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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争议的经验分享——对网信办打击流量造假专项行动的案件实例
2022年02月09日王悦

2021年12月26日,中央网信办召开全国网信系统视频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打击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专项行动。会议明确,此次专项行动聚焦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问题乱象,重点开展三方面整治任务。一是分环节治理刷分控评、刷单炒信、刷量增粉、刷榜拉票等流量造假问题。其中包括重点关注社交资讯、论坛社区、视频直播、应用商店、小程序等平台环节,整治批量购买粉丝、增加“僵尸粉”“达人粉”,组织水军制造虚假阅读量、评论量、转发量、点赞量、下载量、曝光量等问题;密切关注各类网站平台“热搜榜”“排行榜”“热门推荐”等榜单位置,严肃查处利用人工或技术手段恶意炒作、刷榜拉票等问题。二是持续整治网络黑公关乱象。三是坚决查处涉网络水军信息、账号及相关操控平台。其中包括集中查处一批批量注册、发布同质信息,用于制造虚假数据、蹭炒热点话题、攻击诋毁他人、沉降负面信息的水军账号;严厉打击一批群控软件和提供刷量服务的挂机平台。[1]

 

关于该专项行动即将整治的“刷单”乱象包含了各类形式,其中一类为通过人工方式或利用群控软件和提供刷量服务的技术手段制造虚假下载量和曝光量,这一行为被通称为网络刷单。网络刷单问题实际上由来已久,笔者于2017年就曾代表某互联网巨头旗下的知名网络视频直播平台(以下称“视频平台”)处理过一起关于“网络刷单”相关纠纷的仲裁案件(以下称“本案”)。

 

2016年,视频平台与某网络广告推广公司(以下称“网络公司”)签订了《信息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网络公司为视频平台提供软件的信息发布服务,视频平台按照来自于网络公司发布渠道的视频平台最终用户的有效注册量向网络公司支付相应的推广服务费。法律解释有些拗口,但简单地说,双方关系是网络公司帮助视频平台拉更多真实注册用户,视频平台按拉来的注册用户量支付费用。

 

2017年开始,视频平台察觉到网络公司渠道带来的新客户存在严重的刷单僵尸粉的嫌疑,例如在非热点时段(比如凌晨)有大量的注册行为、用户活跃程度极低、注册IP地址相近、存在大量用户用一个支付账号充值等情况。而其中最为关键、也是最损害视频平台利益的问题是,视频平台向网络公司支付费用的根本商业逻辑是,希望网络公司给视频平台带来真实用户,视频平台通过培养注册用户的忠实度来促使其付费,从中赚取利润。如果网络公司采取刷单行为注册虚假用户,这些虚假用户不可能给视频平台带来真正收益,即便网络公司为营造出“真注册用户”的形态而给个别注册用户充值,这些注册用户的打赏也多又流回网络公司在该视频平台运营的直播主播账号上,又为该直播主播带来了非正常的网络流量,影响了主播直播成绩的真实性。除前述个别充值“用户”外,其他从该网络公司渠道带来的注册用户充值量极低。网络公司的刷单行为将给视频平台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不但影响了视频平台的经济利益,更影响了视频平台上用户及主播的真实性,助推了“网络水军”及“虚假网红”的壮大。

 

基于对网络公司存在刷单行为的高度质疑,视频平台暂停与网络公司结算费用。网络公司遂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视频平台按照全部注册用户量向网络公司支付推广服务费。

 

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也是最大难点在于,刷单行为具有较高的隐蔽性,视频平台作为普通商事主体较难举证对方存在刷单行为:一方面是由于当时视频平台尚未使用严格的身份认证手段,造成后台统计数据无法直接反映注册用户的真实身份;另一方面是由于受到后台统计数据量极大、涉及个人隐私保护、数据分析所涉及的技术专业性较强等因素限制,通过一般的司法鉴定程序亦难以直接而精准地确定刷单产生的虚假数据量。同时,网络公司往往还会采取很多“反侦察”手段,比如刻意制造一些刷单注册用户即僵尸粉的“不同”,将其粉饰成“真粉”:包括在成批注册用户中挑选个别用户使用不同的命名规则命名、不同头像,登录个别用户多次上线,在个别用户账户中小额充值,甚至登录个别账户做一些简单的互动发言等,这些伪装行为都增加了甄别刷单行为是否存在的难度。

 

在本案纠纷处理过程中,笔者法律团队根据法律实践经验及计算机和统计学相关专业知识,与视频平台技术部门及司法鉴定机构专家进行了多轮沟通讨论,最终通过对部分注册用户的IP地址、充值账号ID号、充值金额及次数、网络头像、网络昵称、打赏习惯、打赏直播间及打赏款最终提款账号等等多类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从多个维度给网络公司渠道带来的注册用户“画像”,有效地筛除极小概率的偶发性异常数据,充分论证网络公司存在刷单行为的事实,确保统计结论反映出统计样本数据的绝大多数正常情况。

 

除上述证实刷单事实及分析统计虚假数据量等核心难题之外,“刷单”类纠纷案件尚涉及多方面问题,诸如证据的有效保全、证据的合法调取、证明责任的分配、司法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分析、数据分析的角度及使用哪些维度更有说服力等。本案中,为了对网络公司向视频平台提出的仲裁请求做出有效制衡,我们建议视频平台向网络公司提起反诉,主张网络公司将视频平台已向其支付的刷单产生注册用户的费用全部退回。除民事途径外,笔者法律团队亦同步收集和整理网络公司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等相关证据。最终,经过笔者法律团队的综合性代理工作,视频平台取得了满意的案件结果。

 

据笔者观察,近年来,网络流量造假的表现形式日益复杂化且产生的负面影响日趋明显,由网络流量造假产生的争议和纠纷也在随之增多。随着中央网信办和国家网信办对相关网络不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力度逐渐加强,相关的具体规范性法律法规逐渐出台、落地和不断完善,未来类似争议和纠纷的解决方案将更为多元化,尤其在证明方法上可能将有更清晰和高效的规则。当然,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对于网络电子数据等证据的取证和分析,较大程度上还有赖于配套技术手段的升级和完善,以及专业法律及技术团队的综合处理能力。此外,笔者理解,网络刷单及数据造假等纠纷案件,往往还可能伴随着刑事责任问题,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亦需结合个案具体情况采取全方位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注释:

[1] 来源:中国网信网,网址:http://www.cac.gov.cn/2021-12/23/c_1641859284732677.htm,标题:《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打击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