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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走私风险的识别与应对
2024年02月28日刘锡泰 | 黄乐阳

国际贸易犹如血液,给全球经济的每个国家输送着营养。这一重要的血液循环有众多主体参与,除了买卖双方以外,还有信用证的开证银行、代理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物流商、报关行、特定税区的仓储商、中介经纪等主体。国际贸易的参与主体众多,相应的监管规则更令人眼花缭乱,税务、走私、洗钱、知识产权、制裁、环保、劳工权益等,都有各自的一套规则。所以,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务必小心谨慎,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触犯法律。

 

本文关注国际贸易中的走私罪风险。我们结合有关刑事案件的辩护与合规经验,帮助企业识别走私罪的风险,提出应对的方法与策略,帮助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走得更健康、更平稳。

 

一、走私罪离你并不遥远

 

说到走私,很多人脑海中可能会浮现出走私分子开着“大飞”,在海面与海警激烈追逐的电影画面。而实际上走私方式多种多样,即使商品是正常报关且清关放行的,也不能当然排除走私罪风险。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关键,其实就是税。即使货物经过海关放行,但只要存在偷漏税款,并达到一定数额或者满足特定情节(例如一年内已被海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就会有人为走私普通货物罪“买单”。

 

许多从事转口贸易的人,在国外生意做得红红火火,一回到国内,忽然面对一纸刑事拘留,身陷囹圄才反应过来,自己已经涉嫌走私罪。因此,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主体而言,走私普通货物罪是真真切切的法律风险,尤其需要重视并加以防范。

 

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主体范围

 

参与国际贸易的主体都有可能触犯走私罪。

 

(一)货主

 

货主,一般是指进口货物的所有人或者收货人。进口货物涉及的税种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这些税种的纳税义务人都涵盖了货主。一旦进口货物发生偷漏税,货主首先成为侦查机关重点关注的对象。

 

(二)境外供应商

 

通常情况下,境外供应商并不会涉及走私普通货物罪。但如果进口商的指令明显是为了逃避税收,而境外供应商给予了配合,就有可能被视为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为了进口商偷逃税款,境外供应商配合国内客户制作虚假的原产地、发票等单证,在这种情形下,境外供应商会以走私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代理商/国内销售商

 

未直接参与货物跨境贸易的企业,也有可能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代理商代理销售。无论是为境外企业代理销售,还是为境内进口企业代理销售,如果在销售中是作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那么在货物涉及走私的情况下,就有可能被追究责任。

 

二是国内销售商收购货物。国内销售商在向进口企业收购货物时,若明知或应知所购货物系走私货物,也会因购私被追究间接走私罪。

 

(四)报关行或物流商

 

报关行或物流商通常会因为行业中“包税”的做法而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包税,国际上称为DDP模式,即“税务包干”,是指报关行或物流商以固定价格向货主收取费用,承诺完成清关。报关行或物流商收取的费用包括运输、仓储、清关税费等各项支出。

 

实践中,报关行或物流商长期与海关打交道,可能会掌握海关对进口货物评估的价格范围。为了加快报关速度,报关行或物流商或会按照该价格范围进行申报,而不是以货物实际成交价申报。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如实申报,是判定走私故意存在与否的重要标准。报关行或物流商的这种做法一旦产生偷漏税,极有可能触犯走私罪。

 

因此,货主也可能会受到报关行或物流商包税做法的拖累。在包税模式下,即使货主不知情,也有可能成为走私罪的从犯。

 

(五)行业经纪

 

国内贸易商委托行纪在国外采购货物时,行纪掌握了货物交易的原始单据。有时,行纪可能会作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现在海关的申报信息中。而一旦作为收货人出现在申报信息中,行纪就具有如实提供价格的义务。但行纪可能会认为他只负责采购,不负责报关,从而忽略了如实申报价格的义务。后续如果国内贸易商因偷漏税违反了走私普通货物罪,就有可能波及行纪。

 

此外,电商时代,很多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行采购。一般来说,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不会被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主体。最近几年,平台有因为“推单”行为被定走私罪的案例。所谓推单,就是平台将本不是在平台的交易,向海关申报为是在平台发生的交易。除了“推单”行为以外,平台被定罪的情形较少。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台可以免于法律责任,更不代表平台能够置身事外。当有平台员工甚至高管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时候,平台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调查。由于走私普通货物罪通常包含了伪报货物信息的行为。因此,员工在被立案侦查的同时,海关也会追究平台错误申报货物信息的责任,进行行政处罚,加征滞纳金。

 

三、走私刑事风险的高发地带

 

梳理完国际贸易的主体和交易模式,我们总结出如下走私罪风险的高危地带。

 

(一)包税模式并不安全

 

当前通行的包税模式并不代表货主可以完全信任报关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十三次联席会议纪要》第六条明确规定,对于为贪图便宜、节省经营成本,受专门或主要从事揽货走私的犯罪分子利诱,在支付“包税”费用后就放任他人走私进口的货主,一般应当认定为从犯。这说明货主即使不会被作为主犯追究责任,也有可能构成从犯。因此,货主仍需要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如果企业长期从事进口业务,一定要“打起十二分精神”。

 

(二)与进出口企业合作带来的走私罪风险

 

