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美加墨世界杯首次以三国联合主办的形式登上历史舞台,参赛队伍由传统的32支扩展至48支,赛事规模及组织复杂程度均达到空前水平。这不仅考验着赛事运营、跨境协同和后勤保障能力,也对国际体育争议解决的即时性、专业性与权威性提出全新挑战。赛事期间,球员参赛资格认定、红黄牌处罚复核乃至兴奋剂违规处理,均可能在瞬息之间左右球队的出线前景,影响赛事走向。为应对挑战,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为本届世界杯设立了临时仲裁庭(Ad Hoc Division,简称AHD),致力于在48小时内快速、有效解决赛事期间发生的争议,构筑起一道兼顾速度与正义的法治防线。本文将回溯CAS临时仲裁程序的发展脉络与仲裁实践,并聚焦本届美加墨世界杯临时仲裁的管辖范围、运作机制及裁决执行等核心法律问题,为读者解锁绿茵赛场背后的体育法治力量。
一、CAS临时仲裁程序的发展概况
(一)CAS临时仲裁程序的创立
为摆脱各国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诉讼周期冗长等困境,国际奥委会于1984年正式创立了CAS,旨在建立一个高度专业化、国际化的体育争议解决机构。CAS初期主要设有普通仲裁和上诉仲裁两类程序:前者处理球员转会、赞助合同等具有商事性质的首次争议;后者处理当事人不服体育组织纪律处分决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
赛事期间产生的体育争议多具备突发性、紧迫性特征,常规仲裁程序难以实现快速处置。如奥运会整体赛程通常不足两周半,若争议解决周期冗长,裁决将丧失实际适用价值,甚至直接扰乱赛事正常开展。为适配奥运赛事对争议解决时效的特殊需求,CAS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上首次设立AHD,专门处理奥运会期间及开幕前10天的体育争议,并明确该机构原则上应于接收仲裁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裁定。[1]
设立AHD的核心目的,是在赛事主办地提供即时、高效的现场争议解决服务。自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后,在奥运主办城市设立AHD成为通行惯例,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22年北京冬奥会均延续这一传统。
(二)CAS临时仲裁程序的发展演变
在奥运会成功实践基础上,AHD逐步拓展至其他重大国际赛事,如1998年英联邦运动会、2000年欧洲足球锦标赛均引入了临时仲裁机制。2006年德国世界杯则将AHD首次引入国际足球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简称FIFA)世界杯赛事,临时仲裁自此成为世界杯争议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1996年至今,CAS临时仲裁制度已走过三十年发展历程,在奥运会及各类大型赛事中取得显著成效。AHD仲裁规则在实践中不断演进完善,目前最新版本是CAS官网发布的2021年7月修订版本《CAS奥运会仲裁规则》,其中对AHD的设立、人员配置、仲裁程序、仲裁员选任及裁决效力等事项作出全面规定。[2]总体来看,临时仲裁仍依托于CAS普通仲裁程序,整体框架基本相似,但基于重大赛事的特殊性,着重突出快速解决争议的核心目标。[3]
二、CAS AHD的主要仲裁实践
(一)参赛资格争议
从历史仲裁实践来看,参赛资格纠纷是AHD受理的最主要争议类型,常见情形为未获参赛资格的运动员试图通过临时仲裁恢复参赛权利。
CAS OG 08/002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涉及双重国籍参赛资格争议的典型案件。一名游泳运动员具有美国和菲律宾双重国籍,曾在2007年1月代表美国参赛,同年2月获批加入菲律宾业余游泳协会(Philippine Amateur Swimming Association,简称PASA)。2007年11月,该运动员提起的变更运动国籍为菲律宾的申请被世界游泳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Natation,简称FINA)驳回。2008年2月,FINA致函PASA明确表示该运动员可参加北京奥运会,且未提及附加条件。然而2008年7月,FINA又决定禁止该运动员代表菲律宾参加包括奥运会在内的任何国际比赛。该运动员随即向AHD申请仲裁,请求推翻该决定。AHD审理认为,虽然该运动员不完全满足FINA关于变更运动国籍的规定,但FINA此前的致函已同意其进入菲律宾奥运代表队,基于“禁止反言”原则,FINA在无特别理由的情况下无权再禁止其参赛。[4]最终AHD支持了该运动员的请求。
(二)兴奋剂争议
兴奋剂行为在奥林匹克体系内被严格禁止。在审理兴奋剂争议时,AHD倾向于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一旦确认运动员体内存在禁用物质,即构成违规,无论其是否存在过失或主观恶意,处罚不可避免。
CAS OG 00/011是这一原则的典型体现。2000年悉尼奥运会上,一名罗马尼亚女子体操运动员在夺得金牌后,因药检呈阳性被国际奥委会取消金牌。事实情况是,该运动员因比赛前感冒,队医让她服用了感冒药,而该感冒药里含有禁药成分。该运动员向AHD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该处罚。AHD经审理认为,虽然该运动员服用感冒药并无恶意,但《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中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应认定本案中兴奋剂违规成立,最终维持了国际奥委会的处理决定。[5]
