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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25版修订简评
2025年07月16日侯陆军(实习生王紫辰对本文亦有贡献)

一、引言

 

2025年1月1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规则第7版(“《SIAC仲裁规则2025》”)以及修订后的SIAC费用表正式生效。此次修订广泛征求了SIAC用户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反映了SIAC在根据第6版仲裁规则管理的超过3000个国际案件中的管理经验[1],有效地对旧规则和实践存在的问题作出了革新式的调整。修订后的仲裁规则在兼顾仲裁公正性的同时,更进一步响应了当前国际仲裁对仲裁效率和仲裁当事人中心主义的价值追求。本文将对部分主要修改点进行简要介绍与评议,以供业界参考。

 

二、主要修订内容评述

 

《SIAC仲裁规则2025》主要修订之处包括:(1)引入简易程序并扩大快速程序的适用范围;(2)新增初步决定制度;(3)新增管辖权异议的表面审查制度;(4)新增协调程序;(5)完善紧急仲裁员程序,包括申请保护性初步裁决的可能性;(6)将仲裁庭秘书指任条款首次纳入仲裁规则;(7)其他机制条款的修改。以下将分项进行概括介绍和简要评述:

 

(一)新增简易程序(Streamlined Procedure)并扩大快速程序(Expedited Procedure)的适用范围

 

《SIAC仲裁规则2025》新规定了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本质上而言是通常仅通过提交文件进行审理、设有仲裁庭和机构费用上限、仲裁庭在组庭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的仲裁程序,此程序适用于两种情形:(1)双方在仲裁庭组庭前一致同意选择适用该程序;(2)争议金额为不超过100万新元等值金额的案件。新增简易程序后,小额索赔适用国际仲裁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将进一步大幅降低,仲裁程序效率或将极大提高。当然,规则也保留了公平的保障机制,若当事人约定不适用简易程序、或经当事人申请且经院长批准,仍可排除简易程序的适用。[2]

 

除了新增简易程序外,《SIAC仲裁规则2025》对原有的快速程序所适用案件范围也有所扩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一般适用的争议金额上限从600万新元等值金额大幅提高至1000万新元等值金额。二是将兜底规定中“特别紧急情况”的描述修改为“案件的情况应适用快速程序”。原规定“特别紧急的情况”易使快速程序与紧急仲裁员制度的适用界限模糊,且出现紧急情况时当事人往往考虑的可能更多是紧急仲裁员制度而非快速程序制度;修改后将更切合司法实践中快速程序适用的一般情况——即案件相关争议的复杂程度、案件性质而非仅仅是紧急程度决定了给与仲裁庭6个月时限来完成案件是相对比较合理的情况。[3]

 

总体来说,在2025年版仲裁规则下,在SIAC仲裁大体上可在三种程序中进行选择——普通程序、快速程序、简易程序。三种程序在适用条件、仲裁员数量及确定、审理方式及流程、仲裁裁决出具时间以及费用上各不相同,具体区别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可以看出,修订后新增的简易程序和扩大适用范围的快速程序通过简化仲裁程序(引入独任仲裁员、线上开庭及减少乃至禁止文件披露和证据开示)、缩短仲裁审限等方式大幅提高了仲裁效率,并极大地节省了仲裁成本(尤其简易程序案件),有利于低金额案件或者当事人更注重仲裁效率及成本的情况下快速高效解决争议。积极响应了近年来国际仲裁不断被诟病的流程冗长和成本高企的问题,符合国际仲裁越来越追求效率和降低仲裁成本的发展趋势。

 

(二)新增初步决定(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制度

 

《SIAC仲裁规则2025》新增规定了初步决定制度,即当事人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向仲裁庭申请对仲裁中出现的任何待决问题作出具有约束力的终局初步决定。

 

从流程上看,初步决定制度似乎与2016版SIAC仲裁规则就有、2025版也保留了的早期驳回(Early Dismissal of Claims and Defenses)仲裁制度较为相似,但二者实际上是两套目的和适用情况并不相同的制度。

 

早期驳回制度,意在驳回明显不适合进行仲裁的整个仲裁申请和答辩,允许仲裁庭在未经详细考虑和审理的情况下,在初期就驳回明显缺乏实质理由或管辖权的请求。《SIAC仲裁规则2025》所规定具体适用情形为第47.1条所列的——仲裁申请或答辩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仲裁申请或答辩明显超出仲裁庭管辖权范围的情况,实践重点的判断标准为对“明显”的解释与适用。与之相似的仲裁规则规定还有国际商会(ICC)在《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中第109-114条对于“明显无理的请求或抗辩的迅速裁决”(Expeditious Determination of Manifestly Unmeritorious Claims or Defences)的规定、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规则(2022年版)第41条和第43条对明显缺乏法律价值(Manifest Lack of Legal Merit)和初步抗辩(Preliminary Objections)的规定、201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机构仲裁规则第43条对初期决定程序(Early Determination Procedure)的规定、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仲裁规则2020第22.1条对先期决定(Early Determination)的规定等。

