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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商业秘密保护专题研究 | 商业秘密案例检索分析报告(民事篇)
2019年08月29日

作者: 李占科 | 张静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商业秘密在企业产权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激烈残酷的竞争、频繁的人才流动,又给企业的商业秘密带来各种各样的风险。环球律师事务所以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为主题,分别从民事和刑事角度入手,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推出一系列专题文章,分析并探讨商业秘密保护的若干热点、重点、难点问题。系列文章将分别由环球律师事务所从事商业秘密民事法律服务和刑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团队撰写。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商业秘密案例检索分析报告,包括民事篇及刑事篇,是为开篇。

 

近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于二零一七年和二零一九年连续进行了两次修订,被视为为应对国际经济局势新的挑战,国家适时规制我国经济健康稳步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尤其是,二零一九年新修订实施版本(以下简称“新反法”)最新一次修订内容更是与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结合起来,重点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条款进行了完善修改。新反法的修改主要在于:新增“电子侵入”侵权方式、补充规定教唆帮助等侵权类型、扩大侵犯商业秘密主体范围、增加商业秘密侵权赔偿额度及行政处罚额度、通过完善证据分配规则降低权利人的举证负担等条款。新反法的实施必定会进一步加强有关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力度,为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注入一剂强心剂。

 

本文通过对新反法实施前涉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纠纷)的案件情况进行梳理,将多个维度下的案例数据统计如下,以期在商业秘密保护愈发迫切的当下,为大家商业秘密的保护及维权提供一些案例数据参考。

 

 

一、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统计情况

 

注:从民事案由上来看,商业秘密侵权案由在名称上发生了一些变化。2000年《民事案由规定》中规定的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下一级案由),同时包含下级案由“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2008年《民事案由规定》中表述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并在其下级案由中增设“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2011年,《民事案由规定》再次采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表述,并删去了“侵害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下级案由,保留了“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和“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下级案由。

 

在知产宝裁判文书数据库中,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为案由,检索到全国范围内2009年7月(知产宝数据库中2009年数据期间仅为7月至12月,下文中所称2009年的相关数据均指2009年7月至2009年12月的数据)至2018年十年间的案件总量为1644件。其年度分布图如下图:(以“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为关键词搜索2009年至2011年(《民事案由规定》修订前)的案例数据发现,检索结果均已被下表中统计结果所涵盖)

 

从上图可知,与2009年-2013年相比,2014年-2018年间,随着国家政策层面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亦同步呈现出了激增的态势,并保持了整体持续上升的趋势。该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可归因于,近年来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市场主体间经济交易愈加频繁,随之发生的包含商业秘密在内的侵权案件也随之日益增多。这一背景反映到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数量上,则更体现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意识的明显增强,而且制度层面的保障也使得维权成本降低,权利人维权动力增加。

 

鉴于2009年-2013年间案例数据较为久远,且与近年来案件发展趋势不同,对商业经营的引导及法律纠纷的处理的参考作用相对较弱,因此本文将着重以2014年-2018年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数据为分析依据。

 

1.  案件审级分布

 

 

 

由上图可知,多数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通过一审程序结案,占总案件量的67%,以二审结案的案件数量占总案件量的28%,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仅占总案件量的5%。因此在涉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即应提起高度的重视,以免在一审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并由于可能的审判程序的复杂化、诉讼时间的延长等增加过多的诉讼成本,导致最终不能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2.  案件地域分布

 

 

上图中列出了全国范围内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数量最多的六个区域,分别为广东、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及山东。由此可见,我国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多发于长三角、沿海、经济金融中心等经济发展较快的区域,更加印证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与经济发展及经营活动的密级程度息息相关。此外,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地域分布也与区域内创新创造能力相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17年及2018年的全国各省份/城市专利授权数量统计中,上图中六个省市亦均位于榜单前列。

 

3.  涉及商业秘密类型

 

 

在近五年全部1326件案件中,有127件案件涉及经营秘密,有294件案件涉及技术秘密,有517件案件既涉及经营秘密又涉及技术秘密,还有388件案件未在文书中明确说明涉及的商业秘密类型。经营秘密一般包括客户名单、经营计划、交易合同等,技术秘密一般包括实验数据、工艺流程、产品参数等。此外,新反法新增了“其他商业信息”作为兜底条款,因此在企业经营及交易过程中,涉及商业利益相关的能够满足商业秘密认定条件的所有商业信息,均可以作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权利基础。

