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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跨境投资外汇管理制度变革专题系列研究之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
2015年03月24日
作者:王明朗|李立
 
我国外汇管理制度资本项目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重要规则主要体现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自2012年12月17日起生效)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自2013年5月13日起生效)中。
 
2015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颁发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下称“汇发13号文”,将于2015年6月1日起生效),对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监管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汇发13号文简化了现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制度,将大部分的外汇登记程序下放到银行端进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外管局仅保留对某些特殊事项的监管和登记。
 
就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而言,在现行制度下,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主要步骤如下:A. 商务部门审批(仅限于限制类领域投资),B.工商登记,C.在被投资企业注册地的外管局完成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D.被投资企业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E.银行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外汇资金划转至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中,F.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结汇/原币划转。
 
汇发13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再投资登记制度的改变主要体现在登记单位的变化,即将上述第C步骤中被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下放到银行。汇发13号文正式实施后,被投资企业仅需要在其注册地的银行进行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由银行通过外管局的指定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外管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由于汇发13号文将于2015年6月1日正式实施,在汇发13号文生效前的过渡期及生效后的初期,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各银行操作不一致的情况。建议被投资企业及时与当地银行进行沟通,明确具体登记程序。(完)
 
王明朗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常驻北京的合伙人。(E-mail: miller.w@glo.com.cn)
 
李立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律师。(E-mail: lili@glo.com.cn)
 

环球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汪艳祯、栗媛媛对本文亦有贡献。