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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ion Impossible?——从南昌欧菲光从实体清单移除看企业如何申请从实体清单移除
2022年07月11日刘平 | 刘浩 | 吴子健

根据美国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当地时间2022年6月30日发布的消息,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已于2022年6月28日宣布将名称为“Nanchang O-Film Tech”的实体根据移除申请并经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nd-User Review Committee,ERC)审核从BIS实体清单(Entity List)中移除。北京时间2022年6月29日,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官网发布声明,宣布ERC已于2022年6月28日做出最终决定,将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正式从BIS实体清单中移除。声明发布的当日,欧菲光(002456)在该股票交易日涨停收盘,股价上涨10.03%。

 

一、实体清单

 

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744.16的规定,实体清单列明了美国政府基于有关事实有合理理由相信参与了或可能参与对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利益有不利影响的活动的实体。作为美国维护其国家安全和外交利益的重要工具之一,实体清单近年来被使用的次数越来越频繁。根据BIS公布的名单,截至2022年6月28日,共有506个位于中国内地的实体被列入实体清单。

 

根据EAR§744.16的规定,企业被列入实体清单之后,从美国境内向该等企业出口(export)、从美国境外的某个国家向该企业再出口(reexport)、以及在该等企业所在国境内向其转让(transfer (in-country))受EAR管制的物项(包括符合EAR规定条件的产品、技术、软件等),均将需要向BIS申请颁发许可证,且不适用许可证例外(license exceptions)。根据BIS公布的名单,对于实体清单上的绝大多数位于中国内地的实体,BIS在审核是否颁发许可证时,将会适用“推定拒绝(presumption of denial)”的标准,即除非有非常有力的证据证明跟实体清单上的实体进行交易不会对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否则BIS会推定存在不利影响,从而拒绝该等许可证的申请。因此,企业被列入实体清单后,其获得源自美国的产品、技术、软件的机会将会受到严格限制,将会对其业务和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从实体清单移除的先例

 

企业被列入实体清单后,通常可能会考虑采取各种方法来应对,而申请从实体清单上移除应该是企业应考虑的优先方案之一。但是,由于对美国相关法律及BIS相关规则和程序的不熟悉、以及BIS有关规则和程序本身也不是非常的清晰和透明,申请从实体清单中移除也并非易事。根据我们在Federal Register及有关公开渠道的查询(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成功申请从实体清单移除的中国内地企业包括但不限于:

 

  1. Zhongxing 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ZTE) Corporation(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和ZTE Kangxun Telecommunications Ltd.(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 列入实体清单时间2016年3月8日,移除时间2017年3月29日,移除的相关条件包括:与美国商务部、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DOJ)、美国财政部达成协议,支付合计892,360,064美元罚款。该等协议还包括以下主要事项:DOJ设置3年观察期,观察期内,独立合规监督员将监督公司义务履行的情况,并出具年度报告;上述观察期届满之后3年,公司将聘请独立合规审计员对公司遵循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及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况出具年度审计报告;BIS做出为期7年的拒绝令,包括限制及禁止公司申请、使用任何许可证,或购买、出售美国出口的受EAR约束的任何物品等事项,但在公司遵循协议要求事项的前提下,上述拒绝令将被暂缓执行,并在7年暂缓期届满后予以解除;为管理层及雇员、子公司及公司所有及控制的其他实体的管理层及雇员提供广泛的出口管制培训。此外,BIS还对公司处以暂缓执行的3亿美元罚款,在7年暂缓期内履行与BIS达成的协议所要求事项后将被豁免支付。
  2. Yantai Jereh Oilfield Services Group Co., Ltd.(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列入实体清单时间2016年3月21日,移除时间2019年8月14日,移除的相关条件包括:与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OFAC)签署和解协议,支付2,774,972美元罚款;与BIS签署和解协议,支付600,000美元罚款,BIS对公司设置5年观察期,期内若公司违反了美国出口管制法规或和解协议,可能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3. Nanchang O-Film Tech(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 列入实体清单时间2020年7月22日,移除时间2022年6月28日,移除的相关条件:未披露。

 

申请从实体清单移除,虽然可供参考的成功案例不多,但也并非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Mission Impossible),只要符合被移除的条件,认真及专业地准备相关申请文件,积极谨慎地与BIS等相关部门沟通,并且有预期和准备在沟通过程中可能需要就有关移除条件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就有可能从实体清单上移除。

 

以下将对从实体清单移除需要符合的条件、提交的申请文件、主管部门及申请程序进行简要描述。

 

三、移除条件

 

EAR等相关法规并未就申请从实体清单移除规定明确、清晰的条件,需要从相关规定及过往案例中进行归纳和总结。

 

根据EAR§ 744.11的规定,若基于确切具体的事实,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主体曾经从事或正在从事损害美国国家安全或者外交利益的活动,或具有从事该等活动的重大风险,该主体及相关代表可能被列入实体清单;若某主体不再从事、且未来不太可能从事此类活动,BIS可能会将其从实体清单中移除。

 

具体而言,EAR§744.11(b)(1)-(5)列举了如下5种可能“损害美国国家安全或者外交利益的活动”:

 