(三)比赛结果争议
比赛裁判结果纠纷主要针对裁判员及其他官员就比赛结果作出的判罚。在此类案件中,AHD始终坚持一项重要原则:原则上不干涉场上裁判的判罚,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裁判存在恶意或武断行为。[6]这一原则根植于体育法对人类裁判善意错误的制度性容忍,核心目的在于维护裁判在比赛中的绝对权威。[7]
CAS OG 12/010即为适例。2012年伦敦奥运会女子铁人三项比赛中,某瑞士运动员与瑞典运动员比赛成绩相同,裁判通过回看录像认定瑞士运动员身体稍微提前撞线,获得金牌,瑞典运动员获得银牌。瑞典铁人三项联合会向AHD申请仲裁,要求给予瑞典运动员金牌。AHD经审理认为,CAS通过一系列案例已发展出一项规则,除非赛场裁判员是武断的、恶意的,否则对赛场裁判决定不予审查,而本案不存在此类例外情形,故不予支持其仲裁请求。[8]
三、美加墨世界杯临时仲裁的管辖范围与运行机制
(一)管辖范围
伴随体育行业的不断发展,CAS在解决国际体育争议中所展现出的专业价值与制度优势日益凸显,越来越多国际体育联合会在其章程中纳入接受CAS管辖的条款。2002年11月,FIFA正式接受CAS的管辖权,其后在《FIFA章程》中增设条款,明确规定CAS有权仲裁FIFA、各足球协会及其成员、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体育官员以及经纪人之间的任何争议。
针对2026年美加墨世界杯,CAS专门制定了《2026世界杯仲裁规则》用以规范世界杯期间临时仲裁程序的运作。该规则第1条明确,该规则系为运动员、参赛协会成员及体育运动的利益而设立,用以解决本届赛事期间(2026年6月11日至7月19日)发生且由本届世界杯比赛引发的争议。这一时间维度的管辖边界意味着,凡赛前或赛后产生的争议,均不属于AHD管辖范围,当事人须依据案件性质,通过CAS普通仲裁程序或上诉仲裁程序另行解决,而无法提交至AHD。同时,AHD行使管辖权还需满足《FIFA章程》第50条的条件,例如因违反《足球竞赛规则》的行为无法提交AHD仲裁。
(二)前置程序
“用尽内部救济”是国际体育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亦是CAS仲裁管辖正当性的重要前提。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向CAS提起上诉之前,必须先行利用体育组织内部设立的申诉与救济机制。根据《FIFA章程》第50条,当事人须在用尽FIFA内部所有法律救济途径后方可向CAS提出仲裁申请,这一前置程序有效保障了FIFA内部司法资源的优先运用。
FIFA内部设有较为完善的司法体系,包括纪律委员会、道德委员会及上诉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依据《FIFA纪律准则》处理对会员协会、俱乐部、官员、球员等的处罚事项;道德委员会根据《FIFA 章程》《FIFA道德准则》行使职权,针对官员、球员、足球中介、授权代理人作出道德处罚决定;上诉委员会则审理不服前述两委员会决定的上诉案件。当事人对FIFA内部终审决定不服而向CAS申请仲裁的,须在收到决定之日起21日内提交申请,逾期将丧失救济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本届世界杯期间FIFA纪律委员会与上诉委员会处理的一则赛场处罚争议引发了较大关注。2026年7月2日,在1/16决赛美国队对阵波黑队的比赛中,一名美国球员因拼抢时踩踏对方球员脚踝,被主裁判直接出示红牌罚令出场,依据赛事规则该球员将自动停赛一场。然而,在美国队与比利时队的1/8决赛前一日,FIFA纪律委员会援引《FIFA纪律准则》第27条,裁定对该球员的自动停赛处罚予以暂缓执行,并设定为期一年的观察期,确认该球员具备出战对阵比利时1/8决赛的参赛资格。
对此,比利时皇家足球协会(Royal Belgian Football Association,简称RBFA)紧急向FIFA提出异议。FIFA上诉委员会随后作出回应:RBFA并非该纪律程序的当事方,不具备就该决定提出上诉的法律资格,故对其上诉不予受理。鉴于目前比利时队已在1/8决赛中取胜,成功晋级八强,FIFA纪律委员会与上诉委员会的相关决定已不构成对其后续赛事的实质性影响,RBFA是否会就上述争议提交AHD处理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三)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AHD裁决争议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仲裁程序的合法性、裁决的公正性及执行效力。[9]
在程序法层面,应适用仲裁地法即瑞士法。仲裁地与仲裁程序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法律联系,这一原则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已被广泛接受。根据《CAS体育仲裁法典》第R28条确认的原则,无论CAS在何地开庭审理,其仲裁程序均受瑞士法律约束。《2026世界杯仲裁规则》第7条亦明确规定,AHD仲裁地为瑞士,同时AHD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地方执行任务范围内的所有活动,且仲裁受《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第12章规制。因此,无论AHD采取何种方式在何地开展审理,均不影响仲裁程序应受到瑞士法的规制。