与进出口企业有挂靠经营、利润分成等业务合作关系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高度警惕走私犯罪风险。虽然自身不从事进出口业务,但会被合作伙伴的行为牵连,而面临走私罪的风险。例如平台与商铺。平台与商铺往往存在扶植、利润分成、流量推广等商业合作,如果商铺利用平台进行走私活动,其非法所得往往通过平台进行流转,如果商铺涉嫌走私犯罪,平台往往也被列入调查对象。因此,企业在加强自身合规建设的同时,也需要采取多种监管措施,对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商业伙伴的合规经营进行严格审查与监管,避免“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三)员工违法连累企业

 

进出口企业还需要提防员工走私所带来的风险。尽管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并无走私犯罪意图,但个别员工可能利用公司条件从事走私活动。例如,海运公司员工与境内收购商勾结,利用船舶运输的便利,夹带高价值物品入境。如果员工行为被认定为单位行为,则公司可能构成走私罪的单位犯罪。如果公司明知或放任员工的违法行为,即使公司并未直接授意员工走私,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企业不涉嫌走私犯罪的情形下,公司也可能被员工的犯罪行为牵连,遭遇海关部门的行政调查。

 

(四)中立角色不是走私罪的挡箭牌

 

从事仓储、物流、销售的企业和个人,是国际贸易中的中立角色,但角色中立,行为不中立,仍然会被认定为走私罪的犯罪主体。例如,企业虚报用途,利用国家对个人跨境网购的免税政策“化整为零”进口商品后,再“化零为整”集中存储在某仓储企业,最后向仓储企业下达指令,分散发货。如果长期存在大量同类商品零散进库储存,商品标签、包装、进货频率都有异常,仓储企业仍给予配合和支持,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走私罪的帮助犯。又如,提供中立业务的企业与进出口企业存在可疑利润分成关系的,也容易被认定走私罪的帮助犯。此外,中立企业提供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的服务,如出借资金账户供进出口企业使用等,如果进出口企业利用该账户进行走私行为,出借账户的企业会被认定为走私犯罪的帮助犯。

 

(五)警惕税收优惠被走私犯罪所利用

 

税收优惠政策容易被走私犯罪分子所利用。如果企业将其他货物申报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商品,也会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并牵连上下游企业。因此,企业要注意相关商品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避免被海关倒查时,才发现税收优惠的使用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造成了偷漏税。

 

四、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防范策略

 

不同主体的走私普通货物罪风险有所不同,但防范策略却有共通之处,主要如下。

 

(一)如实申报是王道

 

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根本原因是未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涉税类项目,如价格、税号、原产地、申报要素、贸易术语等等。企业要预防走私犯罪,前提是要确保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企业应该在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审核和确立进口货物的申报项目,并逐渐形成进口货物合规申报系统,且每年进行复核更新。最简单的如进口货物合规申报表,该表包含公司进口货物所有申报项目。如果是委托报关,企业不应该依赖报关行填报,而应将合规申报表交由报关行,要求报关行按照该表格进行申报。

 

其次,企业还要分清楚申报人。是哪些人完成了申报货物的工作,这些人是企业的内部员工,还是第三方企业。厘清为企业完成申报义务的人员,就相当于先划出了一道风险区。如果申报工作由企业自己完成,应当对申报工作进行监督检验,确保如实申报。如果申报工作是第三方完成,则要厘清货物的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最终录入的信息是否与原始信息匹配,以隔离风险。

 

(二)隔离风险保安全

 

界定了风险区域,接下来要对风险区域进一步分层,评估风险高低。首先,看企业是否经手货物成交的原始单据,如果未经手,则风险相对较低。经手原始单据越多,风险越高。其次,看企业是否直接参与清关、缴税环节,特别是没有实际参与,但被列为海关申报信息中的经营单位、收货人的,要想办法澄清事实。如果国内代理商仅仅从事中间销售,无法获知原始价格,就不应该允许他人使用自身企业信息进行海关申报。再次,从事中立业务的企业,如果与具有申报义务的公司存在不合理的利润分成、超范围的服务、对异常交易行为的配合等特殊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不该赚的钱不能赚。

 

(三)管好自己的人

 

进出口企业应当加强对相关岗位员工的监管。根据岗位的性质,制定相应的监督制度。重点岗位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具备夹带走私或隐瞒申报便利条件的岗位,如仓储员工、船员、货车司机、存货盘点员工、报关员等。第二类是可能与走私企业串通的岗位,如电子商务平台员工可能与走私商铺勾结,受贿纵容走私行为。企业应对这两类岗位健全制度、加强监控。

 

(四)经营模式要清晰

 

国际贸易因其主体和交易的复杂,往往使外人难窥其貌,但如果给侦查机关造成“错觉”,有可能承担本不应属于自己的责任。例如,国内代理商代销进口货物,因为销售模式不清晰,被侦查机关认定为真正的货主而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企业应当确保该模式的外观与实质相一致,从而降低被外界误解的风险。

 

五、结语

 

国际贸易中,走私普通货物罪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从货主、代理商、物流商、报关行到电子商务平台等各个环节和主体,均有可能面临走私犯罪的刑事风险。企业应围绕申报义务,认真检视与商业伙伴的合作关系,消除潜在隐患,稳步前行,实现经营效益与合规目标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