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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在线教育行业资质监管及证券化挑战-以知识付费为例
2020年03月14日余峥 | 许伊琳 | 张炼铎

一、引言与政策背景

 

过去两年间,各投资机构似乎对知识付费赛道的投资逐渐冷淡,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观察到行业玩家在不断进化,并逐步向在线教育领域靠拢。近期因全民宅家,在线教育流量暴涨,相关概念标的再度进入资本市场关注序列,值得注意。

 

其实在在线教育、知识付费这个大赛道内,以喜马拉雅、得到为代表的平台型头部玩家早已完成架构搭建,携顶级流量傲视群雄,上市消息时常引人关注[1],而在各大知识付费平台上热门的知识付费产品及其运营公司也顺风起势,谋求更大发展。  

 

在这个领域的业务资质方面,主要涉及以下法规或监管制度: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 年修订)》对应《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3月10日开始施行)对应《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6月1日开始施行),对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1月31日实施, 2015年8月28日修订),对应《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结合笔者团队长期打交道的相关标的情况,以上资质的取得,各家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各有不同,但总体上,《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取得较多,其他资质情况各有千秋。

 

2019年3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上市公司全通教育(300359.SZ)公告宣布其正筹划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杭州巴九灵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九灵”)96%股权,这是以知识付费为核心业务的运营公司为在A股市场实现证券化的首次尝试,为我们观察前述规定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及交易监管部门的态度,提供了一个生动视角。其中,巴九灵对收购方最具吸引力的资产就是其所创办的称“超60万新中产在此共享知识”的吴晓波财经频道音频节目平台。这显示着,高热度的知识付费产品可能打通在A股市场证券化的路径。

 

深交所随后两次对全通教育发出问询函,其第二次问询函的第三个问题正契合了本文所要探究的主题:以知识付费为核心业务的巴九灵,其业务运营资质到底面临怎样的法规或监管制度要求?这一问题值得每一位知识付费行业的创业者及准备进入该领域投资机构的思考。

 

二、在线教育(知识付费类)标的业务运营资质的监管态度

 

在深交所对全通教育的第二次问询函中,主要对巴九灵及其子公司上海巴九灵所缺乏的三项资质提出了问询:

“你公司在回复中称巴九灵不具备同时也无需办理网络出版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资质,请说明上述判断是否符合现行法规或监管制度的要求,是否获得行业主管机关的认可。”[2]

 

针对这个问题,全通教育的回应可以被简要归纳为以下内容[3]

问询涉及的具体资质

全通教育回应

1、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巴九灵和上海巴九灵属于网络出版物的创作者或生产者,而不属于被纳入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管理的网络平台服务单位,即信息内容的提供者,因此无需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巴九灵和上海巴九灵的知识付费产品,以及吴晓波频道微信公众号等推送的文章,属于新闻信息的受众依据自身的知识,对新闻本身蕴含的财经知识和规律的归纳总结,不具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的功能,故无需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就财经节目“大头频道”而言,制作方上海巴九灵不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方,无需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其余作品虽属于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但公司均通过版权授权方式传播,且授权方已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下面本文将结合全通教育的回应,对不同资质所面临的监管要求作出评述: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3月10日开始施行)第七条要求:“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至于何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该规定的第二条也对此下了定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的网络出版物,属于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显然,巴九灵及上海巴九灵的音频作品及微信公众号文章,均通过大量编辑,制作和加工技术而展现伟一种数字化产品,至少从表面证据看,是符合该办法第二条“具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这一定义的。

 

所以,核心关切点更多在于: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原创编辑、创作的音频,数字或文字作品是否应该视为构成“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全通教育在对深交所的回应中,主要引用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解读<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热点问题》中对“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解读。该解读中明确:“判定是否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要看是否‘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且该解读进一步列举:“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所谓“自媒体”的个人或者机构,按照现行标准,属于信息内容的创作者或生产者。纳入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单位,即信息内容的提供者”。全通教育认为“巴九灵的产品及节目系通过爱奇艺、喜马拉雅、微信及咪咕等网络平台终端向公众提供,也即巴九灵及上海巴九灵仅属于网络出版物的创作者或生产者,而非提供者,因此无需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解读的确为全通教育的回应提供了一定支撑,当然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

 

1. 巴九灵及其子公司所有的产品(除去当时正处于试运营阶段,暂未投入使用的“吴晓波频道”APP),最终是通过爱奇艺、喜马拉雅、微信等网络平台终端呈现给公众的,其中,最有可能被认为是提供网络出版物的行为,即是巴九灵通过微信公众号这一平台提供知识付费产品(例如“吴晓波频道”微信公众号),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上述解读中明确开设微信公众号的个人或机构属于信息内容的创作者或生产者而不是提供者。

 

2. 但笔者注意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做出上述解读的时间是2016年的三月份,距全通教育公告已有三年多。在2016-2019这段时间内,微信公众号也在不断进化,比如其形式已于上述解读出台时的微信公众号大不相同,例如现在许多知识付费产品或营销策划常用的“微信公众号+微信个人号+社群+小程序”模式,实质上已将微信公众号变为一个兼顾产出和营销,并不断吸引流量的新平台,此类“新平台”上暨有帐号原所有主体自身原创的作品,也有转发的文章,或第三方作者特供的稿件,其提供产品的功能已越来越明显,那么在不久的将来,主管部门是否会将开设微信公众号的个人或机构认定为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提供者,进而要求此类个人或机构获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呢?

