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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实务专题研究系列 | 之五:如何保全上市公司股票、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及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
2020年09月22日郑林涛 | 邢博文

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为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类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或股份的财产保全程序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本篇文章将结合我们实践中办理的案件,为大家介绍如何保全上市公司股票、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及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股票的保全

 

(一)上市公司股票财产所在地的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1]因此判断上市公司股票的财产所在地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院的确认至关重要。上市公司股票与所在上市交易的交易所,登记存管的结算公司密不可分。上市公司股票作为保全财产的财产所在地能否以登记存管所在地即对应的结算公司分公司所在地作为财产所在地,是判断上市公司股票财产所在地的主要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 [2010]执监字第16号函中认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的仅是股权凭证,不能将股权凭证所在地视为股权所在地。由于股权与其发行公司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应当将股权的发行公司住所地认定为该类财产所在地。深圳中院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认定为上市公司的财产所在地予以立案执行不当。”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中,这一问题被正式以规范文件的形式确认下来,“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2]由上,上市公司股票作为保全财产的,该上市公司的住所地为财产所在地。

 

(二)上市公司股票冻结的协助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第9条的规定“在证券公司托管的证券的冻结、扣划,既可以在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不同的执法机关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同一笔证券办理冻结扣划手续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的为在先冻结、扣划。冻结、扣划未在证券公司或者其他托管机构托管的证券或者证券公司自营证券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助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可以在证券公司或对应的结算公司分公司办理冻结。但是,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则需在对应的结算公司分公司柜台办理冻结。[3]

 

证券公司冻结优先的规则。根据《通知》第9条规定,如果出现不同机关在同一交易日对同一股票分别在证券公司和中证登公司办理股票冻结手续的,以在证券公司办理的为在先冻结。

 

(三)可售冻结与不可售冻结

 

证券冻结分为不可售冻结和可售冻结两种方式。根据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和北京分公司的相关指引,法院对股票采取冻结措施时,可以选择进行可售冻结或者不可售冻结。若采取可售冻结的方式,在股票被冻结后准许卖出,同时需对卖出所得的资金予以冻结。不可售冻结即限制卖出的冻结。两种冻结方式可以相互转换。[4]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下称“《善意执行意见》”)进一步规定,“保全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后,被保全人申请将冻结措施变更为可售性冻结的,应当准许,但应当提前将被保全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在明确具体的数额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保全

 

2014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官网发布《司法机关如何申请办理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冻结业务?》指出,“如果所要冻结的是流通股,可直接通过证券公司代为办理;如果所冻结的为限售股,需要两名工作人员携带证件、执行通知书亲自前往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柜台办理。”[5]因此,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公司是办理新三板公司股权冻结的协助机关。

 

但实际情况中,仍有部分工商机关在办理新三板公司股权冻结。如,(2018)吉05执异69号裁定书中载明,“2018年7月5日,广东省工商总局依据本院(2018)吉05民初236号民事裁定及(2018)吉05执保1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本院冻结陶文平在乐陶陶公司41.78%的股权及孳息。”然而,广东乐陶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0月25日在新三板挂牌。

 

由于新三板公司挂牌之后,股份存在较多的交易,不适宜继续在工商系统进行登记。虽然实践中工商机关也可以作为新三板公司股份的财产保全机关,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业务规则,应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公司办理新三板公司股权冻结业务。

 

三、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保全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属于公司登记事项,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及变更,并非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事项。《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此,在尚未明确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统一登记机构的情况下,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应以被申请人股份所在的股份公司为协助义务人,法院应向股份所在的股份公司送达冻结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工作的意见》第6条,“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其认购股份不属于法定登记事项,股东转让股份并无义务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冻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的法律文件后,应函告人民法院无法协助执行并表述理由。”司法实践中,(2016)苏执复14号裁定书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发起人除外)及其所持有股份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登记事项,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无需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协助冻结手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京执复76号裁定书中,亦持此观点。[7]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部分省市组建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交易机构,例如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天津股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杭州产权交易所等等。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官网《业务说明详细内容》载明其业务内容包括,“司法冻结:配合司法机关提出的财产冻结要求,托管中心将相应股权予以冻结。司法冻结的须提交司法执行文件。”[8]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官网同样载明依法提供股份(股权)冻结服务。[9]因此,在保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时,应了解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否托管于区域性股权交易所,对于已经在区域性的股权交易中心托管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应根据规定要求区域性股权交易所协助保全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

 

注释:

[1]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条,“【‘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确定】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为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3]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9),“一、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柜台协助执法 冻结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由本公司协助办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规定,“五、注意事项 (二)冻结、解冻 4.冻结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和非流通股份的,由本公司协助办理。”

[4]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第13条第1款,“第十三条 有权机关办理证券初始冻结,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证券冻结有不可售冻结和可售冻结两种方式。不可售冻结,是指证券被冻结后不得卖出的冻结方式。可售冻结,是指证券被冻结后准许卖出,同时对卖出所得的资金予以冻结的冻结方式。可售冻结由托管证券的证券公司受理,本公司不受理。”

第40条,“证券已作不可售冻结的,冻结方式可以变更为可售冻结;已作可售冻结的,冻结方式可以变更为不可售冻结。”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规定,“四、注意事项 6.执法机关要求对流通证券采取可售冻结的,由托管证券公司办理,本公司不受理。”

[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官网:http://www.chinaclear.cn/zdjs/qggzxt/201407/b06577c09ffe4737b42c566dd475c6d8.shtml

[6]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7] (2018)京执复76号裁定书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股东名称、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量)登记机构是股权所在公司而非公司登记机关,公司登记机关仅登记有限公司的股东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姓名(名称)。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所持有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

[8] 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官网《业务说明详细内容》:http://www.sh-ecrc.com/yewu.asp?id=4#tg5

[9] 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官网:“企业登记托管服务介绍”载明,“北登中心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可进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的公司的委托,为企业提供以下服务:4)依法提供与股份(股权)或其他权益类产品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信息咨询、培训、出证、质押、冻结等服务。” https://www.bjotc.cn/register/servic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