三是跨境资金联动筛查:可对接外汇管理系统获取离岸账户资金进出记录,进一步识别利润长期滞留、虚构服务费转移利润情形;

 

四是风险线索自动分拣:大额无商业实质往来、长期挂账预付款项可自动标记,同步推送国资、纪检部门联合处置。

 

实操层面需要明确,企业任何体外资金划转、隐性股权操作都会在系统内留存完整可追溯痕迹,不存在消除资金、股权业务痕迹的可行路径。

 

(五)多重监管叠加约束体系

 

现阶段国有经营主体同时面临多层监管叠加约束,复合型合规风险持续增加:

 

一是国资内部监管体系:国资委穿透监管工作要求、国资委46号令终身追责制度、各省国资委11类国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过度负债、无序投资、控股不控权、融资性贸易、工程利益输送、境外资产失管、虚假整改等);

 

二是资本市场监管体系: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聚焦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披露、信息穿透核查,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查处数量连续两年同比增长;

 

三是纪检协同监督体系:驻委纪检监察组、地方纪委监委与国资委建立联合穿透检查机制,同步核查业务违规背后利益输送、靠企吃企问题;

 

四是刑事司法约束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国企背信、职务侵占、贿赂犯罪惩处力度,监管检查发现重大资产损失线索,落实“一案双查”、全链条移送标准。

 

(六)穿透监管统一核查判定标准与五大核查维度

 

会议及配套国资制度确立“实质重于形式”核心判定原则,同步落实主体、业务、风险三层判定,配套五大维度全流程核查。

 

表2 穿透监管五大核查维度及数字化预警特征表

 

表3 穿透监管四大系统性转型对照表

 

二、重点场景一:多层股权架构穿透监管合规风险、认定标准与整改路径

 

多层股权嵌套是本次穿透监管头号整治领域,各地国资委2026年专项巡察均将股权层级梳理作为首个核查事项,监管评判核心为股权层级设立的合理必要性、集团穿透管控有效性、架构是否用于规避法定国资审批程序。

 

(一)股权架构穿透监管评判标准

 

  1. 层级管控底线:无产业协同、专项融资、风险隔离合理依据的四级及以下下属公司,全部纳入清理整改重点对象;
     
  2. 商业实质标准:每一层级经营主体需具备固定经营场地、在岗人员、常态化业务营收,纯持股无实际运营的空壳平台限期整合注销;
     
  3. 混改穿透标准:国有与民营资本多层嵌套架构,逐层穿透核查合作方实际控制人、出资来源、隐性股权约定,严防通过多层民营主体架空国资表决权、分红权;
     
  4. 上市特殊标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需清晰划分国资出资人监管边界与上市公司独立法人经营权限,既不能放任上市主体脱离国资穿透管控,也不得借助多层架构不当干预上市公司独立经营,避免触发证券监管处罚。

 

(二)多层股权架构五大高频法律风险

 

风险1:搭建多级平台拆分大额项目,规避分级投资审批、脱离“三重一大”决策

 

企业通过设立多级中间平台,将单笔达到上级国资备案、党委“三重一大”标准的大额基建、产业投资,拆分为多笔小额项目分散落地,单笔金额低于集团及国资委审批阈值,规避前置可研、资产评估、国资备案等法定流程,重大投融资事项脱离集体决策管控,属于穿透监管重点整治的层级隔离类违规。

 

权威案例: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作为市级一级国企,搭建二级6家、三级4家、四级1家多层全资子公司架构,借助四级下属平台拆分各类建设项目,简化内部投资审批流程,刻意规避上级国资委对大额项目的穿透核查与分级备案管控,被市委巡察组列为国企层级治理典型违规案例。巡察后当地国资委出台投融资专项管理办法,全面压缩股权层级,清理无实质经营子公司,完善投资分级审批、全层级穿透备案机制,两家市属平台合计削减近30家下属主体,全年合计减亏近千万元。

 

风险后果:

 

