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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系列五:解析第三方平台药品网络零售法律监管
2022年05月30日夏韵漾 | 张细思 | 毛星来

2022年5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宗旨是为了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发布、2019年12月1日生效,“新药品管理法”)的落地实施。

 

环球律师事务所生命科学及医疗团队将以系列文章的形式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解读,继从药品生产角度进行分析后,本文将结合《征求意见稿》的新增条款,就第三方平台药品网络零售业务的法律监管进行探讨。

 

一、第三方平台药品[1]网络零售模式

 

通常而言,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购买药品的场景和流程如下:

 

图片

 

上述流程中,互联网医院提供处方开具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信息撮合服务,零售药店提供药品配货服务。但需要注意,实践中第三方平台、互联网医院和线下药店所涉及的运营主体可能同属于一个集团。

 

二、《征求意见稿》在药品网络零售方面的修订亮点

 

《征求意见稿》新增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四条,对药品网络零售涉及第三方平台和零售药店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一)《征求意见稿》新规定及新药品管理法对应条款

 

通过对比新药品管理法可以发现,《征求意见稿》的新增条款主要对新药品管理法的相关统领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具体如下:

 


(二)延续既往药品网络零售监管趋势

 

《征求意见稿》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新增了对第三方平台药品网络零售业务的具体规定,也再次体现了目前对药品网络零售的监管态度。

 

近几年来,处方药的网络销售在我国监管层面发生了较大变化,历经了明确禁止、开放探索和逐步开放三个阶段。深究各阶段监管层面的态度变化,主要原因在于处方药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其他潜在的负面影响,用药方法和时间都有特殊要求,该特性决定了处方药相较于非处方药而言,一直以来处于更为严格的控制之下。特别在药品销售与互联网融合的初期,出于谨慎考量,国家明确禁止通过网络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处方药。但是,随着互联网医疗的快速发展,加之近年来新冠疫情使大众的生活习惯发生了诸多改变,其中包括远程问诊、线上购药等需求大量涌现,处方药网络销售在新的大环境趋势下逐步有序松绑。

 

从最开始的重审批,到如今的重监管,监管部门循序渐进在一定程度上为处方药网络销售扫除制度障碍,亦为新监管模式的落地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制度。特别是新药品管理法删除了该法原草案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且未将处方药纳入禁止网上销售药品行列,该变化使网络销售处方药迎来新的生机。

 

《征求意见稿》正是为了配合新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延续了新药品管理法中体现的线上线下相同标准、一体监管的原则,同时也基本吸纳了2020年11月12日发布但目前尚未正式生效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要点。

 

(三)主要亮点

 

1. 明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征求意见稿》明确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且明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第三方平台的中立性,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提供信息撮合的联结服务,不应开展药品销售活动。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理解仍存在一定模糊空间,如“直接参与”的范围如何界定,与此相对的“间接参与”是否被允许等。该等疑问仍有待相关部门在后续政策解读或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

 

2. 沿袭了新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制度

 

纵观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主体资质的监管历程,主要经历了许可制、取消许可、备案制三个阶段。如今随着新药品管理法的出台和《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的完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制已逐步明确,备案主管机关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且,该备案为事前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提供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服务。

 

结合2020年11月12日发布但尚未正式生效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三方平台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等信息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凭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平台备案信息公示。

 

不过经我们初步公开查询,鉴于配套措施尚在匹配过程中,目前具体备案手续和流程尚不明朗,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的公示渠道也尚未健全,具体操作方式仍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出台文件或办事指南予以明确。

 

3. 进一步明确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征求意见稿》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义务的规定基本沿袭了新药品管理法和2020年11月12日发布但尚未正式生效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入驻平台药品零售企业的资质审查、管理和制止义务以及药品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检查和保存义务。

 

我们注意到,针对药品信息展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定,对于未通过处方审核的,不得直接展示处方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信息。

 

