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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政实施方案解读(一):优化投资环境
2019年05月29日 赵德铭 | 胡小豫 | 金立新 | 苏予劼

2019年3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沪府规〔2019〕12号文,推出《本市贯彻〈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简称“新政实施方案”)。该新政实施方案,目的是贯彻国发〔2018〕38号文《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精神,继续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政,提升改革和开放水平。该文发出的对象是上海市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新一轮改革开放的新政措施,于2019年3月31日就此展开。

 

在优化投资环境方面,上海新政实施方案内容丰富,从第一项到第十九项,所涵盖的内容包括放开了建设工程设计领域和人才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宽了有关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限制以及有关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条件限制、调整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方式、明确了在浦东开展干细胞前沿研究的多项支持举措等事项,本文兹归纳、评论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一) 新政内容

 

在上海市取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

 

(二) 之前的一些政策

 

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暂不满足《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要求时,可以聘用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以满足《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对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的要求;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中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的要求,可以聘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代替。

 

(三) 主要依据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2018年10月31日已被废止)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2018年12月18日已被废止)第二条第(四)项。

 

(四) 新政对企业的意义

 

建设工程设计领域外资更易于进入中国市场。

 

二、 关于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

 

(一) 新政内容

 

在上海市取消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须具有三年以上相应领域从业经历等限制。

 

(二) 之前的一些政策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

 

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主要依据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订)》。

 

(四) 新政对企业的意义

 

降低了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

 

三、关于不动产建设项目

 

(一) 新政内容

 

将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片区综合用地改革试点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推广,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按功能需求适当提高容积率,允许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按规定兼容多种功能。

 

(二) 之前的一些政策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鼓励地块用途兼容,用地类型实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混合。应当综合考虑空间布局、产业融合、建筑兼容和交通环境等因素,提出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综合用地功能引导要求,明确综合用地允许混合的规划用途类型、比例等。

 

(三) 主要依据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综合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施行日期:2016-11-20,失效日期:2021-11-19)第五条。

 

(四) 新政对企业的意义

 

增加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土地和不动产利用弹性和产出效益,顺应市场需求变化。

 

四、关于土地供应和定价

 

(一) 新政内容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试行以级差地租为主、土地性质为辅的土地定价模式,产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供应,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可采取先租后让、差异化年期出让等供地措施,探索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

 

(二) 之前的一些政策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

 

综合用地出让底价的确定,由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土地招拍挂办公室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产业政策、土地市场情况等因素,由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土地招拍挂领导小组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综合用地中各类用途的最高出让年期按其各类用途分别计算。其中:(一)涉及用途为新增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仓储物流产业项目类用地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国家和本市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和程序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二)涉及用途为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仓储物流通用类用地的最高出让年限为50年。

 

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综合用地土地供应具体为:综合用地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实行差别化的供地方式;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须编制宗地项目“两图一表”(项目建筑规划布局总平面图、鸟瞰图以及产业项目基本信息情况表),经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产业认定领导小组采取集体决策、项目认定的方式实施;鼓励“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中标人或竞得人可以先行租赁土地进行建设,通过规划土地综合验收或达产验收,符合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再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三) 主要依据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综合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施行日期:2016-11-20;失效日期:2021-11-19)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四) 新政对企业的意义

 

有利于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加快项目落地、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五、关于建筑工程许可

 

(一) 新政内容

 

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审批,并将权限下放至上海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二) 之前的一些政策

 

对上海市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权限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及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使。

 

(三) 主要依据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推行电子证照的通知》(沪建建管〔2018〕150号);

 

《关于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告知承诺电子化审批的通知》(沪建质安〔2018〕623号)。

 

(四)新政对企业的意义

 

对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给予许可便利。

 

六、关于建筑企业资质许可

 

(一) 新政内容

 

将市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 之前的一些政策

 

在上海市注册的建设工程企业申请以下行政许可事项时,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

 

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申请及增项;

 

建设工程监理资质新申请及增项;

 

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新申请及增项;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申请及增项;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新申请及增项。

 

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民航等工程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除外。

 

(三) 主要依据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8〕795号)。

 

(四) 新政对企业的意义

 

便利企业取得的建筑企业资质等;合规压力增大。

 

七、关于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的资质许可

 

(一) 新政内容

 

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市级及以下相应审批权限下放至上海自贸试验区,推动更多项目落地。

 

(二) 之前的一些政策

 

外商在上海市投资设立的建筑业(包括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相关资质(例如乙级、乙级以下资质等)许可的审批权限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及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使。

 

(三) 主要依据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2018年10月31日已废止)。

 

(四) 新政对企业的意义

 

为外商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设立的建筑业(包括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取得相关资质许可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有利于更多项目落地。

 

八、关于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项目

 

(一) 新政内容

 

上海市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二) 之前的政策

 

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三) 主要依据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四) 新政对企业的意义

 

有利于上海市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九、关于浦东新区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

 

(一) 新政内容

 

对浦东新区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承揽范围与内资企业一致。

 

(二) 之前的一些政策

 

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港澳台全资)与上述外资建筑业企业的承包范围基本相同,除了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三) 主要依据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四) 新政对企业的意义

 

放宽浦东新区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

 

十、关于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

 

(一) 新政内容

 

