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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新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简析
2016年03月30日

作者:周磊|吕超

 

单位:环球律师事务所

 

本文于2016329日首发于《中国法律透视》第68期(总第103期)。

 

2016年3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局令的形式,发布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势必对现有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带来重大影响。本文将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和解读。

 

一、制订背景

 

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已由原来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药监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分段负责的监管模式,改革为各环节由食药监部门统一负责。原来各部门制订的相应的日常监督检查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在的监管工作需要。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又十分强调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监管,要求强化日常的监督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订和实施《管理办法》,旨在建立科学、统一、高效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管理办法》通过细化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日常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规范检查行为,强化可操作性,同时,也将进一步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源头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主要内容

 

1. 日常监督检查的基本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一般须遵守如下的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人员,明确检查事项、抽检内容;

 

(2)检查人员现场出示有效证件;

 

(3)检查人员按照确定的检查项目、抽检内容开展监督检查与抽检;

 

(4)确定监督检查结果,并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判定;

 

(5)检查者和被检查者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及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6)针对不同的检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7)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2. 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项目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不同的食品生产经营类型的主要检查项目各自不同。具体如下:

 

对食品生产者:主要检查生产环境、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对保健食品生产者还应另外注意检查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对食品销售者:主要检查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主要检查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3. 日常监督检查的结果及相关处理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检查结果为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政府监管部门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企业须要按期完成整改;对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4. 监督检查中的企业的配合义务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需要配合的义务,《管理办法》也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为:(1)开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2)回答相关询问;(3)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4)协助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

 

5. 监督检查中政府部门(检查者)的权力

 

《管理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行使如下权力:

 

(1)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

 

(5)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

 

三、行业影响

 

《管理办法》的实施,将会给食品生产经营业者带来新的挑战。对《管理办法》可能带来的行业影响,我们结合以往的实践,作出了如下的预期和分析,供食品生产经营业者参考。

 

1. 日常合规要求提高。《管理办法》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应当覆盖全部项目。同时,日常监督检查后的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进行,并按照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留存。

 

2. 商誉维护的难度增加。《管理办法》规定,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结果须要向社会公开发布。市、县级食药监部门在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这样的制度安排,无疑对业者维护自身良好商誉的努力,增加了难度,提高了要求。

 

3.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影响力增加。《管理办法》在多处规定中强调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运用。根据2015年9月14日,由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38个部门于联合签署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加大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搭建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框架和联合惩戒机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签署《备忘录》的单位之一。《管理办法》中反复强调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亦应有题中之意,业界应引起高度的注意和重视。

 

4.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将迎来发展新机遇。《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参考。因此,业内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相信也会迎来比较好的发展机遇。

 

《管理办法》将带来的具体怎样的行业影响,相信会在《管理办法》实施一段时间以后具体显现出来,我们对此将继续跟踪和关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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