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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个履约周期回顾与企业合规要点
2022年02月25日朱莉 | 李菲

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的第一个履约周期顺利结束。这是由七省市区域试点过渡形成的全国碳市场正式投入运行的第一年,对应重点排放单位2019年至2020年的碳排放量。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数据,在履约方面,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的履约完成率为99.5%;在交易方面,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成交均价42.85元/吨,市场整体运行平稳有序。

 

在此背景下,本文结合法律法规,回顾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的各个阶段及其时间节点,为已被纳入和在未来的履约周期将被纳入全国碳市场的相关企业提供指引。

 

一、首个履约周期的履约主体

 

全国碳市场的履约主体是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是指被纳入全国碳市场且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业。被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2020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和《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明确列出了被纳入第一个履约周期的重点排放单位的名单。首批履约责任方的确定以排放密集型的发电行业为突破口,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从该行业2013年至2019年任一年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筛选拟定,共计纳入2162家发电行业企业,年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共计约45亿吨二氧化碳。

 

后续,在每个履约周期开始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根据企业实际排放情况调整该周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如果重点排放单位连续两年温室气体排放低于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因停业、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将其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除。

 

目前,第一个履约周期的重点排放单位仅覆盖发电行业企业,但随着全国碳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另七大重点能耗行业,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造纸和民航行业的企业,均可能逐步被纳入履约主体的范畴。

 

二、首个履约周期经历的各阶段

 

整体而言,首个履约周期经历了碳排放配额的预分配、碳排放配额的核定分配、碳排放交易、排放报告的编制与核查以及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五个阶段。

 

(一)碳排放配额的预分配

 

碳排放配额,是指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生态环境部确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免费或有偿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在指定时期内使用的碳排放额度。就发电行业而言,是指重点排放单位拥有的发电机组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额,包括化石燃料消费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和净购入电力所产生的间接二氧化碳排放。

 

预分配,是指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历史年度供电(热)量的一定比例预先发放碳排放配额,是碳排放配额发放的第一个阶段。

 

例如在第一个履约周期中,2019-2020年度的预分配数额即按照机组2018年度供电(热)量的70%为标准,预先将2019-2020年度的配额发放至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从生态环境部的公告来看,各省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1月29日前完成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配额预分配相关数据表的填报。

 

(二)碳排放配额的核定分配

 

在核定分配阶段,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确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调整并核定各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核定的最终配额数量如与预分配的配额数量不一致,将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实行相应的追加或扣减。

 

例如在第一个履约周期中,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确定重点排放单位2019-2020年的实际产出量后,对 2019-2020 年配额实行全部免费分配,并采用基准法核算重点排放单位所拥有机组的配额量。

 

碳排放基准值,是指对不同类别机组所规定的单位供电(热)量的碳排放限值。采用基准法核算机组配额总量的公式为:机组配额总量=供电基准值×实际供电量×修正系数+供热基准值×实际供热量。生态环境部在分配实施方案中,对四个类别的机组分别设定相应的碳排放基准值,并制定相应的配额计算方法,按机组类别进行配额分配。重点排放单位所拥有各类机组配额量的总和即为其2019-2020年的配额量。重点排放单位2019-2020年度的配额核定工作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

 

图片

2019-2020 年各类别机组碳排放基准值

 

(三)碳排放交易

 

碳排放交易,是指将碳排放配额和碳减排信用作为标的物的交易。如果重点排放单位的实际碳排放量高于其所有的配额,便需要到市场上购入配额以履行其清缴义务;与此同时,部分重点排放单位通过采用节能减排技术,使得实际碳排放量低于其获得的配额,则可以通过碳交易市场出售盈余的配额获利。

 

2021年7月16日,筹备多时的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上线交易,参与的交易主体即为第一个履约周期的履约主体。在交易阶段,重点排放单位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情况,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彼此之间对排放配额进行交易调节。鉴于第一个履约周期的交易阶段在周期过半时才正式展开,结合预分配机制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二条:“重点排放单位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后,配额仍有剩余的,可以结转使用”的规定,往后的交易阶段将不局限于核定碳排放配额发放后的时间段。

 

(四)排放报告的编制与核查

 

排放核查,是指重点排放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合规的排放报告,并提交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供其核查。重点排放单位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时限规定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放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载明排放量的排放报告提交至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核查的工作程序分为文件评审和现场核查,组织现场核查的对象主要是首次提交备案和修订的监测计划的单位,和在数据监测、文件审核等环节发现具体问题的单位。对于文件评审没有发现问题的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会随机抽取20%到现场进行核查确认。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该核查结果是为重点排放单位后续进行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在第一个履约周期中,基本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发电行业的核查数据报送工作。