对上海市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工程设计业绩证明、企业境外注册登记证明等要求。

 

(二) 之前的一些政策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包括: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由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以及其他材料。

 

(三) 主要依据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2018年10月31日已被废止)。

 

(四) 新政对企业的意义

 

建设工程设计领域外资准入有所放开。

 

十、关于浦东新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施备案管理

 

(一) 新政内容

 

在浦东新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全面实施备案制管理,适时出台推广方案,推动在全市实施。

 

(二) 之前的一些政策

 

实行行政许可而非备案制管理。

 

(三) 主要依据

 

《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 新政对企业的意义

 

民营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审批放开,并且随着民营医疗机构的井喷,公立医疗机构明确限制大型设备购置,民营市场将是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未来非常有前景的市场。

 

十一、  关于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

 

(一) 新政内容

 

浦东新区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

 

(二) 之前的一些政策

 

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应是##甲等医院,且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前,医疗机构应当将备案材料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

 

(三) 主要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5]48号)。

 

(四) 新政对企业的意义

 

将推动浦东新区相关医疗机构在政策法规许可下大力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

 

十二、  关于支持干细胞产业

 

(一) 新政内容

 

支持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干细胞生产中心、干细胞质检服务平台和国家干细胞资源库、国家干细胞临床研究功能平台,完善干细胞研究者和受试者保护机制。

 

(二) 之前的一些政策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受试者权益保障机制,有效管控风险。研究方案中应当包含有关风险预判和管控措施,机构学术、伦理委员会对研究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对风险较高的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重点监管,并通过购买第三方保险,对于发生与研究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 主要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5]48号)。

 

(四) 新政对企业的意义

 

有利于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促进更多研究者投入干细胞临床研究,以及有利于培育干细胞行业的产业“链条”。

 

十三、  拓展张江跨境科创监管服务中心功能

 

(一) 新政内容

 

拓展张江跨境科创监管服务中心功能,建立干细胞产品快速审查通道,对国外上市的干细胞产品经快速审查批准后可先行开展临床研究。

 

(二) 之前的一些政策

 

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前,医疗机构应当将备案材料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应当在已备案的医疗机构实施。

 

(三) 主要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5]48号)。

 

(四) 新政对企业的意义

 

提高审查效率,便于医疗机构尽快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把握市场先机。

 

十四、  深化上海市互联网+税务改革,扩大银税互动共享信息范围

 

(一) 新政内容

 

深化上海市“互联网+税务”改革,扩大银税互动共享信息范围,推动向移动端发展,建立信用共享激励机制。

 

(二) 之前的一些政策

 

“银税互动”受惠群体由纳税信用##拓展至B级。

 

税务部门推送的纳税信用信息,由纳税信用##纳税人名单拓展至纳税信用A-D级企业名单、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信息。

 

(三) 主要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四) 新政对企业的意义

 

增强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沟通,帮助更多守信企业获得银行融资服务。

 

十五、  开放税务网上办税系统接口

 

(一) 新政内容

 

开放税务网上办税系统接口,支持与企业财务软件系统对接,实现企业办税全程电子化。

 

(二) 之前的一些政策

 

上海市使用的是网上电子申报客户端软件进行网上办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中要求各省税务机关应当遵照《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v1.0》,升级完善网上办税系统,制定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的接口规范并开放接口,实现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的对接,支持自动计算应报税税额功能和更正申报表功能,支持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之间的自动转换(经参数配置),实现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缩短企业的纳税申报时间;北京、上海税务机关应当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接口开放、公开、宣传等相关工作。

 

(三) 主要依据

 

《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税总发[2018]32号)。

 

(四) 新政对企业的意义

 

办税便利的同时,也对企业的税务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标准化、精确化、自动化的税务管理思路,企业信息采集只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致,企业首先要做好的就是内部财税数据管理,企业务必要从源头抓起,确保财税数据的合规才能更好防范税务风险。

 

十六、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

 

(一) 新政内容

 

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权限下放至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二) 之前的一些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

 

(三) 主要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修正)》。

 

(四) 新政对企业的意义

 

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十七、  拓展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功能

 

(一) 新政内容

 

推动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拓展功能,支持设置专利、商标等综合受理窗口以及专利、商标等质押登记综合受理点,依托“一网通办”等加快提升电子化办理效率。

 

(二) 之前的一些政策

 

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初期主要面向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后续还将根据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业务拓展和优化,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等是其主要职能。

 

(三) 新政对企业的意义

 

有利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化系统,有利于创建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鼓励创新。

 

十八、  关于专利代理机构

 

(一) 新政内容

 

在浦东新区进一步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的条件限制,新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允许不超过五分之一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年满18周岁、能够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中国公民担任股东,适时拓展至上海市。

 

(二) 之前的一些政策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品行良好。

 

(三) 主要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2019年5月1日已被废止)。

 

(四) 新政对企业的意义

 

在浦东新区新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向更多人的开放,有利于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发展。

 

结语

 

在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上海新政实施方案在优化投资环境方面提出了上述诸多具有针对性的举措,加大了对外开放的力度、增进了政务便利的程度、营造了优良的投资环境,有利于上海市特别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相关企业的设立和发展。鉴于新政仍属于方案,尚待上海市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予以落实,因此企业需要持续关注上海后续具体实施措施或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