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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合规之数字藏品中国交易合规路径
2022年04月13日王铼 | 曹莹

自2021年6月23日支付宝在国内首发第一批NFT付款码皮肤敦煌飞天以来,NFT的发行、交易在我国境内经历了风生水起的一年。除了阿里、腾讯、京东、百度在内的互联网巨头布局之外,包括视觉中国、芒果TV、阅文集团等上市公司也纷纷加入NFT的发行大潮。不久后,中国的NFT更名为更加中性的“数字藏品”,试图强化其艺术属性而弱化其金融属性。经过近一年的发展,数字藏品的合法性、合规性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探索。

 

NFT在我国是否可以合法交易,数字藏品的监管边界究竟在哪里,中国市场下的数字藏品平台的合规路径应该如何规划?环球元宇宙合规之数字藏品系列将从数字藏品的交易、技术、资金等视角出发,试图探索中国语境下的数字藏品合规路径。本文将从数字藏品的交易主体合规要求和交易对象的法律性质出发,结合数字藏品的铸造、发行、流转全流程,分析数字藏品全生命周期合规要求。

 

我国数字藏品发展与监管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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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数字藏品/NFT项目商业模式一览

 

目前,我国互联网平台数字藏品运营的商业模式各不相同:部分互联网平台依托自身开发的联盟链发布数字藏品,且严格禁止转售,杜绝二级市场交易。而有些平台则选择公链作为底层技术,这样与国际上的NFT产品更加一致。更有些数字藏品平台开放了转售功能,允许用户在购买后进行交易,此类藏品的价格经过炒作进而水涨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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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交易主体合规要求

 

目前主流的数字藏品平台主要采用版权方独立创作或与平台共同创作,经由平台铸造后向用户发行的基本模式。数字藏品过程主要涉及平台、版权方、用户三类交易主体。平台作为服务提供方需要根据监管要求履行相应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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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国内首个数字藏品APP“幻核”,基于腾讯与单向空间联合出品的访谈类节目,首期限量发售了300枚“有声《十三邀》数字艺术收藏品”,包含李安、李诞等十三个人物的语录。从互联网头部企业的数字藏品运营模式上看,多是与作者或相关权利人签订协议,将原本以视频、音频或者图像形式存在的作品上链铸造成相应的数字藏品,并且利用平台的影响力向平台内用户营销发行。此类商业模式下,数字藏品平台至少从事了铸造、发行和运营三项活动,因此数字藏品平台至少需要进行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并获得相应的ICP行政许可。

 

数字藏品平台通用资质合规要求

   

对于数字藏品平台而言,除了需要满足基本行政监管的资质要求之外,同时需要关注知识产权授权转让过程中所可能引发的民事纠纷法律风险。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通过NFT铸造成为数字藏品,可能会涉及到复制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各类权利。因此,数字藏品平台应当通过协议对于相关权利的许可转让予以明确约定,并建立恰当的平台管理规则,避免因权利存在瑕疵所引发的侵权风险波及到平台本身。

 

数字藏品交易方式合规要求

 

数字藏品作为特殊的虚拟商品,其交易全流程包含了铸造、发行和流转三大过程。在发行环节,数藏平台为增加营销热度,往往采用空投、盲盒、拉新赠送、消费打榜等多种营销方法。在流转环节,有些平台仅允许用户持有,有些平台则允许用户转赠乃至转售。从用户角度而言,很多数字藏品一物难求,故而外挂代抢行为时有发生。虽然平台仅允许转赠,但是用户私下转售也并不鲜见。除了平台和用户之外,市面上甚至出现了不少NFT带单老师,指导用户进行数字藏品投资。这些行为的合规性如何,在法律上如何评价,平台、用户的行为边界究竟在哪里?上述问题都值得深入探讨。

 

(一)数字藏品禁止二级交易已成合规主流趋势

 

目前,市面上多家数字藏品平台采用了禁止转售、禁止转赠的模式,用户购买藏品后仅可用于个人收藏。包括腾讯、京东等在内的多家互联网巨头发布的数字藏品,均禁止转售转赠,用户购买后仅可个人持有。支付宝旗下的鲸探作为最早试水数字藏品领域的互联网平台,则采用了限定转赠的模式。西安秦储数藏发行的秦储平台、集印猫科技旗下的故纸堆数藏平台[1]等也采用了限制转赠的模式。

 

