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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重新发布《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2021年09月27日赵德铭 | 戴明明 | 金立新

在归类自助的时代,企业需要归类的法律底气,更需要专业律师为企业保驾护航。

——题记

 

引言

 

2021 年 9 月 18 日,海关总署通过海关总署第 252 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自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252号令”或者“新归类规定”),自此取代了由海关总署第158号令发布的同名归类规定。

 

新归类规定,明确了(1)企业确定进出口货物归类的义务;(2)海关审定归类这一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简而言之,商品归类或者俗称关税税号归类,需要有法律依据,属于专业性很强而且又复杂的法律问题。

 

新归类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申商品归类属于法律问题

 

(一)商品归类需要有法律依据

 

根据 “252号令”第2条,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同时明确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二)合理排除其他相关税号需要有法律依据

 

上述商品归类规则相当复杂,对于不断推陈出新的商品,适用归类规则的难度更大。尽管新归类规定并没有予以明确,但是在实践中,商品归类的核心法律问题,不仅是企业归类确定的具体10位税号必须有法律依据,同时需要有法律依据合理排除其他相关税号适用的可能性。没有法律思辨能力和归类实务经验,归类很难做好准确、规范、统一。

 

二、合并归类仍然保留

 

新归类规定第5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第6条规定的精神,如果进口产品符合如下条件:(1)由同一运输工具;(2) 同时运抵同一口岸;(3)属于同一收货人;(4)使用同一提单进口,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应当一并归类。这些规定,都为关税筹划提供了一些空间,但是必须确保合规。

 

三、改单、撤单的规定如旧

 

根据第252号令第18条,海关发现商品归类不准确的,可以重新确定归类,并予以改单或者撤单。进出口企业发现申报的商品归类需要修改的,可以提出改单申请。

在实践中,海关是否准予企业的改单、撤单申请,取决于两个因素:(1)改单、撤单的条件是否满足;(2)是否有违法(申报不实)行为。

 

四、强调企业自行归类的义务

 

原第158号令第9条所规定的“海关应当依法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等进行审核”的内容,并未出现在新归类规定之中,因而新归类规定取消了海关对于企业所申报的税号的预先审核的义务,企业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归类,基本上处于“自助“的状态,符合通关一体化改革项下企业需要“自报自缴、自担责任”的要求。

 

虽然企业可以考虑就没有把握的商品归类,申请海关预裁定,但是在实践中仍有诸多困难。环球律所海关商品归类咨询服务中心,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归类难题解决方案以及进出口商品批量归类咨询,成效显著,企业可以考虑利用环球律所的商品归类的经验,解决归类自助的法律和专业难题以及不确定性。

 

五、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有“可参考性”

 

第252号令第2条第2款规定,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在归类实践中,在税则规定不明的情况下,海关往往援引有关产品标准,作为归类的依据。第252号令以海关规章的方式,首次正式肯定了这一做法。企业在确定归类时,如果税则规定不明,需要参考有关产品标准。在实践中,我们还遇到了海关以《大百科全书》为归类依据的情况。该案有些复杂,至今仍有一些后遗症,在此不赘。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只是商品归类的参考,并不得违反《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而硬性适用之。

 

六、吸收海关化验相关规定

 

252号令废止了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将其转化为252号令的第11条至第17条。其中规定其他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与海关技术机构或者海关委托的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为准,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注意,这是针对归类而言的。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化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化验、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海关应当组织复验。

 

鉴于海关化验主要是以归类为目的,不再另行规定海关化验事宜,属于务实的做法。

 

七、以商品归类裁定、预裁定取代预归类

 

252号令删除158号令关于“预归类”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第20条,进出口企业就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提出行政裁定、预裁定申请的,应当按照行政裁定、预裁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社会化咨询机构所作出的归类意见书,对于企业仅具有参考价值,对于海关没有约束力。但是,具有归类实战经验且熟悉法律的律所给出的法律意见,有助于企业全面识别法律风险,合理合法决策,并且也将有助于企业避免刑事责任,并减少归类申报不实的行政处罚责任风险,保护企业以及职业经理人。

 

八、增加确认商品编码第九、十位的依据

 

252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品编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编码(即8位编码)。同一商品编码项下其他商品编号(例如9、10位编码)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此条的意义在于确认商品编码中第九和第十位应当依据其他规定予以确定。在《进出口税则》中,商品编码为8位,前六位为国际通用,归类的法律依据为国际协调制度,第七和第八位为本国子目,这两位子目的归类,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本国子目注释为依据。而第九和第十位税号的归类,则需要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有关特殊商品的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反倾销公告、濒危物种相关的目录等)或暂定税率的规定。

 

九、进出口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新归类规定以海关规章的形式明确企业确定进出口商品归类的主体责任。鉴于商品归类合规难度很大,也是很容易违法风险的领域,因而企业需要整合内外部归类合规资源,对于本单位的进出口商品税号进行全面合规体检,识别风险,从而及时排除风险隐患,避免风险集聚。

 

此外,对于有关商品归类的海关稽查、缉私局调查,鉴于依法行政的要求,企业需要及时进行法律上的有理、有利、有节的说理,促进海关依法做出决定,确保企业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企业如果强调依赖协调与主管机关的关系,这不仅有合规风险,企业也往往因法律说理不够有力而利益受损。

 

环球律所“海关商品归类咨询服务中心”简介

  • 环球旗下昊理文海关商品归类咨询服务中心
  • 2016年1月1日正式成立
  • 隶属于环球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 由国内资深海关归类专家和律师组成
  • 满足通关一体化改革、中美贸易战、加税排除等背景下企业进出口税号须合规的企业需求
  • 解决涉及税号的海关稽查、缉私调查、自我披露等疑难案件
  • 提供海关税号数据库以及海关归类先例数据库的合规解决方案
  • 从事税则调研,包括增列税则子目、争取暂定税率降低进口税负或者调整出口退税率、加税排除、减缓贸易管制措施以及设置合理的行业技术标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