一是国资追责层面:依据国资委46号令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明确,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属于固定资产类违规追责情形;损失500万元以下为一般损失、500万至5000万元为较大损失、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损失。对直接经办人、分管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诫勉、通报批评、扣减中长期薪酬、调离管理岗位、限制国企从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刻意拆分瞒报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滥用职权移送司法。

 

二是上市叠加风险:若属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体系内投资,大额投资属于法定披露事项,拆分规避审议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证监会可出具警示函、处以罚款、实施市场禁入。

 

风险2:空壳公司长期存续,成为资金划转、资产无偿划转利益输送载体

 

部分国企为短期融资、土地收储、项目过渡设立多层下属空壳平台,平台存续多年无实际经营业务、无在岗人员、无稳定营收,仅作为集团内部资金无息拆借、不动产无偿划转的中转渠道,规避资产评估、产权进场交易强制性规定,易造成国有资产持续性减值。

 

权威案例:某县级国有建投集团设立多家无固定经营业务壳平台,无在岗人员、无持续营收,长期用于辖区商铺、工业厂房无偿划转操作,全部资产划转未开展资产评估、未进场产权交易,资产长期闲置无法产生经营收益,被县委巡察组列为核心整改事项,后续完成全部空壳主体注销、不动产盘活整合。

 

风险后果:

 

一是资产处置效力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国有土地、房产等产权未经评估、未进场交易实施无偿划转、低价转让的,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交易行为可能依法被认定无效,需重新开展资产评估、公开挂牌流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国资经营追责层面:依据国资委46号令第十五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设立空壳公司违规处置资产属于资产管控重大违规,区分直接、主管、领导责任人实施薪酬扣减、岗位调离、终身禁入;造成重大损失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三是上市叠加风险:若空壳平台、资产划转行为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未按规定披露资产处置、关联资金往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信息披露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证监会可对企业及董监高处以罚款、警示函、市场禁入。

 

风险3:混改多层嵌套“控股不控权”风险

 

国企通过多层持股平台向民营企业出资参股,工商登记国有持股比例达到控股标准,但混改协议、公司章程未设置国有股东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条款,未足额委派董事、财务负责人等关键管控人员;民营实控人完全主导企业经营、分红、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全部核心事项,国有股东无法完整获取财务、经营数据,长期丧失资本管控权,属于本次穿透监管、混改专项整治头号违规情形。

 

权威案例:某区属全资国资平台通过二级持股企业参股装备制造混改标的,为第一大股东,仅派驻1名董事,民营实控人长期掌控资金审批、年度经营决策权,企业财务报表未按期报送国资监管部门,存在大额关联交易失控隐患,被地方国资、交易所联合纳入治理整改名单。巡察后增补多名国资董事、专职财务负责人完成管控修复。

 

风险后果:

 

一是国资经营追责:国资委46号令第十六条股权投资类违规明确两类追责情形:参股后怠于行使股东权利、章程损害国有权益属于股权投资追责情形,管控失效造成重大损失实施终身追责,同步核查利益输送线索。

 

二是混改交易整改与效力约束:国有资本通过多层平台开展混改增资、股权转让,未在章程落实国资管控权,监管部门可责令限期修订公司章程、补充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条款;拒不整改、持续丧失控制权的,要求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所持国有股权,终止合作关系。

 

三是上市叠加风险:多层混改标的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但未披露实质失控、重大经营隐患,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出具警示函、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启动立案稽查。

 

风险4:多层夹层隐性股权代持,规避产权法定程序

 

国企借助二级、三级夹层企业、自然人代持国有股权,私下签署代持协议不纳入集团产权台账,规避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资产评估备案,易出现股权低价转让、分红隐匿、国有收益流失问题。

 

权威案例:某省级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原董事长借助外部自然人设立夹层项目公司,私下代持项目股权,未纳入集团统一产权台账,通过代持渠道截留项目分红;同时违规审批担保业务形成大额国有资产损失,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其行为属于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给予政务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风险后果:

