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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对赌在中国的司法实践研究报告 (第一版)
2016年06月22日

提及对赌,可能很多人会问,其究竟是天使还是恶魔。关于这个问题,恐怕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我们暂且搁置不提。但无论其是天使还是恶魔,其都真切地、大量地存在于我们的投融资实践之中。而当投融资实践中的对赌双方就对赌协议的内容和履行发生分歧且争执不下而诉诸法院的时候,法院又会作何裁决呢?

 

就上面这个问题,我们不能不提及的是被称为“中国对赌第一案”的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自该案于2012年1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以来,中国的投融资界开始流行起一个观点,即“与被投资公司对赌无效,与原股东对赌有效”。 虽然这个观点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但是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来说,仅凭这么一个观点,是否就可以从容应对投融资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的对赌相关法律问题了呢?我们认为,可能还需要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我们注意到自“中国对赌第一案”以来,有不少的对赌纠纷在此后被人民法院审结并公布。那么在这些新发生的案例中,对赌双方又会就哪些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又会作何裁判?法院的裁判观点又会对我们的投融资实践产生哪些影响?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开始了“对赌在中国的司法实践”这个实务研究课题,并最终完成了本报告的内容。希望我们的研究内容能够对相关人士在投融资实践以及司法实践中处理对赌相关法律问题时起到一些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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