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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疫情推迟复工的情况,中国海关出台进口递延纳税措施
2020年02月09日赵德铭 | 韩江林

2020年2月3日,海关总署公布2020年第18号公告《关于防控疫情做好报关和纳税服务的公告》 (“递延纳税公告”)。其内容简述如下:

 

(1)递延汇总征税:2020年1月所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延至2020年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

 

(2)递延缴税:缴款期限届满日处于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公布的复工日这一期间,该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

 

(3)滞报金:有关进口货物滞报金的起征日,顺延至复工日起算;

 

(4)上述后两项递延纳税政策,需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公布的延迟复工公告为前提。

 

我们提醒企业注意如下问题:

 

一、1月份汇总征税可延至2月24号之前

 

受疫情影响,海关允许在2020年2月24号之前完成1月份汇总征税报关单的电子付税。

 

汇总征税是指根据海关总署2017年第45号公告,在海关失信企业之外,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其中包括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和一般信用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十条: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经海关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可以申请免除担保,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如果企业集团或者总机构需要为成员企业汇总纳税,则须向注册地直属海关的关税部门提交税款总担保备案申请。获得汇总征税待遇的,企业可以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上月进口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

 

2020年1月份的汇总征税,本来应当在2月份的第5个工作日之前完成汇总电子支付。但是受疫情影响,为缓解企业压力,海关现将日期推迟至2020年2月24日。

 

提请企业注意:该项规定只针对1月份的税款支付。1月份汇总征税可以在2月24日之前完成税款电子支付。但是从2月开始,税款支付将恢复为下个月的第5个工作日之前支付,即2月份的税款应于2月的第5个工作日之前支付。

 

二、注意递延缴税的最后期限

 

递延缴税,也意味着海关顺延了滞纳金的缴纳期限。滞纳金计算公式为: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进口环节税滞纳金金额=滞纳进口环节税税额×0.5‰×滞纳天数。 

 

对于发生在2020年2月3日至各地政府规定的复工日之间的进口货物,各进口企业可以在规定的复工之后15日内缴纳税款。例如,上海市政府规定,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各企业相应地可于从该2月10日起算的15日内缴清税款,在此期间如缴清税款,则不征收滞纳金。

 

三、复工日需要迅速申报进口货物

 

按照《海关法》第24条的规定,从进出口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企业要向海关进行申报,若超过了14天,则海关会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计算方法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天数。

 

根据第18号公告,将滞报金的起征日顺延至上述复工日期,即至规定复工日所经过的各地所公告的休息日,之前不计滞报天数。在复工日后,方可能存在滞报金。这需要企业在复工日迅速申报进口货物,以避免或者少支付滞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