尽管监管机构目前尚未明确对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交易模式做出限制性或者禁止性的规定,但是从长久以来监管机构针对虚拟货币等领域的监管政策分析,不难发现,防止炒作、禁止非法金融活动一直是监管的核心底线。数字藏品起源于非同质化代币(non fungible token),其天然与我国严厉禁止的虚拟货币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早在2013年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监管机关就提出要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在2017年的《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和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均多次重点提及了虚拟货币以及相关衍生品的炒作风险问题,如果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数字藏品的转售行为,实际上是大大增加了其炒作的风险,进而可能影响金融安全与稳定,甚至破坏金融秩序。主流互联网平台采用禁止二级交易的形式,主要也是从防止炒作风险出发,弱化数字藏品的金融属性。

 

目前头部互联网平台开发的数字藏品交易功能均不支持转售模式,但是市面上仍然有一些中小型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支持数字藏品的转售,即允许二级交易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在2022年3月29日,微信客户端多家与数字藏品相关的公众号或者小程序均被关闭,多数为中小型数字藏品平台。经过检索发现, 这些被封禁的数字藏品平台多数都支持二级市场交易,即用户购入数字藏品后可以转售并获利。腾讯微信团队在3月30日也发布公告,称此次的封禁数字藏品相关公众号的行动是针对炒作、二次售卖数字藏品的公众号及小程序进行的规范化整顿。目前,公众号仅提供数字藏品展示和一级交易,不支持提供二级交易;小程序只支持数字藏品展示和一级赠送,交易和多级流转属于未开放范围。故而腾讯对相关微信账号和小程序进行整顿,亦在情理之中。

 

(二)平台发行营销行为存在合规陷阱

 

目前市面上的数字藏品发行方式花样繁多,空投、盲盒、拉新赋能等互联网产品营销方法在数字藏品发行上全面开花。1. 空投赠送数字藏品福利。市面上大部分数字藏品平台都会采用空投向用户免费发送藏品,以增加平台热度。这是区块链领域中的经典福利营销方法,即向指定的用户(区块链地址)赠送数字通证。2. 盲盒玩法叠加数字藏品。有些平台选择直接发售数字藏品盲盒,以稀缺性吸引玩家。但是盲盒的稀缺性究竟如何,抽取概率又有多少,平台的行为是否涉嫌诱导非玩家用户进行投机炒作,扰乱正常交易秩序?参照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年制定的《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显然这类利用盲盒进行营销的行为应当慎之又慎,其合规风险不容小觑。3. 通过拉新活动进行用户奖励。目前,不少平台为了扩张用户、增加市场影响力,多采用鼓励老用户邀请新用户的方法,并且根据拉新人数奖励稀有的数字藏品,并且给予超级赋能。这种“拉人头”的方法在过往的许多行业中都有运用,但是拉新的人数多少?是否分层级?合规营销和非法传销的边界在哪里?平台在用户推广时显然应当在法律约束范围内保持克制。4. 消费冲榜返现抽奖。某些平台规定,消费最多的藏家可以分奖金、领奖品。这种营销方法意在鼓励用户进行更多的消费,从而让早起玩家藏品有浮盈。5. 限量发售、抽奖购买。这种营销模式下,有奖销售信息是否明确,抽奖方式是否公平合理,奖品总量和各地区分配数量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公示,中奖概率是否明确都需要从合规角度进行确认。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有奖销售提出了合规要求,平台如果违反相应规定,有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或者侵害消费者权益。

 

(三)用户违规转售时有发生

 

除了平台端的发行营销行为可能面临合规风险之外,数字藏品用户的某些行为也游走在法律的边缘。首先,外挂抢购可能违法。由于数字藏品的热度居高不下,特别是某些知名IP铸造的数字藏品,限量发售更是难求。市面上因此出现了使用脚本恶意攻击网站,恶意调用购买端口等违规作弊,抢购藏品的现象。不久前,StarArk数字文创平台就发布紧急公告称平台遭恶意外挂脚本攻击。鲸探也曾发布公告称部分用户使用第三方软件违规作弊,因此对违规用户做出限制购买、转赠数字藏品的处罚。此类用户利用外挂攻击平台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可能涉嫌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其次,私下转售屡禁不止。部分用户私下转售禁止转售的数字藏品,违反平台有关规定,此类交易行为难以得到法律保障。鲸探APP针对用户在平台外私下交易的行为发布公告,做出限制转赠数字藏品的处罚。此类的交易行为由于违反了平台与用户的协议,从而容易遭到平台的查处。交易过程中的转售行为往往是双方私下进行,存在欺诈风险,转赠诈骗行为也时而爆出。再次,带单炒作风险极高。部分用户不仅满足自行购买需求,还通过线下或者线上的方式,向不特定多数社会群体宣传数字藏品项目,提供有偿咨询,甚至诱导公众进行投资。这种情况下,如果带单老师利用自身影响力低买高卖甚至诱导其他投资者接盘,则极有可能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无论无偿带单还是有偿带单,用户在向他人提供数字藏品咨询信息时,亦要把握尺度。