 

初步决定,意在通过仲裁庭在早期就对仲裁中具体问题作出具有约束力和终局性的决定,就一部分问题先定纷止争、缩小争议的范围,来使得后续的争论、审理及其他仲裁流程更有效率,以便更高效地完成仲裁程序、解决争议。《SIAC仲裁规则2025》所规定具体适用情形为第46.1条所列的——各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初步决定该问题、申请人能够证明初步决定该问题可能有助于节省时间和费用并有助于更有效和迅速地解决争议、或案件的情况适合对该问题作出初步决定。在世界范围内,初步决定制度存在已有一段时间,近年对于该制度的关注和规定也在日益增加,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仲裁庭在仲裁早期阶段向当事人提出初步决定的可能性,数项仲裁规则和文件的修订也都包含了初步决定,如2020版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第2(3)(b)条、第3(13)(14)条、第4(4)条和第8(4)(e)条,2021年版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规则第21条和第22条,以及2014年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规则第26.1条规定仲裁庭可以在不同时间就不同问题作出单独裁决。适当的情形下,初步决定可以帮助聚焦争议焦点、节省时间和费用,也有相关专业人士对这一制度引发的当事人是否获得公平合理陈述机会表达一定的担忧。[4]总体而言,初步决定的权利事实上一般被认为即使未有明文规定、也属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中的广泛自由裁量权范围内,《SIAC仲裁规则2025》此次修改将其明文化,无疑是对仲裁庭行使该权力的更有利的支持与鼓励。

 

(三)新增管辖权异议的表面审查(Prima Facie Jurisdictional Objection)

 

就仲裁案件的管辖权而言,一般遵循自裁管辖原则,即仲裁庭有权决定自己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下称“示范法”)亦规定了仲裁庭可以对仲裁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包括仲裁协议不存在或无效提起的异议具有管辖权。需要强调的是,这些仲裁自裁权均须在仲裁庭成立以后方可行使,《SIAC仲裁规则2025》第8条则新增了在仲裁庭成立前,可以由主簿(Registrar)决定将案件的管辖权提交仲裁院进行表面审查(Prima Facie Scrutiny)。仲裁院在审查发现仲裁案件管辖存在显著问题(如不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做出决定是否终止仲裁。此处增加的条款可以帮助仲裁院在立案之时即发现显著不存在管辖权的案件,在近年来SIAC收案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下,有利于在早期即做出管辖权裁决,及时止损,防止盲目无节制地浪费仲裁资源。

 

(四)新增协调程序(Coordinated Proceedings)

 

《SIAC仲裁规则2025》在合并仲裁的基础上引入了协调程序,意在弥补合并仲裁在实践中适用的局限性。

 

合并仲裁,即将满足条件的多个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进行管理。提出申请的时间点可为拟合并的各仲裁案件的仲裁庭均未组成之前、或者拟合并的仲裁案件中已有案件组成了仲裁庭后,依据《SIAC仲裁规则2025》第16条,均需所有当事人均同意合并,同时,还要求所有的仲裁请求、反请求和交叉请求均依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或者仲裁协议相互兼容且争议源自或涉及相同的法律关系、争议源自或涉及多个合同系主从合同的关系、或争议源自或涉及同一交易或一系列交易。若申请时拟合并的案件中已有案件组成了仲裁庭,则还需额外满足各个仲裁案已经组成了仲裁员相同的仲裁庭、或者其他仲裁案件尚未组成仲裁庭的要求。仲裁实践中,案件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可以看到,SIAC对合并仲裁的要求较为严格,根据SIAC的实践统计,大约30%-40%的合并申请因各种原因被拒绝[5];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许多存在相互联系的案件之间并不都希望或者需要全盘合并处理,而仅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存在交织和关联。因此,合并仲裁规定尚无法完全满足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对存在一定关联案件进行协同管理的需求。

 

为了填补此前规定的空白,《SIAC仲裁规则2025》新增了协调程序,降低了对案件之间关联度的要求。依据第17条,只需案件间存在“仲裁庭相同,且所有仲裁涉及共同法律或事实问题”,当事人即可向仲裁庭申请协调仲裁,在一般而言相关的各仲裁仍保持各自独立的程序的前提下,可以达到——“仲裁同时进行或依次进行”、“仲裁统一开庭审理且在程序上保持一致”或者“在其中一些仲裁案件待裁决时,中止其他仲裁案件”的结果。在便于纠纷解决的同时,SIAC也考虑到案件间交流或对案件保密性的影响,因此在规定中再次强调了应用协调程序时对仲裁庭的保密义务的约束。

 

(五)完善紧急仲裁员程序,并首次引入申请保护性初步命令(Protective Preliminary Order, PPO)的可能性

 

