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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法律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实务要点初探
2022年08月18日侯陆军 | 吴倚汐

并购贷款业务是一项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业务。商业银行开展此项业务主要依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进行。根据《指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由其内部团队或者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对涉及主体资格、并购交易的审批和批准、并购资金来源、担保结构等法律和合规风险要点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笔者现基于为多家境内银行提供的并购贷款专项法律服务的经验,结合《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并购贷款实务中应关注的法律尽职调查要点进行初步探析,以供业界参详。

 

一、主体资格

 

就主体资格而言,商业银行尽职调查审核的重点为并购方和目标企业是否合法成立、有效存续。根据《指引》规定[1]并购方应为境内企业,同时,还可以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也就是说,原则上,借款人应为并购主体,在例外情况下,即符合《指引》规定的条件,借款人也可以是并购实施主体的母公司。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一些并购方的子公司并非控股关系,或并非为并购专门设立的且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这些情况可能导致被认定为不符合《指引》有关并购方的规定。因此,在审核子公司主体资格时,除审核子公司基本资料外,应与并购方核对,必要时要求其出具相关说明材料。在子公司为并购实施主体、母公司作为并购方申请并购贷款的情况下,还应在尽调报告与后期贷款合同中明确贷款用途是用于子公司进行并购交易。另外,为确保信用风险可控和交易结构清晰,还可考虑协商约定由母公司与子公司共同作为借款人。

 

此外,还应审核并购方是否符合申请并购贷款的基本条件。根据《指引》规定[2],在审核主体资格时,应重视并购方是否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是否具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以充分履行审慎审查义务。

 

二、并购交易的审批和批准

 

《指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评估并购贷款的法律和合规风险应评估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此类批准一般包括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批准监管、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并购的批准、发改委商务部对跨境并购的备案批准、反垄断审批及国家特殊产业政策要求等事项,是银行判断交易本身合规性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

 

1.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并购审批批准

 

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贷款项目,应特别注重审核上市公司是否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合法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取得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符合其他公告或公示程序要求。

 

2. 国资委对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和批准

 

涉及国有资产的并购贷款项目,需要审核并购交易是否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批准、评估、公开交易等流程,审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产评估核准文件和备案文件,并重点关注并购交易的估值定价是否依据评估和备案文件,是否依据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和信息披露。

 

3. 涉及跨境并购交易的备案和核准

 

涉及跨境并购交易的贷款项目,则需要关注跨境并购是否已取得发改委、商务部和外汇局的相关备案、核准或登记。根据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第四条的规定: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因此,如涉及银行为境内企业跨境收购提供贷款的,应关注其是否已取得前述部门的备案、核准或登记手续。

 

4. 其他批准和审批

 

此外,并购交易如触发反垄断审查要求的,还需取得的反垄断审查批准。涉及房地产开发土地并购或房地产土地开发的并购贷款项目的,应进行“四证”、自有资金的比例、贷款投向等方面的核查,按照穿透原则评估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性,严格遵守房地产开发大类贷款的监管要求,防范关联企业借助虚假并购套取贷款资金,确保贷款资金不被挪用。

 

三、关于交易各方内部决策和审批

 

除外部批准和备案、登记外,并购交易各方的内部决策和批准是否合规也是并购贷款审核需要关注的重点。

 

首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并购交易主体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规定,审核并购交易是否经交易各方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其次,就并购贷款而言,还应审查并购方作为借款人,其申请贷款有关事项是否已经或将要通过相应的内部决议程序。另外,如涉及并购方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审核担保方是否已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审核担保方的公司章程是否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

 

因此,应审核并购方、目标企业及担保方等主体是否履行内部决议程序,相应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实践中,存在借款人出具相关承诺函或者说明函以代替内部决议文件的情况。考虑到银行具有审慎审查的义务,内部决议程序和文件的是否有效可能影响到并购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应结合有关背景情况、说明、公告及相关辅助材料,审慎判断是否明确经过合法有效的内部决议程序,不能仅凭借款人承诺函或说明函认定并购交易已通过公司内部决议,否则如产生争议或在监管机构调查时,可能导致被认定为银行方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时,未尽审慎审查义务。

