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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迟复工期间企业面临的劳动法相关问题的问答
2020年02月05日李昭 | 李丁丁 | 戴月

问题1

 

北京、上海、广东确定的推迟复工期间属于什么性质?适用于哪些企业?

 

 

北京地区,自23日起为工作日,28日、29日为双休日。该期间内,必要企业应当复工,其他企业可以灵活安排工作。

 

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3号)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13号),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北京市对不同企业提出了不同的复工要求:

 

(1)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的企业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2)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的企业,各企业应当对职工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3)对其他企业,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理解,除必要企业外,其他企业可以安排必要岗位的人员到单位上班,但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并应当提供体温检测、口罩、订餐、消毒等复工的劳动条件,同时还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对具备灵活办公条件员工,应安排在家办公;对不具备在家办公条件的员工,可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时间的方式,或者安排休假、轮岗调休或待岗。

 

(4)针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涉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以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可提前复工或新开工,同时必须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上海地区,其对于推迟复工期间的性质的理解与其他地区不同,自23日起的推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除必要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不早于2924时前复工。必要企业建议按时复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除以下必要企业外,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针对必要企业的复工,上海市人社局在官方解答中建议:

 

(1)因物流业涉及疫情防控物资运输,家政服务业、批发市场和菜市场、超市卖场与保民生、保供应密切相关,建议按时复工。对其中湖北籍人员返回湖北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暂缓返沪。

 

(2)与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等疫情防控必需的产业链上的企业,要提前开工,增大产能(湖北等疫情较重区域人员除外)。

 

(3)对春节期间连续生产,无新增返沪人员,继续生产不会造成人员流动的企业,可以维持现状继续生产,同时企业需做好相关防控措施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

 

上海市人社局要求建立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广东地区,除必要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924时。23日至27日仍应理解为工作日,28日、29日为双休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广东省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

 

因广东地区将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定性为“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期间”,因此2月3日至2月7日仍应理解为工作日,2月8日、2月9日为正常双休日。

 

问题2

 

推迟复工期间,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在北京地区,23日起至27日期间,不论是否提供劳动,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28日、29日双休日安排加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1)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详见北京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2号))

 

(2)针对企业安排到岗上班的员工,也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3)如果安排员工在2月8日、2月9日(双休日)加班的,还应当安排补休,或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4)对于未安排工作的员工,可以理解为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由于推迟复工期间被包含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仍然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5)如果企业需要就是否安排工作、通过什么方式工作等情况提供差异待遇,建议通过绩效、奖金、疫情防控津贴等方式调节。

 

在上海地区,推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员工,应按约定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提供正常劳动或在家办公的员工,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上海市人社局在官方解答中将推迟复工期间定性为“休息日”,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在推迟复工期间正常上班或在家办公,均属于休息日加班,企业应当按照休息日加班的规定安排员工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但另一方面,对于在“休息日”休息的员工,上海市人社局仍然要求企业按照约定标准支付工资,实际上是视为员工已经出勤,从这一角度来说,推迟复工期间属于特殊的“休息日”,与普通双休日也不相同。

 

在广东地区,如企业未复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广东省人社厅在官方解答中认为,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期间,因此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在休息日(即2月8日、2月9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问题3

 

推迟复工期间,是否可以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上海地区不可以安排年休假;北京地区和广东地区可以视具体情况和员工意愿安排享受年休假。

 

因上海地区将推迟复工期间视为“休息日”,故企业不能在“休息日”安排带薪休年假。如果员工已经申请该期间的年休假,应当返还给员工。

 

在北京地区和广东地区,企业可以视具体情况并在考虑员工意愿的情况下安排。如同时存在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建议优先安排法定年休假。如安排员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享受年休假,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问题4

 

2020131日至22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企业如果安排员工工作,是否可以补休?如未安排补休,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员工已经申请该期间的年休假,应如何处理?

 

 

延长春节假期并非法定节假日,如安排员工加班,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2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该期间已申请年休假应返还员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其中1月31日、2月1日并不是法定节假日,而是特殊情况下临时安排的休息日;2月2日则属于双休日。

 

如果因疫情防控或其他原因,员工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企业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延长春节假期不应冲抵年休假,如果员工原本请休了该期间的年休假,应将年休假返还给员工。

 

问题5

 

非必要企业员工在推迟复工期间拒绝工作安排,应如何处理?

 

 

在上海地区,推迟复工期间为休息日,非必要企业的员工有权拒绝工作;在北京地区和广东地区,如果员工拒绝工作安排,建议以协商和说服为主,如果员工仍不服从工作安排,可以将之纳入绩效考量。

 

在上海地区,由于推迟复工期间被视为“休息日”,故员工有权拒绝工作;反之,如果员工在休息日提供了劳动,企业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在北京地区和广东地区,如果企业在非必要的情况下安排员工到岗办公,并且也没有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例如提供体温检测、口罩、订餐、消毒等),员工可以拒绝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反之,如果企业在未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强令员工到岗工作,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如果员工存在无法到岗办公的合理理由,例如患病、隔离治疗、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在推迟开学期间看护未成年子女等,员工也有权拒绝到岗工作的安排。

 