《SIAC仲裁规则2025》在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申请书规范、紧急仲裁员的指定和回避等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完善,最大的亮点在于首次对保护性初步命令作出了规定。保护性初步命令制度,即若满足特定条件,紧急仲裁员有权在不通知其他被申请人的情况下对此进行考虑、并在受指定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以单方面保护性初步命令的形式授予临时救济。这一规定极大程度提高了紧急情况下在仲裁中进行临时保护的可能性,是极为创新和大胆的改变。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与其他的临时救济措施相同,由仲裁庭作出的保护性初步命令仅保留在仲裁程序中、并不直接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但对于临时救济措施的遵守与否将极大程度影响仲裁庭对案件的考量。在新加坡,可以直接向相关法院申请执行由SIAC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救济措施;但就我国而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内地与香港间关于协助保全的相关安排,法院仅支持中国境内机构以及部分满足条件的香港机构管辖的仲裁的保全。另外,我国内地目前尚未有执行境外紧急仲裁员命令的相关实践。故若需希望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由SIAC紧急仲裁员作出的临时救济措施,或仍有较大难度。

 

(六)仲裁秘书(Tribunal Secretary)制度细化完善

 

在国际仲裁实践中,仲裁秘书作为链接各方当事人的桥梁在推动案件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仲裁秘书参与仲裁程序亦愈发成为普遍现象。但不容忽视的一点是,有关仲裁秘书的职能范围、产生方式等问题的仲裁立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则普遍缺失,以致仲裁秘书是否可以介入案件及应当介入的程度仍是仲裁实务界颇受争议的话题之一。在此背景下,《SIAC仲裁规则2025》首次将对仲裁秘书的选任、解任和权限的规定纳入其仲裁规则,并对仲裁秘书的指任与变动规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无疑对解决仲裁秘书介入具体案件的职权合法化和明晰仲裁秘书的职能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新规除通过新增第24条“仲裁庭秘书”条款外,还特别制定了有关仲裁庭秘书的委任规则的《仲裁庭秘书委任实务指引》(Practice Note On The Appointment of Trinunal Secretaries,下称《实务指引》或Practice Note)。根据新规第24条和《实务指引》的规定,仲裁庭秘书的选任由仲裁庭在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并与主簿协商后、或经主簿批准后确定;仲裁庭秘书同样需遵循仲裁规则第20条项下有关仲裁员的(利冲)披露义务,同时,仲裁庭不得将任何决策职能委托给秘书,秘书执行的所有任务均应在仲裁庭的监督下代表仲裁庭进行;仲裁庭秘书的职务可被仲裁庭解除;仲裁秘书的回避需由当事人依照规定提交回避通知书后由院长给出终局性决定等。[6]

 

此次将仲裁秘书制度首次写入仲裁规则有利于明确仲裁秘书在国际仲裁中担任有关仲裁辅助角色的合法性和参与仲裁案件进程管理的正当性,亦有利于发挥仲裁秘书高效推进案件进展、更好服务于案件当事人的重要作用。在当前各主流国际仲裁机构在公平及程序正当之外越来越强调服务和效率的背景下,不得不说是一个顺应国际仲裁发展潮流的务实之举。

 

(七)其他机制修订

 

除以上所分析的主要亮点外,《SIAC仲裁规则2025》还有许多新增规定,如在一般由仲裁庭召开的案件管理会议的基础上,新增了允许主簿在组庭前召开管理会议,有利于组庭前仲裁程序的高效推进;对于实践中越来越常见的第三方资助作了新的明确规定,对其在签订、披露等方面作出了细致要求;引入了SIAC线上案件管理系统;新增鼓励当事人考虑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如通过仲裁-调解-仲裁(“AMA”)制度考虑加强调解的适用等。

 

三、结语

 

通过全面修订和优化仲裁规则,SIAC谨慎地在追求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找平衡点,各项创新也进一步彰显了其在国际仲裁市场的引领者态度,我们也共同期待着见证新规则在未来国际仲裁实践中带来的新气象,并将进一步跟进关注和研究新加坡国际仲裁实务中出现的新议题和新问题。

 

注释:

[1] See SIAC, Annual Report 2024, 2025, p.4.

[2] See SIAC Rules Rule 13 (7th ed. 2025).

[3] See SIAC Rules Rule 14 (7th ed. 2025).

[4] See Francis Hornyold-Stricklan, Duncan Speller, 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s – Path to Efficiency OR Treacherous Shortcut?, Kluwer Arbitration Blog, (Jul.14, 2025 10:22 AM), https://arbitr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2016/04/21/preliminary-determinations-path-to-efficiency-or-treacherous-shortcut/#:~:text=A%20preliminary%20determination%20is%20a%20decision%20made%20by,but%20not%20all%20of%20the%20issues%20in%20dispute.

[5] See SIAC, Annual Report 2024, 2025, p.27.

[6] See SIAC Rules Rule 24 (7th ed.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