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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风电场项目开发及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上):用地和开发建设手续
2022年04月07日徐明浩 | 王宏月

2021年3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载明,“十四五”时期拟构建现代能源体系,推进能源革命,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2021年3月15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亦提出,“十四五”是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而2022年1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也指出,要促进新能源的投资、生产、交易、消纳,发挥电力市场对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的支撑作用。可以想见,在接下来的较长一段时间内,推进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仍然是发展趋势。然而,新能源发电项目的获取、手续办理往往比较复杂,在开发建设中也会面临各种法律问题。

 

根据“国网新能源云”(http://sgnec.esgcc.com.cn/)的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2月,全国新能源装机容量为6.89亿千瓦(占整体电源结构的28.34%),其中,全国风电装机容量为3.34亿千瓦,占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的比例最大,在全部风电装机容量中,陆上风电装机容量约为3.08亿千瓦,占全部风电装机容量的92%。因陆上风电在新能源发电项目中装机容量最大,应用范围最广,较具有代表性,因此,笔者拟对陆上风电场项目(下文也可称“陆上风电项目”)的用地情况、开发建设手续以及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对新能源发电项目的法律实务问题的处理提供初步参考。

 

一、 陆上风电场项目简介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风力发电,风力发电可分为离网型风力发电和并网型风力发电,其中离网型风力发电是用于电网不能覆盖的居民供电,并网型风力发电用于电网供电,并网型风力发电又可分为陆地和近海并网风力发电。本文所讨论的是陆地并网风力发电。同时,根据《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等的规定,陆地风电项目又可分为分散式风电项目和集中式风电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是指所产生电力可自用,也可上网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的风电项目,集中式风电项目是指规模化集中开发大型风电场项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陆上风电场项目),因分散式风电项目在用地、开发建设手续上与集中式风电项目有所不同,在本文中,仅对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的用地和开发建设手续进行探讨。

 

上述《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同时规定,发电企业应当积极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大型发电企业应当优先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据此,陆上风电场项目可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可通过投资建设陆上风电场项目,实现并网发电,向电网企业等主体售电,获取电价收入。

 

二、 陆上风电场项目的一般用地情况和用地类型

 

(一)用地情况

 

根据《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和《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51096-2015),陆上风电场项目用地情况包括:

 

 

对于永久用地,需要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临时用地,可以采取土地租赁的方式;或者根据《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条文说明所述的,设置地役权、借用土地等,但最常见的还是通过租赁的方式进行临时用地。

 

(二)用地类型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中并无明确表明可用于发电场的用地类型,根据以往项目经验,陆上风电场的用地类型既可为“工业用地”,也可为“公用设施用地”,其中“工业用地”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公共设施用地”既有采用出让方式取得的情况,也有采用划拨方式取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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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陆上风电场项目的开发建设手续

 

陆上风电场项目的开发建设流程大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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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③项目核准通常会确定特定主体开发特定项目、特定项目情况、项目规模等内容,那么①开展前期工作和②办理前期手续之间,则为确定特定项目、特定开发主体及项目规模的过程,该过程随着国家对陆上风电政策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6年至2014年底,国家下达年度建设规模和指标,各省自行确定建设规模,敞口补贴

 

国家为促进陆上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国家能源局通过制定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确定全国风电建设规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家的规划范围内自行制定本地区的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并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各省风电场工程年度开发计划内的项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享受固定电价下的补贴政策(即当地省级电网企业按照公布的当地适用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中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企业自行负担,超出部分通过向电力用户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担),同时,电网企业也将对包括风力发电量进行保障性全额收购(即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上述政策极大地鼓励了陆上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发电企业可以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在确认项目已纳入全国或所在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1]后向政府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并在核准后进行陆上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也可以参与政府组织的陆上风电项目招标,在中标后直接确定为特定陆上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主体。如果发电企业自行开展前期工作、办理前期手续的,具体将包括:

 

 

第二阶段:2015年至2018年初,按消纳能力和产业预警信息确定陆上风电项目规模,多次调低风电标杆上网电价、补贴逐步退坡

 