 

一是国有产权交易效力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国有股权通过代持方式未进场、未评估完成转让的,股权交易行为可能依法被认定无效,应当收回国有股权、重新履行资产评估与产权交易所挂牌流程,已流失的股权分红、资产溢价收益全额追缴。

 

二是国资经营与终身追责:国资委46号令第十四条第九项将违规代持列为产权管理追责情形,区分损失等级实施惩戒,刻意隐匿资产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三是上市/挂牌主体双重证券处罚: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主体存在多层隐性股权代持,未在定期报告、申报材料完整披露穿透实控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证监会/股转公司可对企业、实控人、董监高出具警示函、大额罚款,情节严重实施市场禁入、立案稽查。

 

风险5:国资集团与上市主体交叉嵌套,滋生资金占用、隐性担保双重违规

 

国有控股集团搭建多层非上市子公司,与上市主体交叉持股、资产混同;借助多层夹层主体实施隐蔽资金拆借、无审议关联担保、抽屉式差额补足协议,同时突破两套监管规则约束:国资层面违反国有资金、担保管控要求,证券层面触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红线,属于穿透式监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双重整治核心违规行为。

 

权威案例:

 

案例1:某省属国有控股产业集团通过多层下属中间企业,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划转控股上市主体超十亿元资金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年报完全隐瞒关联往来,属地证监局对集团及时任集团董事长分别罚款超百万元。

 

案例2:某重工类国有控股股东依托多级子公司拆分多笔关联资金往来,多年间持续占用上市主体经营资金,未履行审议、年报披露程序,监管出具行政处罚并同步抄送属地国资委启动内部追责。

 

案例3:某国有上市平台多层孙公司私下为合作方出具连带担保超千万元,未上报集团担保台账、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证监局出具监管警示函,要求全面清理所有隐性兜底、差额补足协议。

 

风险后果:

 

一是国资监管追责:多层平台搭建隐性资金拆借、未审批担保属于固定资产与资金管控类重大违规;对集团分管财务、产权负责人、主要领导采取扣减绩效、调离岗位、国企禁入;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造成5000万元以上重大资产损失,启动终身追责,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核查是否存在靠企吃企、利益输送。

 

二是证券监管行政处罚:①资金占用:关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审议、未披露,认定信息披露重大遗漏,对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处以大额罚款,对关键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②隐性担保(抽屉协议、差额补足):未履行董事会2/3以上董事审议、未公告,担保总额超标,监管可责令解除担保、计提预计负债,情节严重立案稽查;

 

三是民事与刑事双重风险:违规担保、大额资金占用给上市公司、中小股东造成损失的,实控人、集团、董监高需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损失达到150万元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标准,监管线索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表4 多层股权架构全域标准化自查清单

 

(三)分阶段分层整改实施路径

 

1. 低效空壳主体短期清理(3个月整改周期)

 

(1)无存续价值壳公司:启动注销、合并、无偿划转至本级主业平台;

 

(2)阶段性融资平台:融资任务完成后立即清算,禁止长期保留;

 

(3)确需保留平台:书面留存董事会、党委会审议纪要,明确存续期限、管控权责,纳入智能化监管系统重点监测。

 

2. 冗余股权链条精简整改(6个月整改周期)

 

(1)四级及以上无协同架构:逐级合并精简,将业务、资产上移至三级以内主体;

 

(2)跨区域冗余平台:整合区域同类主体,减少中间持股层级,打通数据直报通道。

 

3. 混改“控股不控权”修复整改

 

(1)补充章程否决条款,足额派驻董事、财务负责人;

 

(2)完善年度分红、重大事项前置沟通机制,建立参股企业季度穿透审计制度;

 

(3)连续亏损、无协同参股股权:制定股权转让退出时间表,进场公开挂牌处置。

 

4. 国资上市架构隔离整改

 