 

3. 此外,以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4]为例,微信公众号平台似乎并不认为该平台是内容的提供方。该协议6.3条约定:“6.3【对自己行为负责】你理解并同意,微信公众平台仅为用户提供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的平台,你必须为自己注册帐号下的一切行为负责,包括你所发表的任何内容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你应对本服务中的内容自行加以判断,并承担因使用内容而引起的所有风险,包括因对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或实用性的依赖而产生的风险。腾讯无法且不会对因前述风险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在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十一、【知识产权声明】11.1 腾讯在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的知识产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在使用本服务中所产生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归用户或相关权利人所有,订阅号及服务号的用户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群发信息(以下统称为“公开群发信息”)一经发布即向公众传播和共享。”对前述约定,通俗地理解,微信公众号平台逻辑是:它认为自己只是一个“舞台”,用户是“舞台”上的“演员”,“演员”要对演出的内容负责,同时相关“表演”而产生的内容之知识产权也属于“演员”。

 

小结:我们注意到就《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解释,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解读<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热点问题》这篇新闻采访报道之外,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再未对“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作出权威解释或说明,这确实给不同主体对这个问题作出不同理解留下了空间,比如结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解读<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热点问题》的第一条问答,可能被认为亦构成主管部门的立法意图[5],从第一条问答可以看出,“凡是可以体现出传统出版业务在互联网上延伸与发展的业态”,或“凡是在互联网上集中重复的、作为常态发出与书、报刊、音频、电子作品内容本质高度一致的经营行为”均有可能被主管部门视为“网络出版服务”,而知识付费行业的业务形态迭代迅速,产品形态可谓多种多样,加之规则解释上的模糊性,给本行业创业者带来了不确定因素。

 

(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6月1日开始施行)第五条要求:“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对此,全通教育认为:“巴九灵及其子公司所制作的节目内容,系通过对历史和当前事实的观察和分析,就其中蕴含的财经知识和规律的归纳和总结,不属于相关作者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也不属于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的新闻信息,因此无需办理该许可证。

 

所以,核心关切点就在于:利用作者的财经知识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信息做出解读暨所谓“系通过对历史和当前事实的观察和分析,就其中蕴含的财经知识和规律的归纳和总结”,是否可认定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我们先来看规定定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仅从字面意义解释,对“经济事务的报道、评论”本身就被视为“新闻信息”。然后结合第五条,只要是对“新闻信息”的采编、发布、转载或发布,均视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表面上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新闻信息”的定义确实非常宽泛,实践中可能会产生很多困惑。

 

我们再来看吴晓波频道公众号的业态。全通教育在回应中认为巴九灵旗下的吴晓波频道等微信公众号不存在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的新闻信息行为,而仅仅是对当前事实的归纳总结,笔者观察到,微信公众号“吴晓波频道”其中的一个栏目“财经日日评”,在内容上反映了全通教育的回应内容。该栏目有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转发其他新闻主体已发布的新闻信息的概要,紧跟第二部分就是对新闻的点评。以全通教育第一次公告收购项目前的2019年1月19日发布的“财经日日评”为例:

 

“标题:‘去年全国300城卖地收入超4万亿元’

 

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300城卖地总收入超过4.17万亿,杭州、上海等七城收金破千亿。杭州揽金2442.9亿,金额排名第一。其中,一二线城市合计住宅土地流拍量创6年来最高纪录,同比上涨167%。不过,300城土地平均溢价率同比下降16个百分点。

 

 此外,数据统计显示,截至去年底,已经有9家上市房企总土储货值超过万亿元,前十名土储总货值近20万亿元,相当于2018年底A股总市值的近一半。(综合券商中国)

 

【点评】

 

虽然在高规格的宏观调控下,楼市有所降温,土地流拍的情况也多了起来,但查了下数据,2018年上半年全国300城市土地出让金总额为19513亿元,也就是说,下半年实际卖地收入超过2亿元,比上半年还多。这说明全国部分城市高度依赖土地财政的现状仍然没有得到改观。

 