在实体法层面,《2026世界杯仲裁规则》第18条规定,AHD应优先适用FIFA各项规定,并以瑞士法律作为补充。该规定清晰界定了适用顺序:FIFA章程、条例和准则作为足球行业特别规范具有优先效力;仅在FIFA规则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时,方以瑞士国内法为补充。这体现了对体育行业自治的高度尊重,契合足球争议的专项治理需求。
(四)案件转介机制
为兼顾效率与裁决质量,本届世界杯临时仲裁制度特别设置了案件转介机制。《2026世界杯仲裁规则》第21条规定,AHD综合考虑申诉人救济请求、争议性质和复杂性、解决紧迫性、证据范围及法律问题、各方陈述权及案卷状态等因素后,既有权作出最终裁决,也有权将争议全部或部分移交CAS常规程序继续处理。
这一机制为复杂争议的深度审理预留了制度空间,有效避免因过度追求速度而牺牲裁决质量。转介期间,AHD可视情况作出临时救济措施,该措施持续有效,直至CAS常规仲裁中的仲裁庭另行决定。
四、美加墨世界杯临时仲裁裁决的执行机制
(一)FIFA内部执行机制
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相比,体育仲裁裁决的执行具有特殊性。当事人通常优先借助体育组织内部的约束机制实现裁决内容,而非诉诸内国法院。[10]这得益于国际体育组织在行业管理层面拥有广泛且有效的制裁权限。
FIFA是全球足球运动的最高管理机构,各会员协会均通过章程承诺遵守FIFA的各项决定,以及承认和执行CAS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某当事方拒绝执行AHD出具的裁决,FIFA可依据相应规则对其施加纪律制裁。根据《FIFA章程》第51条、第53条规定,对于不遵守FIFA和CAS决定的行为,将依据《FIFA纪律准则》予以处罚。《FIFA纪律准则》第21条进一步明确,如相关方拒不履行CAS裁决的,则将面临罚款、参赛禁令、转会禁令、降级等纪律措施。上述规定的有效运作,使AHD临时仲裁裁决在实践中具有高度的事实约束力和执行力,为赛事期间争议的快速终结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国际条约执行机制
除FIFA内部执行体系外,当事人还可依据《纽约公约》请求内国法院承认与执行。该公约是目前适用范围最广、缔约国数量最多的多边条约之一,至今已有172个缔约国,几乎覆盖全球所有主要经济体。[11]依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已成为跨境执行的主要途径。
《纽约公约》贯彻了有利于仲裁裁决执行的政策。受理法院收到承认与执行申请后,依照公约规定的有限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如不存在仲裁协议无效、裁决违反法院地公共政策等情形的,即应裁定承认裁决效力,并依据国内法予以强制执行。
五、结语
伴随全球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体育仲裁在赛事治理中的制度价值日益凸显。CAS临时仲裁程序自1996年创立以来,从奥运会延伸至本届美加墨世界杯舞台,逐步构建起一套兼顾速度与正义的争议解决范式。三十年间,AHD在参赛资格、兴奋剂违规、比赛结果等争议类型中积累了丰富的裁判经验。未来,随着体育赛事形态愈发多元、跨境争议日趋复杂,临时仲裁程序必将面临更多制度调适的挑战。我们将持续关注AHD在美加墨世界杯期间的后续仲裁实践,以期为体育法治的演进积累更多观察与思考。
注释:
[1] 参见黄世席:《奥运会争议仲裁发展浅析》,载《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14页。
[2] 参见CAS网站, https://www.tas-cas.org/en/arbitration/ad-hoc-division,2026年7月10日访问。
[3] 参见裴碧君、向会英:《国际体育仲裁院临时仲裁制度探析及对中国体育临时仲裁的启示》,载《法治实务》集刊2023年第2卷,第26页。
[4] 参见CAS OG 08/002, para. 12.
[5] 参见CAS OG 00/011, para. 18.
[6] 参见肖永平、周青山:《2008年北京奥运会仲裁案件述评》,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27卷第4期,第131页。
[7] 参见郑欢、何芝萱、陈士勇:《AI时代体育仲裁程序的范式转移与制度重构——以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为例》,载《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26年第42卷第2期,第60页。
[8] 参见CAS OG 12/010, para. 7.
[9] 参见黄进、陈卫佐:《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载《法学评论》1993年第4期,第14页。
[10] 参见向会英:《国际体育仲裁院职业足球争议仲裁法理研究》,上海体育学院202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8页。
[11] 参见《纽约公约》网站,https://www.newyorkconvention.org/contracting-states/contracting-states,2026年7月10日访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