(1)建立集团与上市主体权责负面清单,明确禁止通过多层子公司实施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2)打通国资审批与信息披露时序协调机制,解决多层上报导致披露逾期冲突。

 

5. 长效常态化管控机制

 

(1)建立新设下级公司前置穿透审查流程,新增主体必须经法务、产权、风控联合论证层级必要性;

 

(2)实行股权图谱年度动态更新,同步上传国资智能监管平台,系统自动预警过长层级、空壳企业;

 

(3)制定分级授权管理清单,严禁通过层层下放审批权限架空集团总部穿透管控职能。

 

三、重点场景二:关联交易穿透管控隐蔽风险、双重合规体系建设

 

本次穿透监管明确关联方识别突破名义股权限制,采用“实质重于形式”识别标准,多层间接持股、高管及近亲属控制企业、长期固定交易第三方均纳入关联台账。关联交易同时受国资产权规则、证券监管、纪检巡察三重约束,是近年处罚高发领域。

 

(一)穿透式关联方认定标准

 

  1. 股权穿透关联:直接、间接多层持股主体,通过多层SPV、参股平台形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2. 自然人穿透关联:董监高、核心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离职高管控制/任职企业,历史合作利益关联主体;
     
  3. 交易实质关联:无股权关系,但长期开展大额购销、资金拆借、共享渠道,具备利益输送条件的第三方过桥企业;
     
  4. 上市双重标准:关联方范围取国资管理规定、交易所上市规则二者最大值,不得仅适用单一标准缩小识别范围。

 

(二)六大关联交易隐蔽合规风险

 

风险1:第三方过桥拆分交易,规避审议、披露程序

 

企业刻意拆分关联业务规模,通过多家无股权第三方主体中转购销、资产转让,单份合同金额低于董事会、国资委审批阈值,但全年累计交易总额已达到法定审议、披露标准;利用多层子公司、外部主体隔离关联关系,不合并统计全年关联交易额,规避国资前置审批、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与定期信息披露义务,是穿透监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重点查处隐蔽违规。

 

风险2:交易定价严重不公允,形成持续性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主体与关联方开展购销、资产转让、服务合作时,存在低价处置国有资产、高价向关联方采购、无偿出借厂房/资金/担保等情形,交易价格长期偏离公允市场区间,未留存第三方询价、资产评估等公允性佐证材料;国资委46号令将非公允关联交易明确列为重大追责行为,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认定为重大损失,实行终身追责。

 

风险3:关联资金往来无闭环管控,触发国资、反洗钱双重违规

 

集团资金池未对上市主体、关联方资金实行物理隔离,大量无书面协议、无担保、无固定还款期限的无息资金拆借;借助多层子公司、第三方个人账户搭建体外资金循环,大额、可疑资金划转未按2025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履行大额/可疑交易上报义务。

 

风险4:国资多层审批与信息披露时序冲突,滋生内幕交易隐患

 

大额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需集团、国资委多层逐级书面审批,审批周期长,期间知悉事项人员范围持续扩大;部分企业为缩短披露窗口期简化资产评估、产权进场等法定国资程序,两头违规;信息长期未公开极易诱发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行为。

 

风险5:关联交易全流程档案缺失,无法佐证交易公允性

 

企业仅留存最终购销、资产转让合同,缺失前置询价材料、第三方评估报告、董事会/股东会三会纪要、完整资金流水、物流/交割单据等全套佐证资料;穿透巡察、监管现场检查时,无完整证据链证明交易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监管机关可直接推定存在利益输送。

 

风险6:隐性关联担保、差额补足抽屉协议未审议未披露

 

通过多层下属子公司、第三方主体私下签署流动性支持、差额补足、连带担保等抽屉协议,未纳入集团关联担保统一台账,未履行董事会、国资委双重审议程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完全隐瞒;担保损失达到法定标准,可触发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刑事犯罪。

 

(三)穿透视角下财务造假全链路稽查要点

 

