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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案例,法院判定投资人优先清算权条款有效
2019年11月12日

作者: 王武

 

前言

 

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是根据PE/VC投融资实践中惯常的投资人优先清算权条款,对于该等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股东之间通常会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而是由投资人先于原股东取得其优先清偿额部分(Liquidation Preference Amount),然后如还有剩余的,各股东再按持股比例分配(Participation Right)。

 

那么该等投资人优先清算权条款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呢?对于这个问题,由于相关的司法判例尚属罕见,所以法律实务工作者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往往都会附带一些“限定性语言”。

 

值得关注的是,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审结的林宇与北京北科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2019)京03民终6335]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认定该等投资人优先清算权条款并不违反《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下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这则案例。

 

一、案涉优先清算权条款

 

在本案中,投资人与原股东及目标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签订了《增资协议》。根据该《增资协议》第十五条“优先清算权”条款的规定,目标公司如果因破产或其他原因实施清算,则目标公司在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时,原股东应保证投资人优先获得本次增资中其对目标公司的全部实际投资加上该等实际投资对应的在目标公司已公布分配方案但还未执行的红利中投资方应享有的部分。

 

二、原股东主张:案涉优先清算权条款无效

 

在本案中,原股东主张,案涉《增资协议》中包括股权同售权、反稀释、优先清算权等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应属无效。

 

三、二审法院判决:案涉优先清算权条款有效

 

在本案中,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包括……原股东主张的案涉《增资协议》因包含股权同售权、反稀释、优先清算权等条款而无效是否成立。

 

就其中的优先清算权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公司债务优先于股东分配。本案中,案涉《增资协议》中第十五条“优先清算权”条款的约定,目标公司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投资人在股东分配中优先于其他股东进行分配,该协议约定在支付了法定优于股东之间分配的款项后,股东内部对于分配顺序进行约定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因此,《增资协议》中对优先清算权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

 

二审法院进一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必然无效。由上,案涉《增资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均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股东主张的案涉《增资协议》因包含股权同售权、反稀释、优先清算权等条款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案例简评

 

在本文案例之前,关于投资人优先清算权条款的效力问题,有效和无效的观点皆有,各自所持的理由也都有一定的道理,笔者在此不再赘述。而本文案例中的法院裁判观点无疑对PE/VC投融资实践在优先清算权方面有着积极的影响,但由于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所以我们尚不能仅根据这一则案例就认为其他法院后续不会作出与之不同判决。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9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资方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同时,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43条的规定:“外商投资法施行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收益分配方法、剩余财产分配方法等,在合营、合作期限内可以继续按照约定办理。”那么对于《外商投资法》施行之日(即2020年1月1日)后新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否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呢?对于这个问题,可能还尚待进一步观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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