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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系列研究之一:第三人撤销之诉
2015年02月27日
作者:李昭|郑林涛
 
导言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基于权利的司法救济层面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民诉法解释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具体程序、处理结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有损害未参加原诉审理程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赋予该案外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或者变更生效裁判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包括:
 
1、主体条件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客体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即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是其提起撤销之诉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包括一审生效、二审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裁判内容错误,包括全部和部分错误两种,主要是指因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实体处理错误。
 
有些类型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不能够被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对此,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3、时间条件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可提起撤销之诉。在实务中应注意两点,一是何谓“知道或应当知道”?认定时需考虑到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关系、执行时是否涉及第三人等客观条件并结合法官的自由心证综合判断。该六个月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4、管辖法院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专属管辖。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熟悉案情,掌握诉讼材料,有利于受案法院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又可以保证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原判决既判力的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程序
 
1、审查程序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组成合议庭审理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因为撤销之诉的结果可能会改变或撤销原裁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显得草率,至少是对自己作出的裁判的不尊重。
 
3、原裁判文书是否停止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原告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中止执行第三人有异议的部分,对其他部分不停止执行。换而言之,原告应当提供相应担保,法院对于是否中止执行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结果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生效文书确有错误,应改变错误部分;(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者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法院应撤销生效文书错误的部分;(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另外,民诉法解释第三百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对法院裁判不服的,可以上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衔接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和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对于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进行审理的,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的衔接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在制度目的上就有较大区别。一般而言,执行异议主要目的应理解为旨在处理解决同原生效法律文书无关、仅仅是围绕被执行的具体财产权利归属而发生的争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完)

 

李昭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常驻北京的合伙人,其主要从事商事诉讼和仲裁、公司、知识产权、劳动法等法律业务。(E-mail: lizhao@glo.com.cn )

 

 
郑林涛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律师。(E-mail: zhenglintao@glo.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