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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兼职创业相关法律及上市合规问题浅析
2022年05月24日王天时 | 钱知音

引言

 

近年来,北京[1]、江苏[2]、陕西[3]等多地相继出台了鼓励高校教师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的政策,一大批由高校教师兼职创业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些拥有优质技术并通过兼职创业享有资源优势(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资源、劳动力资源等)的企业引起了政府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广泛关注和青睐,其中不乏多家企业已在相对较短的时限内成功登陆A股或港股。对于高校教师兼职创业的模式,该模式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层面的限制,与传统全职创业模式相比有哪些特点和风险点,我们将通过本文抛砖引玉,从高校教师兼职创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高校内部审批程序、上市监管部门对高校教师创业的审核要点等方面浅析高校教师兼职创业问题。

 

一、高校教师兼职创业法规层面规定

 

(一)关于高校教师的兼职创业,首先需要判断其是否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 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规定,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 《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第二条规定,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 除上述规定外,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及《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有关规定》(教党[2014]18号)等规定也明确了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若在高校任职岗位的行政级别相当于副处级或者虽行政级别未达副处级但属于学校的院系领导及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未经审批通常不得在外兼职。

 

(二)基于上述规定,高校也会相应地在其制定的关于高校教师校外兼职的内部规定中予以明确。

 

如清华大学《关于教师校外兼职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不能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从中领取报酬。少数确属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的兼职,个人所得报酬要上交学校。因此,高校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得兼职,若其兼职则需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1)兼职需要具有必要性,(2)兼职需要经过校方审批,以及(3)高校教师不得在兼职创业企业领取报酬。

 

二、高校教师兼职创业需履行的高校内部审批程序

 

除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外,高校教师兼职创业还受制于所在高校的内部审批程序,其中由于部分高校已对高校教师兼职/离岗创业的审批程序制定了内部制度,我们根据高校官网的公示信息,特此整理汇总了部分高校关于兼职创业的内部审批程序并梳理如下:

 

(一)兼职创业审批程序

 

首先对于高校教师的对外兼职,高校通常会将兼职行为区分为在校兼职和离岗兼职两种模式,两种模式下兼职所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及涉及的审批部门均有所不同。

 

1. 兼职审批程序及部门

 

以清华大学为例,根据清华大学《关于教师校外兼职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清华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活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若高校教师在校兼职,则首先需要确认其是否为教授或副处级以上干部,若不属于则由所在院系审批并在所在院系人事科、学校人事处备案即可,若属于则应由所在院系同意并由人事处审批、备案。相较于在校兼职的模式,离岗兼职模式下的要求相对而言更为严格,离岗兼职的教师无论是否属于教授或干部,均需要所在院系同意并由主管校长审批并人事处备案。其他高等院校也大致按照在校兼职和离岗兼职对审批程序进行区分。

 

2. 高校教师兼职常见的限制性规定

 

此外,部分高校对高校教师兼职还有其他限制性规定,例如,清华大学要求高校教师[4]:(1)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重要职务,不得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2)离岗创新创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不得超过聘用合同期限,不得从学校和校外聘用单位同时获得报酬,创业期满或本人提出提前回校,由所在二级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岗位聘任;(3)被聘为校设关键岗位责任教授、院士、“百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等学术带头人及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在校外兼职,个别特殊情况须特别审批。

 

综上,高校教师兼职在高校的一般审批流程可参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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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成果转化审批程序

 

在高校教师兼职创业中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重点是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实践中高校教师通常会参与研发并在研发中创造出科技成果,并在创业后以创业公司的名义就该等科技成果申请专利。

 

1. 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根据上述规定,若高校教师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条件,或在从事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创造了有关科技成果,则该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人应为所在高校,而非高校教师个人或其创业公司,擅自以个人名义或以关联企业等主体申报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属于侵犯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使获得了专利授权,也不能改变职务科技成果的法律事实。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出台,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高校教师参与开发的科技成果可以进行转化并由其创业企业所有。

 

2. 科技成果转化流程

 

相较于兼职需要履行的程序,各高校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审批流程涉及到的院校审批部门较多且流程时间较长。以上海交通大学为例,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并确认是否由专家评审会评审,在评审后还需要经过院系审核、技术转移办审核、知识产权办审核、法务室、国密办及人资处审核。在上述各部门审核完毕后,由产研院院长、校领导审核后进行校内公示后再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并对合同进行登记。

 

综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一般流程如下:

 

图片

 

三、上市监管部门对高校教师兼职创业的审查要点

 

对于高校教师兼职创业的上市合规问题,我们拟从A股和港股案例中对上市监管部门对高校教师兼职创业的审查要点进行如下梳理:

 

(一)A股上市监管部门的审核重点

 

