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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合规要点指引之危险废物管理
2022年04月26日王希

近日,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通知,自2022年4月起开展为期半年的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通知明确三部门将联合针对危险废物管理领域内无证经营、明知无证经营而提供或委托处理、非法跨区域转移处置、隐瞒真实属性处置四类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国家对于环保领域执法力度持续加强,如何有效防范生产、经营中的环保问题及相关风险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发布的十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对环保合规中的危险废物合规管理要点,以及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进行重点提示。

 

一、企业危险废物管理的合规要点

 

危险废物并非是特定类型企业才会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同类型的企业均有可能产生不同危害程度的危险废物。如医疗机构、医药企业产生的医疗废物、过期药品,能源制造企业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物,建造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废油漆桶,电子科技企业产生的电子废物,以及一般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均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法律意义上的危险废物。如果企业未严格区分一般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未对危险废物进行严格合规管理,则极易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触碰法律红线。

 

(一)针对危险废物的合规管理

 

我国已对危险废物的范围以及鉴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提升对危险废物的认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合规管理,具体如下:

 

1. 建立符合企业具体情况的危险废物管理名录

 

企业应当动态关注我国关于如何管理危险废物的规定和划定危险废物具体范围的规定,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特性,建立符合企业具体情况的危险废物管理名录,并依据最新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动态对照管理和更新。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废物于处置当时并不属于危险废物,而企业应当加强对该等废物处置的回顾性审查,一旦发现该等废物被纳入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2. 对尚未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进行危险废物属性鉴别

 

其次,对于未纳入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该等固体废物的反应性、腐蚀性、浸出毒性、易燃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进行鉴别。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根据该等固体废物的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进行归类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三即涉及此类情况:在未对固体废物进行目录对照以及未对危险特性进行鉴别的情况下,山西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田某擅自将过期的诺氟沙星胶囊、银黄颗粒等十余种药品私自倾倒、处置,构成污染环境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二)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合规管理

 

企业可以在严格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完成对危险废物的处置,也可以交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典型案例》中案例一、二、五、六、七所给予的警示,在选择后者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如下方面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合规管理:

 

1. 严格审查第三方机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格

 

企业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力度,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重点确认是否存在发证机关主体不适格,持证主体不一致,经营方式、类别、规模缺失以及超过有效期限等问题。

 

2. 加强对第三方机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督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督管理,如在合作前通过必要的调查对第三方机构的主体资质、技术能力进行核实,通过合作协议、承诺书等形式要求第三方机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国家、行业标准;在合作过程中,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针对危险废物的运输、倾倒、掩埋或其他处置活动符合相关要求,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要求其改正或终止合作关系;在合作结束后,了解第三方机构所采取的处置方式,并确认该处置方式的合规性,例如在采取倾倒、掩埋方式进行处置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第三方机构所采取处置措施是否合规进行检查。

 

3. 定期审查、更新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名录

 

针对一般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关系转化,企业应当对照最新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已交由一般废物处置单位的一般废物进行审查,一旦发现该一般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联系该处置单位或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

 

(三)对废物产生与处理的合规管理

 

除加强对危险废物的认识以及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管理外,企业内部在废物产生前以及废物产生后的阶段,仍需采取预防性措施,以实现资源的优化利用与废物处理的防护。

 

1. 坚持清洁生产理念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通过技术创新与改造,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重复利用以及综合利用,从而有效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确保清洁生产。

 

2. 依法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 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4. 依法严格管控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环节

 

在未将危险废物交至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最终处置前,企业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危险废物等环节中,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全流程管控措施,避免因企业内部监管失位或各部门权责不清,而造成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情况的发生。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5. 转移危险废物应得到依法申请获批

 

企业如需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6. 建立环保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企业建立环保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环保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二、危险废物处理环节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污染环境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包括如下民事侵权风险、行政处罚风险以及刑事法律风险:

 

(一)民事侵权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的规定,企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

 

1. 侵权赔偿责任

 

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法律规定故意为之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2. 环境修复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或负担修复费用。

 

3. 其他损失费用

 

除修复环境的费用外,还应当负担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以及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处罚风险

 

就固体废物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如下:

 

1.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固废法》有关规定的,除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外,处以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对于一般或者较大的事故,罚款金额为事故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至三倍;对于重大或者特大的事故,罚款金额为事故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三至五倍,且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企业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 行政拘留

 

对于存在擅自处理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主体处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以及未对危险废物采取防范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有权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3. 刑事风险

 

就固体废物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固废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实施细则等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且造成污染环境严重后果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承担刑事处罚责任,具体而言:

 

(1)企业单位主体的刑事风险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至三条关于“严重污染环境”以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的,企业有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并面临被判处罚金刑的刑事法律风险。

 

(2)企业人员的刑事风险

 

对于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有污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或大量永久基本农田,以及致使多人重伤、残疾、死亡等情节的,还会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语

 

环保合规不仅仅是医疗、能源、化工、电子等特定类型企业的责任,也是所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对危险废物的认识重视和合规管理更是企业直接造福人类、保护环境的有效途径。通过建立全面覆盖、强化责任、有效落地的环保合规以及风险控制体系,避免、减少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环境污染的风险,从而实现企业健康发展的战略目标,赋能企业的绿色发展与价值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