 

数字藏品交易对象合规要点

 
 
 

 

目前法律上并没有对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规定,其究竟属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亦或是艺术品的探讨未有定论,监管规定也并未对此予以明确。但是无论如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数字藏品所具备的财产属性应当予以保护。[2]从市面上的数字藏品平台的业务来看,主要以图片类和音视频类数字藏品为主。图片类包括绘画、海报、3D模型等。2022年1月,国画大师齐白石的原作《群虾图》首个社交化数字藏品在上海嘉禾首届冬季藏品拍卖会发售,最终以30万元落锤成交。[3]音视频类藏品最典型的则是腾讯幻核发布的“有声《十三邀》数字艺术收藏品”,是国内首个由视频谈话节目开发的数字音频收藏品。因此,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不仅需要考虑其作为数据或者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更需要考虑其所指向的对象以及所承载内容的法律性质。目前,数字藏品大多为艺术品、音视频、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等的数字化形式,故而平台还需要根据发行数字藏品的特定类型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特定产品经营业务相关的许可要求。

 

1. 艺术品类数字藏品经营合规要求。如果数字藏品指向的对象为艺术品,平台可能需要符合艺术品类相关经营合规要求。《艺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艺术品包括绘画、书法、纂刻、雕塑等作品及其有限复制品。收购、销售、租赁、经济、商业性展览等均属于艺术品经营活动。[4]如果平台经营的数字藏品指向的对象为绘画、摄影、工艺美术作品等艺术品,那么可能需要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相应的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5]如果平台销售艺术品类数字藏品的方式采用了拍卖等模式,还应当获得相应的拍卖资质。[6]

 

2. 网络文化类数字藏品经营合规要求。如果数字藏品指向的对象为网络文化类产品,如网络动漫、表演、网络艺术品,需要符合网络文化类产品经营合规要求。数字藏品平台通过网络发行网络艺术品等文化产品,可能被认定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资质。[7]

 

3. 音视频类数字藏品合规要求。如果数字藏品指向的对象为音视频类节目,则平台的经营活动有可能被视为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需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资质。[8]当然,很多情况下,这些音视频类节目已经制作完成,数字藏品平台仅仅是将已经制作好的视听节目的片段进行上链铸造, 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与直接发行视听类节目取得同样的资质许可,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此外,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主体仅限于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9]这一点可能也会对企业入局该领域提出一定限制。

 

4. 出版物类数字藏品合规要求。市面上的数字藏品较多以美术或者音乐类的单个画作数字藏品或者单个音乐数字藏品存在,通常是以数字化的方式呈现原作品本身。因此,出版此类数字藏品有可能需要适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但是《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包括文字、图片、动漫、音视频读物、游戏、报纸、期刊等等。[10]虽然数字藏品指向的对象是文字、图片,甚至是报纸、期刊,但是这些数字藏品仅仅是以数字化的方式呈现原作品本身,不一定具有编辑、加工、制作等出版特征。因此,是否一定需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还需要结合具体业务场景进行判断。除此以外,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非国有控股企业实践中无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11]这一点可能会对大部分企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限制。

 

结语

 

虽然我国并没有对数字藏品本身出台针对性的监管规定,但是围绕经营数字藏品的互联网平台和数字藏品所承载的对象已经有了非常细致的监管规定。数字藏品在我国的兴起不过短短一年的时间,但是其带来的热度却丝毫不减。由于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严格禁止,我国市场上的无币化数字藏品的探索显然给中国数字藏品走出了不同于海外NFT的一条全新道路。无论是互联网企业入局数字藏品,还是传统文化艺术企业主动寻求数字化突破,坚持在中国语境下的合规化经营,避免“脱实向虚”,才是数字藏品在我国长久的稳健发展之道。

 

注释:

[1] http://www.yitb.com/index.php/viewnews-8680,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4月9日11:40AM

[2]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数字藏品火出圈!想象很丰满,现实有点骨感?https://mp.weixin.qq.com/s/At7TzaiChVNJNPxblHl1Tg,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4月9日1:40 PM

[4]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一)收购、销售、租赁;

(二)经纪;

(三)进出口经营;

(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

(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5]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7]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八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8]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9]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10]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11]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九、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