1. 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的合法合规性认定

 

根据对公开案例的查询,我们注意到上市监管部门通常会对高校教师创办企业、对外投资、在兼职企业获取薪资以及参与企业管理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高校内部规定展开问询,同时也会根据高校教师是否担任领导职务进一步审核兼职创业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和兼职创业合法合规性相关的上市案例具体如下:

 


从上述案例可知,

  • 对于既未担任校级或院系的行政职务,亦非党员领导干部的高校人员,如上述两则科创板已过会案例,通常只需根据高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取得任职院系或科研及人事部门的确认,对其在外拥有权益、担任职务、参与管理的行为知情并同意即可消除申报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得到上市监管部门的认可;
  • 但对于担任领导干部职务的人员,则需更为审慎地参照法律法规对相关职务作出认定,如上述创业板案例,即便已两度取得高校书面说明确认实控人担任的学院院长、院党委副书记不属于校级党政领导,但上市监管部门仍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规定多次对发行人发函询问,最终当事人辞去公职才解决其兼职合法性认定问题。

2. 人员独立性及稳定性

 

解决了上述兼职创业的合法合规性问题后,则要进一步综合考虑人员、团队的独立及稳定性等因素,上市监管部门也会关注如下重点问题,并根据多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a)高校教师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关键人员是否有足够精力投入到发行人的运营管理;以及

 

b)高校教师的任职状态是否影响公司运营。

 

和发行人人员独立性、稳定性相关的上市案例具体如下:

 

  • 在上述两则案例中,上市监管部门要求结合相关人员在高校及企业任职的具体工作及工作内容,进一步说明其能否保证足够的精力投入到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其任职状态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产生不良影响。这些已过会案例中,发行人通常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也致力于主要发挥高校教师在技术方面的指导作用,并配备独立的团队具体实施各个环节的工作。
  • 对于上述问题的落实,一方面需要确认高校教师能够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应尽的管理义务并可确保完成教学任务,另一方面也需要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制度,能够确保法人治理结构及相关职能团队可以有效运作,保证企业的独立运行,避免对特定人员及高校有过高依赖性。

3. 科技成果权属

 

如前述,高校教师兼职创业通常伴随科技成果转化及该等科技成果的权属问题,对此上市监管部门通常会要求发行人说明:

 

a)核心技术是否涉及职务发明,知识产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关于科技成果的法律安排,通常会通过企业与高校的合作研发协议、高校人员的人才聘任合同中对研发任务的区分、形成的研究成果归属等作出明确约定。

 

b)如何实质区分科研成果属于高校职务行为还是公司职务行为或合作研发而取得。是否能实质区分主要看兼职人员是否在执行高校或公司的工作任务,或利用高校或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时是否有较为明确的界限。相关上市案例如下:

 

  • 多数案例中(如上表前两则案例)会通过合作研发协议明确约定成果均归属于发行人或约定特定的许可方式,或由高校及院系出具不涉及职务发明的说明等方式明确科技成果并非高校职务发明且不存在潜在纠纷。
  • 此外,也存在部分发行人如实披露了其存在部分与高校共有的专利属于高校教师在高校的职务发明创造,但均已通过协议约定相关高校仅拥有专利的署名权,公司则拥有包含署名权、实施权、许可权和转让权在内的所有权利,此种处理方式也同样得到了上市监管部门的认可。

4. 技术及业务的独立性

 

技术及业务的独立性通常关系到公司的独立研发、创新能力及团队独立运营能力,可以认为是多维度考验发行人的问题。2021年4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发行上市审核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注发行人的自我评估是否客观,保荐机构的审核把关是否充分。而上市监管部门从该维度审核中主要关注:

 

a)发行人核心技术研发、业务获取是否依赖高校资源,发行人独立研发的技术对发行人收入的贡献程度;以及

 

b)研发的投入及团队是否独立,是否存在变相分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利益冲突的情形,如何确定合作开发定价的公允性等。

 

上市监管部门对发行人人员技术及业务独立性相关的问询及答复思路具体如下:

 

  • 在已过会案例中,发行人通常会从内控制度、交易审批程序、定价程序等方面论证合作的公平透明,并着力介绍自身研发、销售、生产团队的建立情况,表明自身已具备独立运作能力,技术及业务资源的获取并非依附于高校。
  • 反之,若在上市过程中无法对技术和业务独立性进行充分论证,则很可能会因此被驳回上市申请。例如2021年4月的一则被否案例,该申报上市企业系为存在诸多事实反映其研发及经营缺乏独立性,涉及核心技术、财务数据、研发团队、公司治理等各个方面[5]:

 