 

四、并购资金来源

 

《指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评估并购贷款的法律和合规风险应关注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比如,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银保监会另有规定,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同时,该办法规定自有资金以净资产为限。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

 

实践中,审核贷款方的资金来源存在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可能存在借款人前期以自有资金进行并购交易,再以置换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情况。因此,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审慎审核贷款方的资金来源是否违反限制性规定,并要求贷款人详细说明出资来源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存在置换方式申请贷款,应审查并购交易时的实际交易凭证,以避免出现资本不实、虚假出资等问题。

 

五、担保法律结构

 

考虑到并购贷款的贷款金额较大、期限较长,贷款担保是重要的风险防控措施,银行应根据尽调审查、风险评估、借款方的资信状况以确定担保条件。

 

根据《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针对前期尽调审查与评估而言,首先应审查担保结构的设定,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选择对并购方具有核心价值的财产设定担保。如涉及制造行业,可以提供设备、厂房等作为抵押物;如涉及房地产行业,可以提供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如目标企业的股权评估价值较高,可以考虑设置股权质押;以及由目标企业实控人提供保证责任担保、设置存单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方式。

 

其次,在审查担保法律结构时,还应审查提供担保的主体资质、审批程序及担保财产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有关规定,机关法人、居委会、村委会,及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主体不能提供担保(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同时,担保方为公司的,应审查公司对外担保决议;如涉及上市公司的,还应审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另外,还应审核担保物所有权、使用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争议和其他担保权人,以及是否为限售期股份或国有企业股权,并依据相应规定进行审查。

 

再次,在涉及跨境担保结构时,需要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判断是包含内保外贷的担保结构,如属于内保外贷,则应由担保人在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向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因此,银行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担保方式,高度关注担保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审慎评估担保物价值,确保担保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在借款人违约后具有实际可执行性。

 

六、其他要点

 

除了上文提到的主要尽职调查要点,并购贷款项目前期尽调和风险评估中往往还需要进一步审核并购贷款的比例、期限和所支持的并购交易项目是否构成《指引》第三条[3]项下的控制。

 

根据《指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比例和期限上: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

 

在并购控制方面,通常根据持股比例和股权投资关系判断并购方是否能实现对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如在并购交易后,并购方对目标企业持股比例较低,则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审慎判断并购方是否能实现控制,包括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在目标企业为上市公司的情况下,还需结合上市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实质判断。同时,《指引》规定,已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并购方企业,为维持对目标企业的控制而受让或者认购目标企业股权的,也适用并购贷款的规定,即实现或维持目标企业的控制的情形,均可申请并购贷款。

 

因此,在前期尽调和审查环节,银行作为贷款方应充分了解并购交易框架、并购贷款比例和期限,特别是,应审慎判断并购方是否能实现或维持对于目标企业的控制,并结合有关规定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并购贷款的发放不违反《指引》第三条项下有关合并或控制的的交易架构要求。

 

七、结语

 

前期尽职调查与评估是并购贷款风险评估和防范的重要流程,尽调审查审查的结果将作为其后进行风险评估及融资方案设计的主要依据。如在前期尽调时未审慎审查相关风险点和申请材料,可能因借款人主体资格问题、并购交易本身瑕疵、并购交易真实性和可盈利性、担保存在瑕疵等问题影响后期流程,甚至影响并购贷款项目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另外,还可能会因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并购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等原因而受到银保监会主管部门的处罚。因此,开展并购贷款项目时,银行应高度重视前期法律尽调审查与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专业团队或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对涉及本文前述提及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条件,切实保障并购贷款安全。

 

注释:

[1]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2]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3] 见注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