当前多数国企财务造假依托多层股权、隐蔽关联交易实施,监管侧依托智能化穿透式监管体系,建立如下典型舞弊行为及穿透识别逻辑:

 

  1. 虚增营收:第三方过桥虚构购销,资金体外闭环回流,系统自动识别无实物流大额资金循环;
     
  2. 体外资金池:集团资金体外拆借、截留账面利润,个人账户流水可完整调取,形成舞弊铁证;
     
  3. 虚增成本:向关联方高价采购,价差返还实控人,系统比对市场价格自动标记异常;
     
  4. 隐匿资产负债:空壳平台隐匿不动产、兜底担保,合并报表刻意缩减范围;
     
  5. 分拆交易平滑利润:人为拆分大额收支调节各年度账面业绩,规避考核与披露要求。

 

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罪名,损失达标移送公安,同步依据国资委46号令终身追责。

 

表5 关联交易穿透自查标准化核查表

 

(四)关联交易长效合规治理方案

 

1. 搭建动态关联方穿透识别机制

 

搭建集团统一关联方数据库,对接股权系统、高管任职系统,系统自动识别多层间接关联主体,季度更新、年度全面复核,杜绝隐性关联遗漏。

 

2. 分级审批+双重披露一体化流程

 

制定关联交易分级标准,区分小额日常购销、重大资产交易、资金拆借;同步设计“国资前置预审+上市审议披露”并行流程,缩短审批窗口期,防控内幕信息扩散;关联交易全流程线上留痕,自动同步至智能化监管平台。

 

3. 定价公允刚性管控

 

强制要求资产类关联交易全部进场交易并备案;货物服务类关联交易留存完整市场比对资料,定价偏离行业10%以上必须出具专项说明并经审计委员会、外部董事专项审议。

 

4. 资金与担保穿透隔离

 

上市主体与非上市国资平台资金物理隔离,禁止无担保无息关联拆借;所有关联担保、差额补足统一纳入台账,履行双重审议、披露程序,杜绝抽屉协议。

 

5. 建立常态化专项排查机制

 

每年开展关联交易穿透专项审计,重点核查跨层级、第三方过桥、年末突击大额关联业务,形成专项自查整改报告,同步报送集团、国资委备案。

 

四、重点场景三:境外国资穿透监管难点、跨境合规风险与全域防控机制

 

国资委穿透式监管会议明确将境外国有资产纳入重点核查范畴,叠加八部门2026—2028非法跨境证券两年整治、37号文返程投资、ODI备案多重规则,跨境架构天然存在数据隔离、法域冲突、监管盲区,是当前国资风险最高敞口。

 

(一)境外国资穿透四大现实监管难点

 

1. 多层SPV架构透明度缺失

 

出海国企普遍搭建BVI、开曼、新加坡多层离岸平台,各法域工商、税务信息不互通,集团无法实时掌握底层资产、股权变动,监管穿透链条断裂;大量SPV仅用于融资,无实际经营场地、人员,无法通过商业实质测试。

 

2. 境内外合规规则多重冲突

 

东道国保密法规、数据跨境限制(GDPR等)与国资实时数据报送要求矛盾;外汇、税务、证券、国资审批流程时序错位,容易出现“境外交易完成、境内手续未补办”存量瑕疵。

 

3. 境外经营管控薄弱

 

境外子公司距离集团总部较远,重大投融资、资产处置自主决策比例偏高,容易脱离集团“三重一大”穿透管控。

 

4. 跨境资金长期游离监管

 

境外利润滞留离岸账户不回流,通过多层SPV划转规避外汇登记、分红完税;境外中介佣金、服务费无真实业务背景,形成跨境利益输送通道。

 

(二)境外国资五大核心合规风险

 

1. 境外架构未完成ODI、37号文备案审批

 

境内企业设立境外SPV、返程投资未履行发改委、商务部门ODI核准/备案、外汇登记,属于跨境刚性违规,存量架构限期补正,新增跨境投资一律不予资金出境审批。风险后果:资金强制调回、高额外汇处罚,Pre-IPO国资主体直接否决申报。

