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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晶面板生产企业价格垄断案
2014年05月07日
作者:环球律师事务所竞争法部门
 
一、    案件简介
 
2013年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对韩国三星、LG,我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六家国际大型液晶面板企业2001年至2006年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了处罚,包括责令退还、没收和罚款总金额达3.53亿元。
 
2006年12月以来,发改委多次收到举报,反映从2001年起,韩国三星、LG,我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液晶面板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发改委依法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相关企业主动报告了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的情况。经查实,2001年至2006年六年时间里,韩国三星、LG,我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等六家企业,在我国台湾地区和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会议轮流承办,基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协商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液晶面板时,涉案企业依据晶体会议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有关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家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涉案液晶面板数量合计514.62万片,其中三星82.65万片,LG 192.70万片,奇美156.89万片,友达54.94万片,中华映管27.06万片,瀚宇彩晶0.38万片,违法所得合计2.08亿元。国家发改委依法责令涉案企业退还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没收3,675万元,罚款1.44亿元,经济制裁总金额3.53亿元。其中,三星1.01亿元,LG 1.18亿元,奇美9,441万元,友达2,189万元,中华映管1,620万元,瀚宇彩晶24万元。
 
截至目前,涉案的六家液晶面板企业已将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全部退还,并提出了整改措施:一是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承诺尽最大努力向我国彩电企业公平供货,向所有客户提供同等的高端产品、新技术产品采购机会;三是承诺对我国彩电企业内销电视提供的面板无偿保修服务期限由18个月延长到36个月。
 
二、    法律分析
 
(一)    适用《价格法》而不用《反垄断法》进行处罚
 
本案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2001年至2006年,由于当时我国《反垄断法》尚未颁布施行,发改委依据《价格法》对此案进行了定性处罚。
 
涉案企业在2001年至2006年通过晶体会议等形式交换价格信息,协商液晶面板价格,并在我国大陆境内进行具体实施,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由于液晶显示器的原保质期只有18个月,少于彩电36个月的行业质保期,每年彩电企业不得不因此多付3.95亿元人民币维修成本,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按照《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发改委责令涉案企业退还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没收违法所得3,675万元,并处罚款1.44亿元,以上经济制裁总计3.53亿元。
 
(二)    我国处罚比其他国家更轻
 
涉案企业针对全球市场共同协商液晶面板销售价格是典型的价格垄断行为。多个国家和地区对这一案件进行了严厉处罚。在美国,液晶面板制造商于2010年为和解因消费者和监管者提出的价格垄断诉讼而支付了5.53亿美元。2011年,欧盟委员会也对涉案企业进行了高达6.48亿欧元的巨额罚款。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发改委仅仅进行了3.53亿元人民币的经济制裁。
 
美国和欧盟委员会罚款是根据各自的反垄断法律,计算罚款金额的基数是营业额。然而发改委是根据《价格法》进行的处罚,计算罚款金额的基数是违法所得。通常,违法所得远远低于营业额,因此发改委处罚力度不及美国和欧盟委员会。
 
三、法律启示
 
(一)    在《反垄断法》生效后发生的价格垄断行为处罚预期将更重
 
《价格法》和《反垄断法》均要求没收参与价格垄断行为的经营者的违法所得,但是他们在罚款力度上是不同的。《价格法》下的罚款是五倍以下的违法所得,而《反垄断法》下的罚款是1%到10%的上一年度营业额。因此,发改委表示如果依据《反垄断法》处罚,罚款会高很多。也就是说,如果价格垄断行为发生在《反垄断法》生效后,发改委及其地方对应部门将可能依据《反垄断法》而非《价格法》进行处罚。
 
(二)    与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全面配合看起来是能减轻罚款的最佳战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本次调查处理中借鉴了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经验,宽大政策,或者叫宽恕政策。宽恕政策主要是指,如果实施垄断行为的企业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来举报,并且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尽管台湾的友达企业违法所得是2,189万元人民币,但被免予罚款,因为它第一个将价格垄断协议证明给发改委。由于有自首情节,其他五家公司也分别得到不同罚款的减轻。发改委免除对友达免予处罚提高了收集证据的效率,加快了调查进程。
 
因此,主动向反垄断执法部门报告和全面配合看来是避免巨额罚款的最佳战略。
 
(三)    在华跨国公司可能面临中国政府的法律行动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查处了浙江省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串通价格案、广西部分米粉生产厂家串通涨价案、吉林和内蒙古部分绿豆经销企业价格串通案等一批典型案件。2010年,全国查处价格串通案件达192件。这些案件中,没有一起涉及跨国公司。在本案前,因价格垄断行为受到的最高处罚是辽宁省12家水泥生产商遭受的1,500万元人民币罚款。与中国政府对外国公司通常的宽容态度不同,此次发改委通过3.53亿元的巨额处罚似乎在向跨国公司传递一个跨国公司亦无例外的信息。
 
(四)    公司应当考虑采取预防措施以确保能够遵守竞争法的规定
 
鉴于中国国家发改委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在制止价格垄断协议上执法力量的加强,我们建议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按照如下步骤尽快建立、审查和完善内部的竞争法合规方案。
 
1.   风险识别:识别出您的企业在遵守竞争法方面面临的主要风险。
 
2. 弄清楚已识别风险的程度,通常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应特别重视评估在高风险领域工作的员工面临风险的严重程度。这些员工包括与竞争者有联系及从事营销工作的员工。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横向竞争者之间固定价格的核心卡特尔在中国是被严格禁止的,企业应当避免参加同行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旨在固定价格的任何会议。
 
3.   制定政策、程序确保已识别的风险不再发生,以及如果风险发生,应当如何紧急应对
 

4. 审查:定期审查1-3步,以确保企业营造一种有效的合规氛围。建议一年进行一次合规审查,在某些特殊时期,如接受竞争法调查或收购另一家企业时,应当考虑进行一次正常周期以外的合规审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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