 再来看房企这边,尽管每家房企都有各自的困难,但在土地储备一事上,可都不含糊,尤其是行业中的龙头,凭借着资本优势,土地集中度越来越高,久而久之,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便会越来越小。”

 

可以看到,“财经日日评”是在综合汇总“其他主体已发布的新闻信息”后,再对该等信息中体现的事实、现象进行适度点评。笔者认为,对于新闻机构,新闻的客观性是最为关键的特质,而像吴晓波频道的“财经日日评”这样的栏目,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传播财经专家个人独到的看法和见解,有较强的主观性,并不属于客观的新闻报道和社评,且大多数读者关注该栏目并不是出于获取新闻的目的,而是为了听取专家的解读。从这一角度来看,全通教育所描述的“通过对历史和当前事实的观察和分析,就其中蕴含的财经知识和规律的归纳和总结”并不为过,但从规则角度分析,《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新闻信息”的定义是举例模式、用“包括……”的表述,并未采用定性模式指明到底什么信息一定构成“新闻信息”,什么又不构成,这给实践操作会带来判断上的难度 。

 

小结:当前很多微信公众号其实都在或多或少地转发,发布财经消息,而结合目前规则定义的宽松特点,微信公众号确实容易被“误伤”,相信业界还是希望主管部门能够进一步出台相关权威解释或指南,以便行业创业者能够更清晰地判断是否要办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1月31日实施,2015年8月28日修订)第七条要求:“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该规定第二条界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对于该问题,全通教育的回应思路与上文中其对缺乏《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回应类似。全通教育的观点是:“上海巴九灵受爱奇艺委托制作并编辑大头频道财经脱口秀节目,但不涉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因此不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方,无需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而向公众提供该节目视听服务的爱奇艺和喜马拉雅均已取得该证。”对于巴九灵通过微信公众号等销售的知识付费产品及相关文章中涉及音、视频内容的,全通教育认为:“微信平台才是视听节目提供方,鉴于微信平台和其它得到授权的平台提供方均已获得该证,巴九灵在该问题上并未违规。”同时,全通教育也提及了巴九灵正在试运营的“吴晓波频道”APP,由于该APP涉及向用户提供知识付费产品中的音、视频内容,且巴九灵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其将在该APP正式上线前,通过与具备相关资质的服务方合作的方式开展业务,避免直接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音、视频节目。

 

关于全通教育对大头频道所需资质的回应,笔者认为有一定道理,因为这首先要看内容提供者与音频视频平台的商业关系。比如在法律关系可以认定系上海巴九灵是与喜马拉雅建立了音频作品销售关系,而非直接向终端消费者销售,则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上海巴九灵并不是节目的上传方或提供方,而仅仅是幕后或上游参与制作方和编辑供应商,而经笔者了解,至少在与喜马拉雅性质平台合作关系中,消费者仅直接向喜马拉雅公司而不是巴九灵付费(通过购买“喜点”方式),巴九灵再根据与喜马拉雅的协议在后台另外分成(以安卓平台为例)。退一步讲,即便发布平台仅仅是提供平台而不参与分成[6],也要看微信公众号的业务模式和商业目的,这一点可以跟《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立法意图结合起来分析。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对于“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内涵并未给出答案,一般公众还是无法拿过来直接操作,不过在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及“三、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网络剧、网络电影、新闻节目、纪录片、专题片、综艺节目等视听节目,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的相关规定。”,这给我们理解什么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提供了更深入的感性认识。基于这份通知,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下的“互联网视听节目”与在传统电视台长期播放的视音频如电视剧、电影、纪录片、综艺片等内容并无实质差异,只不过是固定在互联网渠道播放而已,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机构主要是指具有一条龙制作、编辑、集成互联网视听节目能力、并在互联网专营提供以上节目的单位,就类似在互联网上的“电视台”,而回到吴晓波频道这类微信公众号,对其商业本质的分析理解还是要回归“在线教育、知识付费”的本质,其经营的立足点是为公众提供财商教育、理财知识教育和商业能力教育,与“互联网上电视台”的定位是截然不同的。

 

类似的,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0年3月10日下发了一份《关于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不需要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特别提示》,指出:“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并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的有关通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对于不符合审批范围从事其他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需要提示的是,网络表演是指以网络表演者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不需要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7] 这份通知对长期困扰大众的 “什么是网络表演”“网络直播是否构成为网络表演”的问题给出一定解答,这种区分就是从立法意图角度出发,明确了教育类直播不构成文艺表演,进而也无需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我们理解若广电主管部门也能适时发布类似通知,明确以教授传授知识、技能技巧为目的的知识付费、在线教育类别的微信公众号,移动程序中制作播放的视音频,不构成《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下的“互联网视听节目”,那业界一定是乐见的。

 