 

2. 离岸空壳SPV隐匿国有资产

 

无商业实质多层离岸平台长期存续,底层资产、股权变动不向集团、国资委报备,资产处置、股权转让未履行国资评估、进场程序。依据国资委46号令属于境外经营管控失职,造成损失终身追责。

 

3. 跨境关联交易、资金往来非公允输送

 

通过境外关联主体低价转让股权、无偿拆借资金、虚构咨询服务费转移利润;跨境资金池未落实反洗钱受益所有人穿透识别,大额跨境划转未上报可疑交易。同步触发外汇、国资、反洗钱三重处罚。

 

4. 境外重大事项境内前置审批缺失

 

境外并购、大额担保、资产处置、分红分配仅由离岸董事会决策,未上报境内集团党委会、董事会、国资委履行穿透审批,属于典型越权决策。典型案例:某央企海外子公司未经总部批准收购境外矿产,形成3.2亿坏账,集团董事长、海外负责人全部被追责处分。

 

5. 跨境证券过渡期违规风险

 

实控人、董监高、境外子公司员工持有境外证券账户、离岸信托持股,违反两年过渡期“只出不进”要求,新增入金、新开仓全部从严查处,涉嫌内幕交易、资金跨境犯罪移送公安。

 

表6 境外国资标准化穿透自查清单

 

(三)境外国资长效穿透合规管控体系

 

1. 架构分层优化整改

 

(1)无商业实质多层离岸SPV:过渡期内注销、合并,简化股权链条,控制境外层级不超过2级;

 

(2)确需保留融资SPV:完善境内外双重治理机制,董事会、财务负责人由境内集团委派,月度报送经营、资金数据至国资智能监管平台。

 

2. 跨境审批前置刚性机制

 

建立境外重大事项正面/负面清单,并购、担保、股权转让、大额资金划转一律实行“境内审批先行、境外落地在后”,禁止先实施后补程序。

 

3. 跨境数据与资金动态监测

 

打通境内司库系统与境外账户数据对接,实现跨境资金流动实时预警;落实反洗钱跨境受益所有人穿透识别,每半年开展境外资金专项审计。

 

4. 过渡期跨境证券整改方案

 

全面摸排存量境外证券持仓,严格执行“只出不进、禁止新增入金”,制定两年分批清退、资金回流计划,留存全部处置流水、台账备查。

 

5. 内外联合合规审查机制

 

组建境内国资法务+境外当地律师+外汇财税联合审查团队,跨境交易同步匹配国资、外汇、东道国三重合规要求,平衡监管报送与境外保密规则。

 

五、全域长效落地:适配智能化穿透监管的国资合规治理体系

 

结合国资委会议“数字化穿透+全流程闭环管控”双核心要求,双重工作要求,面向中央企业、地方国有平台、国有上市主体建立通用长效治理框架,从组织、制度、数字化、自查整改、分层追责五大维度构建常态化机制,从根源规避层级隔离、隐蔽违规问题。

 

(一)顶层组织与制度体系完善

 

  1. 压实党委前置穿透管控责任:所有多层架构调整、大额关联交易、重大境内外投资全部纳入党委会前置研究事项,完整留存会议纪要,纳入“三重一大”专项台账统一管理;
     
  2. 建立跨部门穿透协同工作专班:产权、财务、法务、风控、内审、董办联合办公,统一股权、关联交易、境外资产三大领域穿透审查标准,定期开展联合专项自查;
     
  3. 全面修订内部管理制度:将穿透审查法定要求嵌入投资、产权、资金担保、关联交易、境外资产管理、招投标等全部内部制度,明确穿透核查为所有重大业务必经前置流程。

 

(二)智能化穿透监管平台标准化建设要求

 

严格落实国资委数字化建设硬性要求,搭建集团一体化穿透监管平台,实现五大功能:

 