如果企业确保了工作安排不会导致人员汇聚、集中,并且提供了必要劳动保护条件,员工也没有不能到岗办公的特殊情况,或者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员工仍然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建议企业以协商和说服为主,并将员工的工作态度纳入绩效考量中,不建议贸然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有二:其一,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合法性要件,不仅需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且要求该规章制度已经经过有效的民主制定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其二,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满足合理性要件,企业的工作安排是否具有合理性,员工是否有拒绝工作安排的合理理由,均需要经过裁判机关的重新审查。因此,贸然解除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问题6

 

受到疫情影响,在推迟复工期间结束后仍需停工停产的,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北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上海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广东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人社保障措施细解》中明确答复: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问题

 

推迟复工期间结束后,企业是否可以安排从外地返回的员工继续在家隔离满14天?企业如何支付居家隔离期间的工资待遇?

 

 

如员工从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返回或有重点疫情地区人员接触史,应当安排继续隔离满14天,隔离期间应视为员工正常出勤并正常发放工资。如员工从其他地区返回,企业可以自主安排继续隔离满14天,继续隔离期间,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或者安排员工休取年休假或倒休,并正常发放工资。企业受到疫情影响一直没有工作安排的,可参照问题6安排待岗。

 

按照北京地区要求,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上海地区同样要求,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广东地区也规定,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健康监测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11号)落实防控措施。针对该类政府命令要求实施医学观察、隔离的人员,其应被隔离而导致无法提供劳动,企业应当视为其正常出勤,并正常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

 

《北京市疾控中心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还建议全部从外地抵京的人员居家观察两周。针对该类建议居家观察的人员,企业可以自主通过安排在家办公,或者安排员工休取年休假或安排倒休(建议优先安排法定年休假,其次为福利年休假,再次为倒休)的方式,安排员工继续隔离满14天。在家办公或年休假/倒休期间,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报酬。

 

问题8

 

推迟复工期间结束后,员工因封城等疫情防控原因仍然无法返回复工,应如何处理?

 

 

封城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返岗,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年休假(上海地区年休假应安排在推迟复工期间结束后);如无法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经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之后,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此外,2020年1月31日,在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会议同意湖北省将春节假期适当延长,目前人在湖北、工作在外地的人员同样延长假期,暂不返回工作地,以利于疫情防控。未来如果国家或地方层面出台规定延长“人在湖北、工作在外地的人员”的假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

 

问题9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应当如何处理?

 

 

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并非病假期间或医疗期,应视同正常提供劳动,企业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应正常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在该期间到期的,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该期间结束后,员工仍需治疗的,企业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可以遵医嘱请休病假,或由企业核准医疗期,并支付病假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遵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北京地区、上海地区和广东地区均出台了类似规定:

 

例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第二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2号)第一条第(一)项、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第三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第一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相关问题解答》第4问。

 

除此以外,根据相关规定可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本身并非医疗期,因此该期间届满后,即便员工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也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医疗期届满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10

 

企业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相关依据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第三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2号)第一条第(三)项、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第三条最后一段、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第四条。

 

参考资料:

 

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文件和通知   

 

全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2020年1月23日成文,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3/content_5471922.htm。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2020年1月24日成文,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7/content_5472508.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2020年1月26日成文,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1/27/content_5472352.htm。

 

《李克强主持召开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加强疫情防控等工作》,2020年1月31日,

http://www.gov.cn/premier/2020-01/31/content_5473447.htm。

 

北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2020年1月23日成文,2020年1月26日发布,

http://rsj.beijing.gov.cn/xxgk/tzgg/202001/t20200123_1621260.html。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2号),2020年1月24日成文,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1/t20200131_1621864.html。

 

《北京市疾控中心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2020年1月26日,

http://www.beijing.gov.cn/ywdt/gzdt/t1614622.htm。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2020年1月27日成文,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1/t20200128_1621466.html。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13号),2020年1月29日印发,

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qtwj/gcjsltz/1692187/index.shtml。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3号),2020年1月31日成文,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1/t20200131_1622070.html。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2号),2020年1月31日成文,

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001/t20200131_1622077.html。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2020年1月31日印发,

https://new.qq.com/omn/20200201/20200201A0J0KP00.html。

 

上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2020年1月27日发布,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12344/u26aw63451.html。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2020年1月27日发布,

市政府发布版本

http://www.sh.gov.cn/nw2/nw2314/nw32419/nw48516/nw48545/u21aw1423629.html、

人社局发布版本

http://rsj.sh.gov.cn/201712333/xwfb/zxdt/01/202001/t20200127_1302966.shtml。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市人社局权威解答》,2020年1月28日发布,

http://rsj.sh.gov.cn/201712333/xwfb/zxdt/01/202001/t20200128_1302972.shtml。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人社保障措施细解》,2020年1月29日发布,微信发布全文点击此处

 

广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2020年1月25日成文,

http://hrss.gd.gov.cn/gkmlpt/content/2/2879/post_2879157.html。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2020年1月28日发布,

http://www.gd.gov.cn/gdywdt/gdyw/content/post_2879851.html。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相关问题解答》,2020年1月30日成文,

http://hrss.gd.gov.cn/gkmlpt/content/2/2880/post_2880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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