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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实务专题研究系列 | 之十二:如何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2024年03月15日郑林涛 | 张凌杰 | 邢博文(实习生罗敏利对本文亦有贡献)

调查财产线索是了解债务人实际财务状况的关键,通过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能够提高财产保全措施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预防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并有助于避免案件陷入执行僵局,提高执行效率。本文将介绍为什么要调查债务人财产线索、调查财产线索的常见方法以及扩大财产调查范围的诉讼策略。

 

一、为什么要调查债务人财产线索

 

(一)财产保全阶段的需要

 

财产保全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等措施阻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未来生效裁判能够得到顺利执行。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有效控制债务人的财产。通过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债权人可以更准确地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产分布,预防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在发现财产转移行为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财产流失。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法院在执行保全裁定时,往往需要申请人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规定了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这一规定仅在部分法院(如江苏的一些法院)得到实际执行,全国大部分法院都不准许诉讼财产保全阶段查控财产。特别是在未立执行案的情况下,法官通常无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的财产信息,绝大多数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二)强制执行阶段的需要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屡见不鲜,甚至有的被执行人早在诉讼之前就已经精心策划,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或藏匿于难以追查之处,这成为法院执行难的一大症结。一方面,即使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也可能因为被执行人采取了种种手段规避查控,导致系统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一方面,法院查控系统也有局限性,例如应收账款、未联网的地方性银行或者部分外资银行,法院查控系统无法查询到。

 

由于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范围有限,案件量又在逐年增加,执行局人手有限无法实地现场调查债务人财产,法院通常会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案件便可能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调查财产线索可以提高执行效率,确保执行措施能够精准、有效地针对债务人的实际财产。

 

二、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线索的常见方法

 

常见的可被保全的财产包括银行账户(如个人存款、公司账户资金等)、不动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等)、股权等有价证券、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益。本文基于办理案件的经验出发,介绍实务中调查债务人财产线索的常见的、可操作性强的方法。

 

(一)银行账户

 

  1. 在以往同债务人交易票据中查找债务人银行账号。债务人提供的支票、本票、汇票、发票等票据,以及合同、收据、公司宣传材料、名片等,都可能发现债务人的银行账户;
     
  2. 申请法院向与债务人发生联系的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机关查询;
     
  3. 申请法院向为债务人提供会计、审计、评估服务的中介机构查询。从这些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中,很容易发现债务人银行账户;
     
  4. 向与债务人有业务关系或经济往来的知情人士查询。知情人士包括:(1)债务人的内部人士;(2)债务人的供货商、广告公司等,通常与债务人用支票等票据结算相关费用和款项,故此可以发现债务人的银行账号。

 

(二)房产

 

  1. 通过房产登记及档案管理部门查询债务人房产登记情况;
     
  2. 通过债务人涉诉案件查询债务人与第三人有无房产纠纷;
     
  3. 通过工商登记查询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显示土地、厂房为债务人自有;
     
  4. 通过政府文件查询,发现对债务人房屋确权的文件;
     
  5. 通过现场查看、访谈,了解债务人自有自用或对外租赁的房屋信息;
     
  6. 如债务人已协议离婚,通过律师调查令前往民政、档案机关调取婚姻信息及离婚协议的材料,后续再通过债权人撤销权的方式撤销离婚协议的财产处分部分。

 

(三)土地

 

  1. 通过土地登记及档案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土局窗口)查询债务人土地登记情况;
     
  2. 通过债务人涉诉案件查询债务人与第三人有无土地纠纷;
     
  3. 通过工商查询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显示土地、厂房为债务人自有;
     
  4. 通过政府文件查询,发现土地批复文件;
     
  5. 通过现场查看、访谈,了解债务人自有自用或对外租赁的土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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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

 

  1. 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债务人作为股东的对外投资和其他投资权益;
     
  2.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查询债务人的对外投资(特殊要件:对外投资股权企业存续状态)

 

在查询股权时,有时债务人实际上属于名义股东代持股权,对该股权能否申请保全?根据(2016)最高法民申3132号案,最高人民法院采取债权人的外观主义保护观点,即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有关公示体现出来的权利外观,导致第三人对该权利外观产生信赖,即使真实状况与第三人的信赖不符,只要第三人的信赖合理,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即应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基于上述原则,名义股东的非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亦应属于法律保护的第三人范畴。[1]因此,即使债务人主张其名下股权属于代持,债权人亦可以申请对其代持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

 

(五)交通工具

 

  1. 通过权属登记部门查询债务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在车管所查询机动车、在海事局查询船舶、在交通部民航局查询航空器;
     
  2. 通过债务人涉诉案件查询债务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权属纠纷。

 

(六)机器设备

 

  1. 债务人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中显示企业的“动产——设备”;
     
  2.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查询已质押登记的机器设备; 
     
  3. 结合现场、访谈债务人企业职工等得知债务人的在用或可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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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到期债权

 

  1. 债务人资产负债表显示有应收账款,或者会计报表、审计报表里有应收账款明细;
     
  2. 查询债务人涉诉案件发现债务人对外有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到期债权;
     
  3. 对于债务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可以申请法院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

 

(八)知识产权

 

  1. 商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辅助企查查、天眼查也能查询商标);
     
  2. 专利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专利检索与查询(辅助企查查、天眼查也能查询专利);
     
  3. 著作权、版权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查询检索;
     
  4. 查询债务人涉诉案件,发现其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受到侵害,法院已下生效判决,判决第三人对债务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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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债务人收入及收益

 

  1. 通过知情人了解到债务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包括版权费、工资收入、各类奖金、保险、分红、租金收益等);
     
  2. 通过查询债务人的社保缴费信息,确定债务人的工作单位、社保缴纳、工资等信息;
     
  3. 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债务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执行。

 

