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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制度总结
2017年10月20日

作者:王睿 | 于传淼

 

 

目前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正处于迅猛发展的阶段,而其中的绝大部分均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的税制适用一直是境内外基金管理人关注的要点。本文作者根据近期实践经验,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税收缴纳分各种情况做简要总结,与大家分享。

 

一、 有限合伙企业即基金层面无需交所得税

 

我国在2000年就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个人所得税。”之后出台的《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有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本身并无所得税税负,而由其合伙人承担所得税的义务。因此下文在探讨合伙制私募基金所得税的相关问题时其实是探讨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自身税收的如何计算和缴纳的问题。

 

二、 合伙人层面所得税的征收

 

总体而言,不同的收益缴税机制不同。

 

通常而言,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渠道取得收益:其一是通过被投企业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等;其二是通过转让被投企业的股权取得收益。前者主要产生于基金的投资期中,后者则是退出获利的主要方式,所占比例较大。此外,普通合伙人除前述收益外在其同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时候还会取得基金管理费和收益分成的收入。在分析合伙人如何缴税时,应当注意区分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会不同。

 

(一) 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因合伙人的实体种类不同,在纳税上存在差别

 

 

1. 有限合伙企业即股权私募基金的合伙人(包括GPLP)为公司的,应就该部分股息红利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人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基本税率25%,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

 

也有观点认为,由于公司形式的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从被投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故应当依据该条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不过在目前实践层面而言,这种观点难以实行。主要依据是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然而,在个别地区的地方规定中,却留下了一定的沟通空间。例如北京的地方法规京金融办[2009]5号文中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2. LP为自然人的(依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自然人不能获得基金管理人资质,而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基金管理人由GP担任),依据《国际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应税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据此,自然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被投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应当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7号)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如果被投企业在之后上市,则自然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被投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应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有关代扣代缴的问题

 

 

法规层面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据此,有限合伙企业向其自然人合伙人分配收益的,有限合伙企业是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自然人的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向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的合伙人分配收益时,则无代扣代缴义务。

 

 

  • 关于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3. 合伙人(包括GPLP)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关于转让被投企业股权的收益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可能会同时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 转让收益的所得税:

 

 

合伙人关于转让收益所得税的纳税情况同样与合伙人的实体种类有关。

 

1. 合伙人(包括GPLP)为公司的,应就该部分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其自身适用税率计算,详见(一)1。

 

2. LP为自然人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在扣减合伙企业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后,是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合伙人(包括GPLP)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转让收益的增值税:

 

 

根据税务部门的口头答复以及从其他私募基金处的了解,转让被投企业的股权主要在下列情况下按照转让金融商品的标准征收增值税:

 

(1) 基金在退出的时候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或

 

(2)所有企业上市后基金进行解禁减持。

 

(三)基金管理人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除前述提到的两种收入外,还会涉及的收入类型主要包括基金的管理费(实践中常见为基金募资总额的2%左右。)和收益分成(实践中常见为基金增值部分的20%左右)。针对管理费部分,应该属于现代服务业的范围,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金融服务类企业的增值税率统一为6%)。基金管理人无论是公司形式还是有限合伙形式,均需就其取得的管理费缴纳增值税。另外一块比较重要的收入是收益分成,针对这一部分收入的增值税处理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 争议点主要在于对收益分成的定性上,即收益分成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属于基金管理人就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果定性是投资收益,则无需缴纳增值税,只需要缴纳前文所讨论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果定性属于服务、劳务的收益,则需要同时缴纳所得税与增值税。依据实践经验,为避免收益分成与管理费在帐目上混同而被课以增值税,基金管理人在准备账目时,应当清晰区分收益分成与管理费。

 

此外,基金管理人是公司的,应就其从基金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管理费和收益分成)课征25%的企业所得税;基金管理人为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由其合伙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三、部分地方税收优惠

 

为吸引投资,很多地方的金融办或当地的金融小镇对基金的GP和LP采取不同程度的基金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大体分为各项补贴(包括落地奖励、租房补贴、人才补贴3等)和税收返还两种形式。其中税收返还主要是针对所得税及增值税的市财政或区财政的留存部分进行不同程度的返还。所得税目前是中央财政留60%,市留存和区留存比例因地而异。增值税目前是中央财政留存50%,市留存和区留存比例因地而异。

 

附表 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人应纳税税率

 

合伙人红利所得税

转让权益增值税

管理费所得税

20%

在扣减合伙企业成本、费用及损失后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

 (2)所有企业上市后基金进行解禁减持情况,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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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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