 

4. 侵权主体类型

 

 

上图中可见,员工(包括在职员工、离职员工)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69%,其他个人或企业侵权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31%,即: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员工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要主体。相应的,在商业秘密相关的合规及保护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完善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缩小商业秘密知悉人范围、约定员工的保密责任等,该等措施对于防范商业秘密泄露及预防潜在纠纷至关重要。

 

5.侵权行为类型

 

 

上图中各类侵权行为类型中员工泄露所占比例与侵权主体分布相印证,其他部分中,通过商业合作或谈判获取商业秘密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20%,仅次于员工泄露方式,第三方窃取(一般为其他个人或公司通过卧底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案件占2%,涉及被告主张自主研发设计的案件占2%,涉及反向工程的案件占1%,涉及其他典型情况的案件占6%。可见,在商业合作或谈判中泄露商业秘密导致纠纷的情况占比也较大,在进行商业秘密合规及保护过程中,除了采取完善的内部员工保密措施外,还要防范在商业洽谈中被合作方或竞争对手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况,例如合同条款约定疏漏、谈判中不慎泄露等情况的把控。

 

6.案件裁判结果

 

 

从上图可知,在涉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仅占约全部案件的三分之一。这一统计结果进一步表明目前商业秘密仍存在取证难、维权难的现状。

 

7. 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分析

 

 

从上图可知,在认定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认定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案件占比约三分之二,认定未接触/合法获得及不相同/实质相同的案件加起来仅占6%,其他典型情况如原告非商业秘密权利人等占30%。由此可见,“不构成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企业对于何种信息能够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应有清晰的认识,对内部商业秘密制度建设问题应有足够的重视,确保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价值、有待保护的商业信息能够具有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权利基础。

 

上述案件中,法院认定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案件的主要理由为:未采取保密措施、公众普遍知悉/容易获得、未明确商业秘密秘点及范围等。

 

与此同时,法院认定构成商业秘密的案件中,法官一般重点关注: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范围、商业价值和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方面。

 

8. 案件赔偿金额分析

 

 

根据对2014年-2018年案件裁判信息统计结果,全国范围内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在近五年内,案均裁判金额及判决赔偿支持率并没有明显的规律,特别是没有上涨的趋势。对此,我们补充检索了2009年-2013年的数据,如下表:

 

由上述第二个表格可以看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在近十年间案均裁判金额及判赔支持率均没有明显的上升规律,甚至,2018年的案均裁判金额与2009年案均裁判金额相差无几。考虑到国家经济总量持续增长与通货膨胀、以及国家不断加大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等因素,目前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案均裁判金额及判赔支持率仍属于较低水平,未来仍有很大的增长空间。从另一角度看,维权获赔金额的多少也将直接影响到商业秘密权利人维权成本能否降低、是否有足够的维权动力、是否有足够的研发动力等,从而影响到整个经济环境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二、  归纳与总结

 

针对上述重点分析维度,现将案例统计情况简单总结如下:

 

1. 商业秘密的类型主要涉及客户名单、配方工艺、图纸设计、技术数据、尚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等。

 

2.  侵权人主要涉及员工及同业竞争者,涉及员工侵权的情况包括离职员工与现任公司共同侵权、离职员工与在职员工共同侵权、在职员工与第三方公司共同侵权等方式,被告方一般为侵权员工及侵权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3.  侵权方式主要包括员工泄露/窃取、通过商业合作或谈判获取后违法使用、第三方窃取等,被告抗辩理由一般为争议标的不构成商业秘密、不相同/不相似、自主研发、反向工程等。

 

4.  商业秘密权利人胜诉率(认定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仅约三成,原告的举证难点主要在于争议标的构成商业秘密(是否有权利基础)、商业秘密的范围及秘点的确定、一致性判断、商业秘密权属等方面。

 

5.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判决赔偿支持率及案均判决赔偿额仍较低,与商业秘密所能带来的商业价值不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