  1. 数据自动归集:子公司、境外主体财务、股权、合同、资金底层数据直连,杜绝人工填报篡改;
     
  2. 模型自动分析:内置多层架构过长、非公允关联、境外资金滞留、大额拆借预警模型;
     
  3. 线上预警推送:风险自动预警系统识别异常即时推送对应部门,限时核查处置;
     
  4. 线上核查派单:核查自动派单预警事项自动下发内审、法务穿透核查任务;
     
  5. 留痕实质整改:整改自动跟踪整改台账线上销号,全过程留痕,杜绝虚假整改、纸面整改。

 

(三)常态化分级自查与闭环整改机制

 

建立年度全域穿透自查制度,遵循标准化六步整改流程:

 

  1. 全域摸排建档:每年一季度开展股权、关联、境外资产全域摸底,建立风险台账,区分一级涉刑风险、二级行政处罚风险、三级管理瑕疵;
     
  2. 分级专项处置:一级涉刑风险立即暂停相关业务、追回资金、固定证据,同步对接司法;二级合规风险制定3—6个月专项整改方案;三级管理瑕疵季度优化内部流程;
     
  3. 整改复核回头看:内审部门对已完成整改事项开展穿透复核,验证实质整改,杜绝仅补文件、资金未清退的虚假整改,整改成效纳入干部考核;
     
  4. 年度复盘迭代:结合当年国资委、地方巡察查处典型违规案例更新风险识别清单,同步优化数字化预警模型。

 

(四)分层追责机制(对标国资委46号令)

 

  1. 经营管理责任:多层架构管控失效、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境外资产失控区分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实施扣减绩效、岗位调整、国企禁入;
     
  2. 纪检纪律追责: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存在利益输送线索的,移交驻企纪检监察组开展核查;
     
  3. 行刑衔接机制:触及财务造假、挪用资金、洗钱、内幕交易等刑事立案标准的,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主动配合监管移送司法,积极整改挽回损失,争取合规整改从轻情节;
     
  4. 终身追责约束:在职期间履职失职形成资产损失,不因离职、退休、调离免除相应责任。

 

(五)复合型人才常态化培育机制

 

落实会议人才培养要求,重点培育同时掌握国资规则、上市监管、跨境外汇、数字化风控的合规团队;常态化组织穿透监管政策、典型追责案例专项培训,覆盖集团高管、子公司负责人、财务、产权、境外业务条线全员。

 

六、分主体差异化自查与整改侧重

 

表7 四类国有经营主体高频风险与整改重点对照表

 

结语

 

国务院国资委穿透式监管工作会议释放明确长期监管导向:依靠多层股权、第三方过桥、离岸载体隔离国资法定监管的操作空间已全面收紧。当前国资监管正式完成从传统纸质静态报表核查向数据驱动、事前预警、终身行刑衔接闭环治理的底层转型,各类城投平台、央企、国有上市公司同步面临国资追责、资本市场行政处罚、纪检监察、刑事司法四重高压约束。若企业依旧沿用事后补救、纸面整改的被动应对模式,一旦被大数据稽查系统抓取完整违规线索,将同步承受多重不利后果,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生涯形成长期负面影响。

 

各类国有经营主体应当主动转变内部治理思路,彻底摒弃“被动迎检、事后补材料”传统应对方式,以多层股权嵌套、隐蔽关联交易、境外国资管控三大高频风险场景为专项整改抓手,完成全域穿透摸排、存量问题分级闭环处置;同步搭建制度、数字化平台、内审协同三位一体长效内控治理体系,将穿透审查要求嵌入投融资、产权交易、资金往来、境外经营全部业务前端决策流程。

 

各类国有经营主体应在严格守住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核心底线、规避管理人员履职纪律与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穿透监管刚性管控边界与企业市场化自主经营空间,平衡风险防控与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依托体系化、数字化合规治理建设,全面匹配新一轮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整体工作部署,为企业长期稳定经营筑牢坚实合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