 

(五)碳排放配额的清缴

 

配额清缴,是指在规定的期间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其经核查确认实际排放量的配额或抵销量。依据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10月26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第一个履约周期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碳排放配额的最后期限为周期结束日2021年12月31日17点,并要求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保本行政区域95%的重点排放单位在2021年12月15日17点前完成履约。

 

重点排放单位如有意愿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应关注履约周期内CCER抵销操作开放的特定期间,例如第一个履约周期的CCER抵销申请期间为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2月10日,由单位向所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经确认后在2021年12月15日17点前使用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的“自愿注销”功能,注销其符合条件的CCER,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排放配额的5%。

 

值得注意的是,为减轻履约负担,生态环境部为第一个履约周期提供了两项优惠政策。一是在配额清缴中设定配额履约缺口上限,其值为重点排放单位经核查排放量的20%,即当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缺口量占其经核查排放量比例超过20%时,其配额清缴义务最高为其获得的免费配额量加20%的经核查排放量。即如果某单位实际排放150吨,其履约缺口上限为30吨,如其获得核定配额80吨,那么其清缴义务为110吨。

 

二是,为鼓励燃气机组发展,在燃气机组这一特定机组类别的配额清缴工作中,当燃气机组经核查排放量不低于核定的免费配额量时,其配额清缴义务为已获得的全部免费配额量。即如果某单位燃气机组实际排放100吨,如其燃气机组获得核定配额80吨,其清缴义务为80吨,相当于直接免除其燃气机组20吨的清缴义务。

 

可见在第一个履约周期,生态环境部不仅在配额分配方法方面实行完全的无偿分配,在清缴数额要求制定方面也较为宽松,为首批重点排放单位提供了缓冲期。

 

三、履约内容与企业合规要点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结合上述履约周期的各阶段来看,企业的履约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步骤:一是排放核查,即指重点排放单位按时提交合规的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二是配额清缴,即指重点排放单位在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实际年度排放指标完成碳配额清缴。

 

(一)排放核查

 

重点排放单位应对其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2021年7月1日,内蒙古生态环境厅披露全国碳市场首例碳排放数据造假企业。根据生态环境部和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三级生态环境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鄂尔多斯某公司篡改送检日期、验讫日期和报告日期,在真实报告的基础上伪造实测燃煤元素碳含量,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第二十六条规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适用该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现已生效的《管理办法》和尚未生效的《暂行条例》规定能够施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不仅包括违规清缴行为,还包括违规履行排放报告义务行为、违规交易行为和抗拒监督检查行为,且《暂行条例》的处罚力度较《管理办法》相比更为严苛。可见,重点排放单位需要承担的义务不仅限于碳排放配额分配后的清缴环节,在碳排放配额分配前按时报送排放报告、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核查,均构成重点排放单位在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履约行为。

 

因此,企业应严格遵循《企业温室气体核查指南(试行)》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碳排放相关参数的实测、编制排放报告,保障碳排放数据质量。对未开展实测或测量方法均不符合实测要求的重点排放单位,明确采用生态环境部有关文件推荐的高限值作为惩罚措施。同时,企业应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并注意按时完成数据报送要求,将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至少保存五年备查。

 

(二)配额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时落实碳排放配额清缴,并在完成清缴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开上一年度排放情况。2022年2月1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2022年2月28日前对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立案处罚,并于2022年4月29日前向社会公布执法对象等处罚信息。

 

2022年1月3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披露了首起未按期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违法案件,体现了较高的监管力度和查处速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1月1日在对张家港某公司开展节日生态环境安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涉嫌违反《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现苏州生态环境部门已责令企业整改,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该公司可能面临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所涉重点排放单位逾期未改正,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管理办法》对其欠缴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企业应注意,待《暂行条例》生效实施后,违规清缴行为的罚款数额将由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提高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碳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交易主体依法诚信履行相关碳排放义务。

 

结语

 

纵观生态环境部门在第一个履约周期中陆续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首个履约周期的碳排放配额发放较为充足,交易价格较低,追责情形有限。但值得重点排放单位所覆盖行业企业警惕的是,企业的履约成本将会随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政策规定的调整而逐步提高,例如在配额分配方面将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同时在配额清缴方面,配额履约缺口上限等优惠政策也可能逐步收紧。故企业应及时关注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信息,重视碳排放履约义务,加强控排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