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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最新《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深度解读
2014年05月05日
作者:郭林军
 
国家发改委(NDRC)在2014年4月8日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自2014年5月8日实施。NDRC的新规较大地放宽了对中企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和相关制度,预计将对中国企业赴海外投资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国家发改委新规下的核准权限大幅放开
 
根据新规章,发改委核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权限门槛从原来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提高到了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以上,而且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对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但是如果境外投资涉及“敏感项目”,则一律需报NDRC核准。“敏感项目”指涉及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或地区,或涉及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
 

以下是发改委的核准和备案权限列表:

二、中企境外投资在发改委审批的主要环节
 
(1)在项目开展初期需注意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如投资项目是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企业在开展提出约束性报价、签署约束性协议、对外正式投标等实质性工作前,应向NDRC报送项目信息报告,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收购或竞标目标、对外工作等基本情况,取得NDRC出具的确认函。
 
(2)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
 
中方投资方可在签署确定性协议之前向发改委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中方投资方也可在项目协议中规定获得项目核准或备案为项目协议生效或项目完成的一个前提条件,这样中方投资方应在确定性协议签订后,在项目协议生效或项目完成之前获得项目核准或备案。
 
新规规定NDRC办理项目备案的时限为7日,办理项目核准的时限为20日(不含委托评估时间),复杂项目可延长10日。
 
需核准的项目应向相应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写明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并附带提交企业相关决议、银行融资意向书、投资项目框架协议等文件。需要备案的项目应向相应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表,写明企业基本情况及项目基本情况等内容,并附带提交企业相关决议、银行融资意向书、投资项目框架协议等文件。
 
(3)项目正式实施
 
领取核准或备案文件后企业可正式实施具体项目,包括支付价款,或对外汇出投资资金,在境外完成绿地投资,或获得目标企业资产或股份。企业应在核准或备案文件的有效期内完成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等主管机关的相关手续。
 
NDRC的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有一定的有效期:建设类项目为2年,其他项目为1年。期满时如未能按时完成,应及时向发改委申请延期。
 
(4)项目实施后的变更
 
已经NDRC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如企业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投资额超过原额度20%以上的、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变化,企业应及时向原核准或备案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三、新法规实施后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发改委此次新规章放开了审核权限,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将有促进作用。根据国务院2013年发布的境外投资审核体制改革计划,中企境外投资需获得核准和批准的其它政府部门,如商务部、外汇局和特殊行业主管部门很可能也会修改有关规章,如商务部已于2014年4月16日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有兴趣的市场参与方对此应跟进关注。
 
企业应在项目规划早期对申请发改委和中国其它政府部门的批准做充分分析和准备。在实施境外投资具体项目中,获得中国政府部门审批或核准一般构成项目生效或完成(或称交割)的一个先决条件。但是,是否能成功获得中国政府审批(或核准或备案),及具体获批的时间框架,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这不时使中国企业在投资项目中丧失宝贵的窗口机会或为了争取项目而(不得不)报出更高价格。
 
此次新规没有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规定具体办理时限,企业在实践中应注意提前和省级主管部门沟通。
 
此外,由于中企境外投资需报批多个政府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将来可考虑建立境外投资监管的常务性协调机制,如部际工作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等,以加强相互协调,从整体上真正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和支持。(完)

 

郭林军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常驻北京的合伙人,其拥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执业领域主要涵盖境内外并购、外国直接投资、私募、资本市场、合规及一般公司业务。(E-mail: lawrence.guo@gl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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