(1)多项核心技术受让于高校,且部分核心技术历经多年研发后即转让给项目负责人并创办了该企业;(2)自主研发技术的收入占比较低,公司三分之二左右的收入来自于合作研发或委托研发;(3)研发投入及团队规模小:截至2020年末,研发人员仅14人,占比仅有十分之一;(4)多位创始人来自高校,存在依赖实控人社会地位及前期积累的情形;以及(5)职能团队及法人治理不完善(销售团队、市场部、董监高人员直到2020年前后才组建和聘任)。在该案例中,发行人尚未具备完备的独立研发、市场销售、公司管理能力,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二)港股上市监管部门的审核重点

 

通过对港股上市公司历次上市申报文件的梳理及对比,我们发现赴港上市公司存在创始人、实控人、高管等关键人员创办企业的同时在高校任职情形时,通常会主要进行如下事项及有关风险的披露:

 

1. 公司对高校背景关键人员及高校合作的依赖:相关上市主体均披露其依赖于相关高校背景创始人、高级管理团队、主要研发人员的行业经验、管理技能及贡献,前述人员对产品的开发及商业化以及实现知识产权的潜在利益至关重要。

 

2. 相关合作研发支出持续增长,但研发进展及其成果的商业化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相关上市主体主要披露其预期研发费用将继续大幅增加,而研发支出可能不会产生相应的效益,并且即使能够于研发方面取得成功并产生期望的成果,在将研发成果商业化方面仍然可能遇到实际困难,可能导致收入、盈利能力及市场份额的下降。

 

3. 知识产权权属安排及涉及的争议及相关风险:主要披露了合作协议/雇佣协议中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属安排、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密要求及知识产权诉讼的潜在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家公司首次提交上市申请材料时未披露其与高校合作研发的协议安排,但经过联交所聆讯后更新的上市申请材料中补充披露了关于合作研发的安排。

 

四、投资人投资高校教师兼职创业企业的注意事项及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对于高校教师兼职创业,主要应从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两方面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兼职方面

 

1. 首先,需要关注该高校教师是否属于党政领导干部,若属于,则其兼职创业存在法律法规层面的限制,这也是上市监管部门重点关注问题。对于这种情况,若高校教师仍从事兼职创业,则其应尽快辞去相关职务,仅以教师的身份参与创业。

 

2. 其次,需要关注高校对高校教师兼职需要履行的审批流程,以及其是否已就创业取得了所在高校的审批。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

 

1. 若高校教师兼职期间参与的专利发明涉及科技成果转化,则还需要关注该等科技成果转化是否履行了高校内部的审批程序,转化评估程序、转化费用是否已经足额支付,以确保其以创业公司名义申请的相关专利不会涉及职务发明相关的争议;

 

2. 此外,我们建议还应充分关注高校教师所在高校和公司过往是否存在技术合作、委托开发等约定,若有则需要一并关注该等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协议的具体内容,确认该等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权属约定是否清晰,是否会导致高校教师、创业公司以及其所在高校是否对有关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等。

 

对于投资人拟投资高校教师兼职创业或高校教师兼职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的企业,我们建议投资人在投资前的尽调阶段应重点关注该等高校教师的兼职问题。若其在外兼职创业未取得其所在高校的内部审批,则建议投资人将高校向该高校教师出具同意函或高校教师履行完毕高校的内部审批手续作为交割先决条件或交割后义务,并要求该高校教师应最晚不晚于公司启动股改、上市或根据上市中介机构的建议的时间点从高校离职并为公司全职服务,以便通过该等方式消除未来企业上市在兼职创业问题上的障碍。

 

结语

 

在国内积极政策的扶持下,高校教师兼职创业的模式可能将在较长时间内成为一种常见的创业模式。对于投资人而言,除对高校教师兼职创业企业的商业模式、技术进行评估外,还应关注该等高校教师兼职创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其所在高校的内部规定,兼职创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以及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和所在高校存在潜在争议等,这些问题不仅会影响到创业企业的业务运营,也会在未来上市过程中成为上市监管部门的审核重点。投资人在投资时对该等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并尽早解决潜在争议,于创业企业和投资人都大有裨益,可以在帮助创业企业的业务持续稳定发展的同时,为创业企业的上市提前做好筹划。

 

注释:

[1] 参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1912/t20191206_943760.html:《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

[2] 参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6/1/12/art_77278_9080629.html:关于印发《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61号)

[3] 参见陕西省教育厅网站:http://jyt.shaanxi.gov.cn/news/jiaoyutingwenjian/202105/31/19131.html:《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陕教〔2021〕72号)

[4] 参见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s78/A16/tongzhi/202004/t20200417_444200.html:《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印发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典型经验的通知(教科技司〔2020〕70号)》

[5] 参考:科创板“实质重于形式”审核原则下被否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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