类似规定在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9日发布但尚未正式生效的《海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更为具体和严格: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仅能向公众展示处方药通用名、商品名称、剂型、规格、持有人信息,同时应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且患者未获取处方前,禁止通过自建网站或第三方平台提供处方药选择购买操作。

 

当然,也有声音认为该等信息展示限制性规定实际意义不大,大多信息都可以从其他公开渠道查询获取,且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提升医药行业信息对等性和透明度不利。

 

实践中,我们发现诸多第三方平台公众商品展示界面即显示了处方药的包装和说明书图片等,甚至在消费者获取处方前即可点击选择和购买按钮。这种做法目前处于灰色地带,是否违规有待监管部门在正式颁布文件中予以明确。

 

4. 明确了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处方审核义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负有审核处方来源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责任,且仅当处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调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秉持了新药品管理法线上线下相同标准、一体监管的原则。

 

经我们对部分在线售药平台的试用,某些在线售药平台允许用户先下单购药,付款后以短信形式提示用户提交处方;另有部分在线售药平台将上传处方设置为下单购药前的非必选项,有的甚至将宠物照片等不相关图片作为处方上传也可成功购药。我们理解,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处方审核义务将有助于解决该等乱象。

 

不过我们亦注意到,药品零售企业履行处方审核义务时的具体审核规范尚无明确规定。与此类似,尽管2020年11月12日发布但尚未正式生效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提交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但证明材料应当符合的形式和要求尚未明确。上述制度空白有待相关部门在后续配套制度颁布过程中进行完善。

 

三、行政处罚案例

 

根据我们对公开行政处罚案例的检索,在药品网络零售案例中,实践中与零售药店相关的行政处罚无论是处罚数量还是处罚原因均显著多于互联网医院和第三方平台。该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传统药品线下销售模式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部门有确定的处罚依据可以参照执行,而互联网医院和第三方平台作为近年来逐步发展起来的线上药品零售服务提供方,配套的法律法规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此外,监管要求零售药房作为网络零售的最后一环应发挥其监督作用,第三方平台和互联网医院如存在违规行为,零售药房可以拒绝进行药品配货,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一)零售药店处罚案例

 

总体而言,零售药店受到处罚的原因主要与零售药房需要履行的备案义务和处方审核义务相关。根据公开检索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实践中零售药店受到行政处罚的部分典型处罚案例如下:

 

 

(二)第三方平台处罚案例

 

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第三方平台应履行备案和公示义务,且应当依法对平台入驻者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根据我们对公开案例的检索,目前药品网络零售中针对第三方平台的处罚相对较少,部分典型处罚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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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联网医院处罚案例

 

在药品网络零售模式中,互联网医院主要负责与消费者沟通并开具处方。在新药品管理法以及《征求意见稿》中,并未专门针对药品网络零售业务中的互联网医院行为进行特别规定。但是考虑到互联网医院在该业务中的角色和承接义务均相对明确,因此其他现有法律法规亦可以适用。根据我们从公开渠道检索到的行政处罚案例,目前针对互联网医院的处罚案例主要集中于医师的处方开具行为,部分典型处罚案例如下:

 


 

四、结语

 

目前第三方平台药品网络零售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可以预见未来各主体的责任义务在配套细则中亦会得到进一步明晰。而《征求意见稿》的最终颁布以及其他配套文件的陆续出台,亦会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提供依据。基于此,我们建议:

 

1. 线下零售药房如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药品零售业务的,应注意根据要求履行相应的备案公示义务,并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互联网医院开具的处方予以审核,并对处方做好相关整理留档工作;

 

2. 第三方平台应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等必要资质,在平台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依法进行备案,且应建立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注意对平台入驻主体的资质审核和其经营活动的留痕管理;

 

3. 互联网医院应加强对医生的培训和规范管理,避免不合规的处方开具行为。

 

此外,各主体亦应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除了与药品网络零售相关的法律规定,平台资质、数据合规、广告合规等方面亦应予以重视,以避免可能产生的合规风险。

 

注释:

[1] 本文主要探讨处方药的网络零售业务。如非特别说明,本文所指“药品”均为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