小结: 要解决知识付费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供教育类视音频内容,是否构成“互联网视听节目”的问题,首先还是有赖主管部门进一步出台解释细则明确排除;其次也需要业界创业者进一步做好产品内容,明确教育定位,回归知识付费初心,尽可能体现教书育人特点。

 

三、总结及提示

 

根据全通教育的公告,在2019年4月12日全通教育对《问询函(二)》全部问题进行回复后,未有与深交所的进一步书面沟通,并于2019年9月27日发布了《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结合前文分析,我们理解对于本赛道投资机构,有以下几点提示值得分享:

 

(一) 知识付费标的公司,在日常运营中面临的监管环境与其在尝试A股证券化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完全不同。

 

笔者团队在类似标的的投资尽调中,亦发现很多公司并未取得相关资质,但基于各种原因,其实际运营并未受到任何负面影响[8],但是此类标的一旦进入A股监管机构审查角度,将会受到严格审核,相关投资机构在挑选评估相关标的时,应厘清投资战略目标与标的合规情况的契合度,区分不同发展阶段的知识付费标的。

 

(二) 移动互联网的相关资质要求,对于进入A股证券化过程中的投资标的,并非可有可无。

 

2019年10月,中国证监会也在官网发布《第十八届发审委2019年第14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就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墨迹天气APP的运营主体)首发未通过的结果披露了审核委员的相关关切[9],同样对比如“《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缺失提出了问询。以上案例均说明,从证券审核主管部门角度看,移动互联网世界是一个牌照管制体系,移动互联网的相关资质,代表了运营主体合规性的核心内涵,在相关规定的进一步解释细则出台前,并非可有可无,值得高度重视。

 

(三) 鉴于当前A股审核部门的严格程度,在暂时未办妥相关资质情形下,可以考虑境外证券化的路径。

 

结合公开信息,我们注意到如国内新闻信息分发和转载移动平台“趣头条”在2018年11月已在美股成功上市,而其国内运营公司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左右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准许其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传播平台服务[10],管中窥豹,美股市场较A股审核环境,在合规要求上明显相对宽松,在A股审核要求发生重大变化前,相关标的可以考虑尝试境外证券化路径。

 


注释:

[1] 引自 https://tech.sina.com.cn/i/2019-11-25/doc-iihnzahi3232538.shtml《喜马拉雅回应上市传闻:IPO并未提上日程》

[2] 引自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19年4月9日下发的《关于对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二)。

[3] 引自巨潮资讯网,《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9]第0475号

[4] 引自  

https://mp.weixin.qq.com/cgi-bin/announce?action=getannouncement&key=1503979103&version=1&lang=zh_CN&platform=2&token=703662649

[5]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如何准确理解《规定》中“网络出版服务”的概念?

相关负责人:网络出版服务是伴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出现的出版形态和传播方式,是新兴出版样式之一。网络出版物相对于传统出版物,如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在本质属性上有高度的一致性,可以看作是传统出版在网络上的延伸与发展。一个单位是否从事了网络出版服务、从事了何种网络出版服务,除依据《规定》中“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物”等概念进行衡量外,还可以按照具体业务分类进行判定。

[6] 如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并不存在任何渠道成本,微信平台也不会抽成(以安卓平台为例,ios平台会存在苹果公司抽成),消费者通过微信公众号购买相关音频或视频课程时会直接付款给公众号的运用主体。

[7] 引自新浪科技: 

https://tech.sina.com.cn/i/2020-03-11/doc-iimxxstf8177402.shtml

[8] 当然某些公众号在日常运营中,也存在因欠缺《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而被处罚的案例,见: “未持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用微信订阅号连载网络小说 被罚32万元”-索引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583660285&ver=2204&signature=RHdnJaHuFfq*3SC0BNjsxlxJs7dDcMD8JcB3gdud-e2MKlv4*rYWql7VP3lxKKJFqj7hUjXq9lEojNozgAzz6AAs3N7hk3cEjGWEMz4-Fpt60kDl1ybkEbX5JOBiJ77I&new=1

 [9]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一)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运营的网站、墨迹天气APP”存在未经其许可违规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情形;发行人存在在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之前,发布药品广告的情形。发行人现有的APP存在视频节目与游戏节目,以及发布医院广告。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所从事的全部业务是否已取得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资质,是否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存在取得相关资质、许可证书前未合规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后续被要求整改或行政处罚等影响业务持续运行的风险;(2)说明发行人经营视频节目是否需要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程序,视频节目跳转是否应明确标识;(3)说明发行人经营网络游戏节目是否向文化部门办理了游戏运营备案手续,是否在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电子标签,是否需要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是否获得了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的审批”-索引来源: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2/201910/t20191011_364295.htm

[10] 引自

http://www.enet.com.cn/article/2019/1129/A201911291052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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