(十)微信、支付宝、抖音账户

 

  1. 查询微信、支付宝或抖音账户需要提供账户名、手机号或身份证号码;
     
  2. 微信[3]

    (1)可以查询的信息: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包括微信账户、财付通账户实名认证信息;有关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包括微信账户、财付通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卡绑定信息。

    (2)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执业律师持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律师调查令,在调查令有效期内现场办理,不支持邮寄。调查令建议注明案号、案由,承办法官联系方式,被调查人身份信息,调查内容务必清楚明确,注明查询信息的起止时间。
     
  3. 支付宝[4]

    (1)可以查询的信息:支付宝账户注册信息(账户开户信息,余额信息);支付宝账户明细(支付宝账户资金流水);商户账户及流水;不能提供理财账户的品类和余额,但可通过流水发现向基金公司的转账记录,再向该基金公司查询;一个自然人名下最多有3个支付宝账户。

    (2)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法院指定的律师携带调查令原件+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调取,调查结果一般会直接邮寄给案件承办法官。
     
  4. 抖音[5]

    (1)可以查询的信息:抖音用户注册信息、视频信息、主播打赏、直播或创作收入等,以及抖音平台电商的店铺信息、销售明细、商品信息,绑定的保证金账户、货款账户、货款余额信息等。

    (2)需要提供的信息:持法院调查令调取证据,需提供加盖法院公章的《调查令》原件+起诉状复印件+持令律师的律师证复印件+法院联系方式+持令律师的联系方式。需律师本人持调查令现场办理调证。

 

三、扩大财产线索范围的两个诉讼策略

 

为充分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特定情形下可以追加相关主体作为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考虑增加共同被告的方式,从而扩大可被保全、可被执行的财产范围,增加最终执行成功的可能性。本部分介绍债务人的股东或者配偶对债务人债务承担责任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可以考虑同时对该类主体的财产进行调查并申请财产保全。

 

(一)将债务人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调查股东的财产线索

 

1.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执行规定》”)第13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以上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或者一人公司的股东可被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开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债务人是否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注意的是,若债务人公司曾经为一人公司,后股东变更为多人的情况,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可以将当时的一人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或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债权人来说极为有利。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确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即可。对于一人公司,需由申请人证明“被执行人是一人公司”,由一人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

 

2. 普通责任公司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股东出资是实缴还是认缴,可以通过工商登记查询。原则上,股东认缴的出资,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此时股东不缴纳出资不属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能适用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则明确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2023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根据该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放宽,前提条件只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将更容易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实缴义务。

 

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21条,在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经清算”不仅包括完全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还包括清算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在(2021)最高法民申997号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是存在未通知债权人即进行清算、清算所依据的财务资料不完备的情形,清算程序实质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将该公司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6]

 

(二)将债务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调查配偶的财产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2条明确,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此处所谓的共有,绝大多少情况下为夫妻共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无论登记在哪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操作中,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以财产诉讼为前提,依照《查封、扣押、冻结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因此,债权人应调查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对其中的夫妻共有财产,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在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财产分割进行执行。

 

对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且对共有份额没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案件及财产具体情况选择按份额拍卖或整体拍卖后保留共有人相应份额的执行方式。在(2020)粤执复138号案中,针对夫妻共有的房屋,法院认为按份额拍卖有可能减损共有物的变现价值,从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的角度出发,决定对涉案房屋采取整体拍卖,在执行中仅对被执行人的所占房屋份额对应的拍卖款予以处分。[7]

 

注释:

[1] 参见:(2016)最高法民申313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中,王仁岐与詹志才之间的《委托持股协议》已经一、二审法院认定真实有效,但其股权代持协议仅具有内部效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隐名股东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内部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正当权利。本院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称的第三人,并不限缩于与显名股东存在股权交易关系的债权人。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有关公示体现出来的权利外观,导致第三人对该权利外观产生信赖,即使真实状况与第三人的信赖不符,只要第三人的信赖合理,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即应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基于上述原则,名义股东的非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亦应属于法律保护的“第三人”范畴。因此,本案中詹志才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刘爱苹作为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2] 参见:(2019)最高法执监490号执行裁定书:对于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该到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应当通过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到期债权的方式,而非通过申请追加该他人为被执行人的方式来实现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3] 参见:《微信民事案件调查取证及协助执行指引(2023版)》

[4] 参见:《支付宝、淘宝民事案件调查取证及协助执行指引(2023版)》

[5] 参见:《抖音调证与协助执行指引3.1》

[6] 参见:(2021)最高法民申997号民事裁定书:2016年2月23日,A公司成立清算组,由A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Z担任清算组负责人,股东G为清算组成员,在未通知已知债权人B公司的情况下进行清算并注销公司。A公司虽在形式上履行了相应程序,但因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B公司,清算程序实质上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G申请再审提交的清算报告复印件显示仅对A公司2014-2015两年财务状况进行审核,不能如实全面反映金成公司财务状况,亦不足以证明A公司尚能再次进行清算。况且,在A公司财务资料不够完整齐备且已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所谓再行清算客观上并无实现的可能。因此,原审法院以A公司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为由,将G追加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7] 参见:(2020)粤执复13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不能分割的不动产的处置,司法实践中存在按份额拍卖和整体拍卖后保留共有人相应份额的拍卖款这两种方式。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及该不动产具体情况选择以何种方式拍卖。涉案房屋登记在L和D名下,广州中院认为按份额拍卖有可能减损共有物的变现价值,从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的角度出发,决定对涉案房屋采取整体拍卖;广州中院亦表明,D非本案被执行人,执行中仅对L所占房屋份额对应的拍卖款予以处分,对D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给予保护。因此,广州中院经异议审查决定整体拍卖涉案房屋的执行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L要求广州中院改为按份额拍卖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