由于一些地方规模管理不够规范,陆上风电装机规模远超国家规划确定的数量,而省级电网企业的消纳能力、送出工程建设等无法与新增的装机规模相匹配,所以在该阶段,陆上风电项目新增规模的确定和布局以落实消纳条件为前提,并按照风电产业预警信息分类确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能否再自主确定风电年度建设实施方案。与此同时,因消纳问题、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未及时调整等原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入不敷出,导致电价补贴存在较大缺口,国家也在该阶段多次调低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探索电价补贴的替代性机制(比如绿证交易)等,试图缓解补贴压力。电网企业的保障性收购也由原来的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调整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受限地区和不受限地区分开处理的模式: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受限的地区,全额收购按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或者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和国家核定的风电项目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计算的发电量,发电企业的保障性收购电量以外的发电量将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均可享受电价补贴;而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不受限的地区,电网企业仍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电量进行全额收购。

 

发电企业在这一阶段仍可以开展前期工作、办理前期手续并向政府部门申请核准项目。需说明的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除用地预审意见外的其他前期手续,比如上述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预评价意见以及电力接入意见等,被陆续排除在陆上风电项目核准的前提条件之外,也即,除用地预审意见外的其他前期手续已无需在项目核准前办理完毕,通常在开工前办理完毕即可。

 

第三阶段:2018年至2020年,以收定支确定需补贴的发电规模,竞争配置需补贴的风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发电规模及/或开发建设主体,陆上风电标杆电价改为指导价并下调指导价,从不限制规模、可享受地方补贴、发电量全额上网等多个层面鼓励无需国家补贴的平价上网和低价上网项目建设,促进风电市场化交易无补贴发展

 

这一阶段中,尚未印发2018年度风电建设方案的省的新增陆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自2019年起各省新增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由各省制定竞争配置方案,并按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确定需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通常而言,所有参与竞争配置的项目都必须以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网及配套电网工程和落实消纳为前提条件,对于前期工作已由特定企业完成的项目,需竞争配置项目规模和上网电价,对于由政府部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需竞争配置开发建设主体和上网电价,上网电价不高于指导价,同时上网电价是重要的竞争条件。需补贴的发电规模按照年度补贴总额确定,平价上网(即上网电价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和低价上网(即上网电价低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项目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无需参与竞争配置。

 

如果发电企业拟享受电价补贴的,其可以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如果项目被纳入竞争配置的,则其可参与竞争配置,确定项目规模;发电企业也可以不开展前期工作,直接参与特定项目的竞争配置,如符合条件则可被选为开发建设主体。如果发电企业拟开发建设平价或低价上网项目的,则可按前一阶段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办理前期手续并申请项目核准。

 

第四阶段:2021年至今,保障性并网规模和市场化并网规模并行,平价上网,项目开发建设按月调度

 

在这一阶段,国家通过下达各省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而取代下达年度建设规模和指标,各省依据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保障性并网规模主要用于安排存量项目,存量项目规模均安排后,保障性并网规模仍有剩余的,则竞争配置新增项目,对于保障性并网范围以外仍有意愿并网的项目,发电企业可通过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予以并网,国家也鼓励发电企业通过自建或购买调峰储能能力的方式,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并网规模。自2021年起,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施行平价上网,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国家也开始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核准(审批、备案)、开工、建设、并网到投产全过程调度的机制。

 

如果发电企业拟在该阶段开发建设陆上风电项目的,可以参与保障性规模项下新增项目的竞争性配置,也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新增并网规模,在并网规模落实的前提下,办理陆上风电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手续。

 

在完成①开展前期工作和②办理前期手续后,则可进行后续开发建设手续,具体如下:

 

 

以上为陆上风电场项目用地情况和开发建设手续的总结。因不同项目所在地的规定或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实操中可能也需要结合项目当地的规定或政策判断具体项目所适用的用地情况和手续办理流程。关于陆上风电场项目的常见问题,比如征地手续的办理、租赁或承包土地等问题,可以关注并参阅之后发布的《陆上风电场项目开发及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下):常见法律问题》一文。

 

注释:

[1] 如果项目未纳入全国或所在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的,不仅无法享受电价补贴,而且还可能导致无法并网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