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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的要点解读
2016年06月20日

作者:李琤张伟敏文丹微

单位:环球律师事务所

 

2016年6月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6]44号)(下称“44号文”),该44号文将于2016年7月1日施行。44号文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对移动游戏出版服务领域的监管客体、审批程序、相关经营主体责任和监管主体等方面的内容。

 

在此之前,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下称“35号通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联[2009]13号)(下称“13号通知”)以及2016年3月10日刚实施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及已被废止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在内的规定基本搭建起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化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三个部门对网络游戏行业的出版及上网运营环节进行监管的体系,但目前整个网络游戏行业的监管体系仍不完善,有关网络游戏出版监管的规定更是十分有限且缺乏具体可执行性,因此实践中无论是市场经济主体还是监管执法主体都不乏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形。此次44号文的出台,将对移动游戏的出版前置审批环节予以进一步规范,从源头监管抓起,开始加强网络游戏行业监管。

 

一、监管客体

 

44号文的监管客体是移动游戏的出版。移动游戏是指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智能终端上运行的,能够供公众通过信息网络下载或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作品,其中包括单机版游戏和联网在线互动游戏。移动游戏出版服务,则是指将移动游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等上网出版运营服务行为。根据44号文规定,游戏出版服务单位负责移动游戏内容审核、出版申报及游戏出版物号申领工作。从整个行业环节来看,即游戏研发完成后,在游戏运营单位将游戏实现上网运营投入市场之前,需由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先行审核游戏内容并申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取得游戏出版物号。

 

该监管范围的界定基本参考了13号通知及其他原有的规定,同时44号文将移动游戏进一步分成如下三类:

 

(1)休闲益智国产移动游戏,即不涉及政治、军事、民族、宗教等题材内容,且无故事情节或者情节简单的消除类、跑酷类、飞行类、棋牌类、解谜类、体育类、音乐舞蹈类等国产移动游戏;

 

(2)非休闲益智国产移动游戏;以及

 

(3)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移动游戏,即进口移动游戏。

 

二、申请出版的审批程序

 

44号文虽然对三类移动游戏的审批程序均有所提及,但就非休闲益智国产移动游戏以及进口移动游戏而言,其主要限于参照或适用原有的规定,而对休闲益智国产移动游戏的审批程序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休闲益智国产移动游戏

 

1. 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在该类游戏预定上网出版(公测,下同)运营至少20个工作日前,按照规定审核内容并将《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报送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2. 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将审核意见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者并书面说明理由。

 

3.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收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批复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见通知游戏出版服务单位。

 

4. 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取得批复文件后,组织游戏上网出版运营,并在游戏上网出版运营后7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网出版运营时间、可下载的地址、运营机构数量及主要运营机构名称和是否开放充值等出版运营情况;超过预定上网出版运营时间20个工作日仍不能上网出版的,应及时向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44号文的规定,该类游戏的从申报出版到获得审核批准最多需要18个工作日。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部分游戏运营企业未经审批即进行公测运营的行为,此次44号文将公测作为预订上网出版明确纳入监管,但对于实践中与公测运营基本类似的内测运营行为则仍在规定监管范围之外。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对游戏的审核,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制定并于2016年5月24日公布了《移动游戏内容规范(2016年版)》(音数协字【2016】第005号),为游戏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了游戏审核的具体标准。根据44号文,出版服务单位需参照《移动游戏内容规范》,审核申请出版的移动游戏内容。

 

(二)非休闲益智国产移动游戏及进口移动游戏

 

非休闲益智国产移动游戏的出版审批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互联网游戏作品和电子游戏出版物申报材料的通知》(新广出办函[2014]111号)(下称“《规范通知》”)以及《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11]10号)的要求办理,但《规范通知》附件1所列申报材料中第(二)至(六)项变更为提交《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虽然44号文并未对非休闲益智国产移动游戏的审批出台专门的规定,但将其参照进口游戏审批的做法已体现了监管部门从严把握的态度。

 

进口移动游戏的出版审批,则直接按照《规范通知》和《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及其他原有规定办理。与国产游戏不同,由于进口网络游戏在申请出版审批前,必须先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办理著作权认证手续,因此在出版申报及审批过程中对此也会有相应体现。另外进口移动游戏上网运营前除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出版审批外,还需经过文化部的内容审查。

 

(三)44号文实施前已出版/上网运营的移动游戏

 

已经批准出版的移动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在原名称后增加副标题或修饰词的升级作品及新资料片视为新作品,按照44号文的规定,依其所属类别重新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实质性变化是指故事情节、任务内容、地图形态、人物性格、角色特征、互动功能等发生明显的改变。该规定同样是基于13号通知原有规定的进一步重申。

 

已经批准出版的移动游戏变更游戏出版服务单位、游戏名称或主要运营机构,只需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理变更手续。

 

已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含各类预装移动游戏),各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及相关游戏企业应做好相应清理工作,如需继续上网出版运营的,在2016年10月1日前到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在2016年10月1日以后,未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移动游戏不得再继续运营。

 

三、相关经营主体的义务

 

44号文规定了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应负责游戏内容完整性,须在游戏开始前、《健康游戏忠告》后,设置专门页面,标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信息,并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内容出版运营。

 

44号文同时明确移动游戏联合运营单位和移动智能终端生产、经营单位的核验义务,移动游戏联合运营单位及移动智能终端生产、经营单位在联合运营和预装移动游戏时,应核验该移动游戏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相关信息是否标明,不得联合运营或预装未经批准或者相关信息未标明的移动游戏。

 

四、移动游戏的主要监管主体

 

根据44号文规定,移动游戏出版的审批主体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及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其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即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一经发现,相关出版行政执法部门将按非法出版物查处。

 

根据现有规定,除出版的前置审批外,包括移动游戏在内的网络游戏还会受到来自文化部门监管。根据35号通知,文化部负责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新闻出版总署(已与广电总局合并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同)负责在出版环节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一旦上网,完全由文化部管理;对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过的网络游戏,文化部应允许上网,不再重复审查,并在管理中严格按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内容管理。但就进口游戏而言,其在上网运营前除需取得出版批准外,还需通过文化部的内容审查。文化部于2010年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游戏上网后包括上网运营、虚拟货币发行及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方面的监管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五、监管的目的和趋势

 

在44号文出台之前,包括35号通知、13号通知及《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在内的相关规定均已确定了网络游戏上网出版的前置审批要求,但由于缺乏具体实施细则等各种原因未能彻底落实。此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专门针对移动游戏出台44号文,旨在原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移动游戏市场秩序的监管并使其更具可执行性,并对市场上存在的不合规情形进行清理,因而总体而言并未有突破性的新规定,但这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国家行政机关对网络游戏行业加强监管的态度,尤其是对涉及政治、军事、民族、宗教等特殊题材内容的游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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