  1. 对从事恐怖主义行为的主体提供支持。
  2. 提升“被美国国务卿认定为持续支持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国家”的军事能力或支持恐怖主义的能力的活动。
  3. 以违反美国国家安全或者外交利益的方式转让、研发、维护、修理或生产常规武器;或以提供部件、零件、技术,融资的方式来实现前述转让、研发、维护、修理或生产。
  4. 就需要核查的物项或交易当事人,以阻止接触、拒绝提供信息、提供错误或误导性信息的方式,阻止BIS或国务院国防贸易管制局(Directorate of Defense Trade Controls,DDTC)或其代表开展最终用途核查。具体包括以下行为:明确拒绝核查,提供错误或误导性信息,采取拖延或回避行为致使无法核查或导致核查不准确或无用。虽然拟列入实体清单的主体的明确拒绝不是必要条件,但其行为和未能进行完整、准确、有用的核查必须有关联。
  5. 从事可能违反EAR的行为,该行为足以导致ERC认为,对涉及该主体的出口、再出口或在该等主体境内的转让进行预先审查、或增加许可条件、或拒绝许可可以增强BIS阻止违反EAR的事件的能力。

 

此外,美国商务部时任主管出口管制事务的助理部长Kevin J. Wolf在2013年1月16日发布的78 Fed. Reg. 3317 中提出:ERC在做出移除实体清单决定时,会考虑到两个因素:该主体与美国政府的合作,以及该主体承诺未来遵守EAR的规定。

 

综上,我们理解,若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主体能够证明其不再从事、且未来不太可能从事包括上述5种“损害美国国家安全或者外交利益的活动”,配合有关政府部门解决导致其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事项,承诺未来遵守EAR的规定,且可能需要与有关政府部门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相应金额的罚款,该主体有可能从实体清单上移除。

 

四、申请文件

 

EAR等相关法规并未就申请从实体清单移除需要提交的申请文件有明确、清晰的规定,我们理解,凡是有助于证明符合上述第三部分所述的移除条件的支持性材料,都可以连同移除申请一起提交给ERC。

 

通常情况下,可以向ERC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的移除申请函、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进行全面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的证明性文件(如:出口管制合规管理制度、合规手册、合规培训材料、健全合规组织架构、设置相关合规岗位并赋予相关职权等)、已经妥善解决导致其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事项或相关事项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证明文件、企业做出未来遵守EAR规定的承诺函、企业高管做出的合规承诺函、以及根据ERC或其他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支持性材料。

 

五、主管部门

 

根据EAR§ 744.16(d)的规定,ERC就实体清单的增补、移除或其他修改做出决定;ERC由美国商务部代表担任主席,其他成员包括美国国务院、国防部、能源部和财政部的代表。仅在ERC成员单位全票同意的情况下,从实体清单移除的申请才能通过。

 

了解ERC的组成可能对相关主体申请从实体清单中移除具有一定帮助,因为不同机构的代表可能从其所在机构的视角就移除申请及支持性材料做出审查。

 

六、申请程序

 

根据EAR§ 744.16(e)的规定,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主体可以申请从实体清单上移除或进行修改,书面申请和相关理由应提交至:Chair, End-User Review Committe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14th Street and Pennsylvania Avenue, NW, Room 3886, Washington, DC 20230.

 

根据EAR§ 744.16(e)(1)的规定,ERC根据Supplement No. 5 to Part 744 of EAR规定的程序对移除实体清单的申请进行审查,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片

 

上述流程简述如下:

 

  1. 被列入清单的主体向ERC主席提交移除申请及支持性材料。寄送地址为:Room 3886,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14th Street and Pennsylvania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230。除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主体外,ERC的任一成员单位也可向ERC主席提出将某主体从实体清单移除的动议。
  2. ERC主席将该申请及支持性材料分发给ERC成员单位。
  3. 除ERC成员单位一致同意推迟投票外,在ERC主席分发该申请及支持性材料之后的30日内,ERC成员单位对该申请做出审查并投票。仅在ERC成员单位全票同意的情况下,移除申请才能通过。
  4. 若ERC的任一成员单位对于投票结果不满,该单位可以将投票事项提交给出口政策顾问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 on Export Policy,ACEP);若对ACEP的决定仍不满,可以提交给出口管理审查委员会(Export Administration Review Board,EARB);若对EARB的决定仍不满,可以提交给总统作出最终决定。
  5. ERC主席将ERC(或ACEP或EARB或总统)的决定通知申请主体。

 

需注意的是,根据Supplement No. 5 to Part 744 of EAR,ERC(或ACEP或EARB或总统)就移除申请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相关主体不得根据EAR§ 756的规定提出上诉,因此行政救济至此已用尽。若ERC(或ACEP或EARB或总统)未通过相关主体从实体清单中移除的申请,该主体可以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

 

综上所述,相关规定、程序规则及过往成功先例已经为申请从实体清单移除指明了一条相对清晰的路径。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并存,达到目的的同时可能需要付出代价,需要企业战略性地决策、积极谨慎地应对、专业高效地准备相关申请文件及履行相关程序,有决心有信心的同时也需要有耐心,在此基础上,我们相信,企业申请从实体清单移除并非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Mission Imposs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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